2022-01-21

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的身份应以事故发生时的特定时空状态确定

从立法目的上看,责任保险中的交通事故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社会保障险,其目的在于分散社会风险,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救助,维护社会的稳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基于上述目的主要也是用来弥补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的不足,因此不应该缩小第三者的范围。据此,司法审判中对第三者的界定应有一个明晰的标准。机动车是移动的交通工具,与责任保险合同相关联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本车人员以及第三者的身份均系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判断受害人属于第三者还是本车人员,尖以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特定时空状态下受害人所处的物理位置为判断依据,而不应机械地以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来界定第三者的范围。如果受害人处于车外,即便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由于不能控制机动车辆,被其允许的本车合法驾驶人员致害,也应属于第三者予以保护,这一点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长将投保人纳入第三者范围,也可以看出司法对第三者的救助倾向。在保险理论及保险实务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是一致的,因此责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也有可能成为第三者。换言之,本属于车外的第三者临时上车驾驶或搭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特定时空状态下其身份就会转换为本车人员,就不能获得本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只能通过本车车上人员座位险及对方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等救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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