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望与人性:长春盗车杀婴求轻判

人性与欲望的战斗:欲望无止境

  他缘何成了“盗车杀婴”凶手?他为何漠视生命,竟对襁褓中的婴儿下此毒手?面对追问,一次次低垂下头的他说,是“欲望”和“冲动”让他走入现今绝境。

  广州律师把这起“盗车杀婴”案件作个回顾

  ●3月4日长春一辆载有婴儿车辆被盗,吉林开展全省大搜救;

  ●3月5日被盗车辆找到 婴儿仍无消息,偷车嫌犯自首 婴儿被掐死埋入雪中;

  ●3月6日警方认定周喜军为长春婴儿遇害案疑犯

  ●3月7日盗窃汽车杀害婴儿案疑犯被批捕

  今年3月4日7时许,周喜军将许家林的RAV4丰田车盗走,途中发现被盗车后座上有一婴儿,行驶中,两个月大的婴儿不断啼哭,周喜军遂停车用手掐住婴 儿颈部致其昏迷。后婴儿苏醒再次啼哭,周喜军用布条勒婴儿颈部,直至婴儿死亡。随后,将婴儿埋于积雪中潜逃。3月5日17时许,周喜军迫于强大压力,到公 安机关投案自首。

  5月27日上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周喜军故意杀人、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周喜军死刑。

  法院判决如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喜军的犯罪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周喜军亦供认不讳。被告人周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汽车,价值巨大,车内的婴儿 啼哭,周喜军害怕被抓获,残忍地将婴儿掐、勒颈部致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在自知无处可逃的情 况下投案,虽自首成立,但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周喜军上诉,请求从轻判罚。许家林也认为赔偿太低上诉。7月9日上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开庭:周喜军上诉求轻判

  7月9日上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周喜军认为自己属投案自首,有从轻处罚条件,而且他也愿意积极赔偿婴儿家属损失,争取宽大处理。他认为自己犯罪是在当时的环境下一时冲动。

  杀婴原因:知道警察在找 全城搜索害怕

  据周喜军描述,刚开始不知车上有孩子,开出不久孩子突然哭了,这时他也一直在听广播,电台不断发布查找信息,播报丢失车辆特征及车内婴儿的消息。为避 免被人发现,便停车将前后牌照掰下,并将轮毂上的红布条解下置于车内。他知道警察和市民都在找我,孩子哭声特别大,不知怎么处理好,更不知怎么办。

  当时他也想过把孩子放在路边,但由于天气很冷,路上全是大雪,过往车辆也很少,担心孩子会被冻死。也想过把孩子送到姐姐家,她家比较偏僻,也有地方, 得知不可行后,心情就更烦躁。他还知道不远处2公里左右有一家医院,想把婴儿扔到医院附近,但婴儿哭得很严重,声音很大,很急躁,先掐他,后用红布条勒 他。

  他说:“我当时大脑一片空白,很紧张,很害怕,‘冲动’是魔鬼。当时把孩子放下就好了,事就没这么大了。”

  知识链接

  【故意杀人】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后自动投案】

  审理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动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说服然后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后必须交代一切犯罪事实,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办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经过不算自首,如交代了执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线索或事件还可以在量刑上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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