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律师维权案例之七十九 / 办案律师:段福惠 / 关键词:城市拆迁律师、北京拆迁、法院调解、败诉、理想补偿
拆迁维权一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①早期维权阶段,即动迁时间不长,还未进入裁决阶段的时候开始采取维权行动;②中期维权阶段,即已经接到裁决调解通知甚至裁决书,但还未进入强拆阶段的时候开始采取维权行动;③晚期维权阶段,即已经接到强拆令甚或房屋已经被强拆完毕,事后采取维权活动。这三种维权阶段如同有病问医的三个阶段是一样的,越早进入越有控制局面的胜算。
2007年8月6日,海淀区建设委员会为北京市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其进行海淀区万寿寺东侧平房区“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的建设,并实施拆迁工作,拆迁范围为:东至民大南路,南至万寿寺路,西至万寿寺东墙,北至万寿山庄南墙。
在拆迁范围内,韩顺德(化名)有一处面积为65平方米的平房,供一家四口人居住。经拆迁评估,韩顺德被告知其房屋可获补偿款总额为70万元,这对于退休多年的韩顺德来说,无疑宣告了“家之不家”的噩耗——她将无力为日后的生活购买一个新的“家”。
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与韩顺德陷入了“僵持”状态,并且一僵持就是半年有余。当历史的扉页被翻到2008年4月,韩顺德耳闻眼见邻居们一户户被裁决,心里也就七上八下起来。一番左右权衡之后,韩顺德带着她的拆迁希冀走进盛廷律师事务所,委托了李海霞律师和段福慧律师,以求在神圣的法律殿堂里让自己的理想补偿之梦发光发亮……
历经两年维权风雨路,李海霞律师与段福慧律师不但帮助韩顺德成功挣脱裁决、强拆的桎梏命运,还不负重任地帮助委托人实现了高达220万元的理想补偿。
1、投石问路的拆迁许可复议
介入韩顺德拆迁维权个案后,久经沙场的李海霞律师、段福慧律师细细咀嚼了委托人提供拆迁信息,从表面看是无垠的风平浪静,瞧不出任何违法端倪。但凭借二律师敏锐的职业洞察力,她们相信:再波澜不惊的海平面下,也总会有暗流涌动。
为了一探究竟,李、段二位律师于2008年4月中旬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提起了拆迁许可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海淀区建设委员会所作的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这一复议帮助二律师叩开了通往信息之路的大门——2008年6月上旬,李海霞律师与段福慧律师获批查阅了海淀区建设委员会做出涉案拆迁许可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发现了直接威胁到拆迁许可合法性的“四颗炸弹”:
其一,涉案拆迁项目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拆迁参与单位的,依照《关于本市拆迁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的通知》,建设单位在申办拆迁许可时应当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而阅卷过程中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俨然是缺失的;
其二,按照《北京市城市规划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开发建设单位在获得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后,应当向被拆迁人公示《规划意见书》。然而,二律师所查阅的所有资料里面,也没有这一项公示的有关材料;
其三,涉案拆迁项目中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赫然由海淀区财政局出具,而不是法定的经融机构出具。此外,有关政府部门对资金的监管证明和存款单位的承诺书也都违法缺失;
其四,经查《委托评估协议》,发现涉案拆迁项目的评估机构是由拆迁人自行委托,违反了法律有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刚性规定。
2008年6月中旬,二律师依据阅卷所得信息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言之凿凿,确可信据”的代理意见。不过,涉案拆迁项目的政绩性将韩顺德维权个案的行政救济难色彩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渲染,因此,不难想象,同年7月上旬迎接韩顺德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失利的结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避重就轻,仅仅认定海淀区财政局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存在瑕疵,但无伤大雅,决定维持被复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有失公允的行政复议决定,李海霞律师与段福慧律师毅然决然地进行了态度坚决的回应,一纸诉状启动了拆迁许可之诉。
2、半路杀出的规划许可诉讼
2008年8月末,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拆迁许可诉讼。被告海淀区建设委员会显然是有备而来的,带着厚厚一摞证据资料证明自身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而,被告方万万没有想到,这一摞材料却恰恰为原告“做了嫁衣裳”:在质证过程中,以违法必究为宗旨的李海霞律师与段福慧律师从被告的证据中揪出了一个石破天惊的大漏洞——拆迁许可的前置行政行为规划许可存在着六大项违法点:
①规划许可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只有《城市规划法》,而没有涵盖《行政许可法》、《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城市规划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属适用法律规范不全面;
②规划许可的对象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与涉案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函件的对象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委员会办公室不一致,导致规划许可证的颁发对象不明确;
③核发规划许可证前未依法举行听证;
④《规划意见书》未依法公示;
⑤拆迁人未依法提交《选址意见书》,仍然颁发规划许可;
⑥缺乏法定的规划设计要求与批准拆迁人的设计任务书。
基于“天降”新筹码,李海霞律师与段福慧律师迅速调整维权方略,于开庭结束后便积极投入新的方案商榷、完善,并在2008年9月初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规划许可诉讼,同时申请中止了拆迁许可诉讼。
不过,这一规划之诉先是遭遇一审法院以“凌波微步”直接掠过原告方律师指出的规划违法点,判决维持被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所作规划,尔后又无奈邂逅二审法院的消极维持判决,仍然未能摆脱行政救济难的命运瓶颈。所幸的是,在这漫长的时间里,韩顺德未曾落入“裁决陷阱”!
3、通往调解的拆迁许可诉讼
2010年10月下旬,由于规划许可的两审程序终结生效,海淀区人民法院便对久悬未决的韩顺德诉海淀区建设委员会所作拆迁许可一案恢复了审理。李海霞律师与段福慧律师进行了积极应诉,一方面对未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规划意见书》未公示、《拆迁安置资金证明》无效、评估机构选定违法进行了口诛笔伐,另一方面则援引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认定的《拆迁安置资金证明》瑕疵,鞭辟入里地驳斥了拆迁许可的违法性。
然而,这一真理之诉仍然未能“拨云见日”,被一审法院毫不留情地判决败诉。面对司法不公,李、段二位律师没有气馁、退缩,反而越挫越勇地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韩顺德和她的代理律师们精卫填海一般执着的维权精神终于引来命运之神的眷顾。二审法院以审慎的态度直面被诉拆迁许可的违法之处,并积极做起了斡旋工作。
在法院的不懈调解下,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与韩顺德重新回到了谈判席,几轮谈判下来,双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对韩顺德支付补偿款约220万元,而韩顺德则须在七天内完成搬迁。
面对上浮了三倍有余的补偿款,韩顺德喜极而泣,李海霞与段福慧二位代理律师则在委托人的万般感谢中悄然身退。而几乎与此同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被送至韩顺德手中,依然的败诉结局,不过这个最终的败诉结果已然不能再次在那张曾经忧郁多时的面孔上刻划下忧郁的影子……
就本案来说,当事人之所以能够与拆迁裁决擦肩而过,最终获得极为理想的补偿结果,是因为其委托专业律师是在优势最大的早期维权阶段。究其原因,在早期维权阶段,拆迁户尚且还是自由身,要对其进行裁决,就必须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且必须建筑在拆迁许可这个基本前提合法的基础之上。律师在此前介入,能够帮助委托人对拆迁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倘若发现违法事由,甚至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及时制止违法拆迁的继续进行,从而从根本上组却裁决、强拆等可怕的后续行为。退一步讲,即使不能制止拆迁,也能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使得拆迁方不敢贸然对拆迁户作出裁决,以避免减少拆迁户把握得己方违法把柄。而只要裁决程序、强拆程序无法启动,拆迁户的房屋就是安全的,那么他就掌握有最大的谈判筹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取得理想补偿安置只是一个时间早晚的问题而已。
本案的启发除了维权时机这个点,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即“输了官司赢了钱”的悖论现象。在本案中,拆迁许可行政复议败了,拆迁许可诉讼败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诉讼也败了,从头到尾就没有赢过一场官司。可是,委托人虽然连连输掉官司,最后却赢了不菲的补偿款。这是为什么?原因在于,我国法治发展尚不完善,司法的不独立、行政权的扩张,双管齐下衍生一个必然的命题——行政救济难。简单地说,只要是民告官,有理也不一定能告得赢。不过,即便如此也不能失去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仰,依法救济也不能浅尝辄止。当力的作用达到一定程度,既定的轨迹就必然发生变化。确切到拆迁维权来说,通常的结果就是司法部门最终会站出来作矛盾的调和剂,定纷止争,而表现形式就是拆迁户“输了官司赢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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