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机动车“无过错责任”:人性关怀过犹不及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社会舆论出现了非常微妙的 “分裂”。出现在媒体上的评论大多称赞这部新法是以人为本、体现了人性关怀,但是,汽车业、保险业、律师和许多车辆拥有者却对该法的一些条款提出了质疑。该法的第七十六条规定,一旦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即使事故是由行人或非机动车违章引发,机动车一方也只是“减轻责任”,民间舆论普遍认为,这一条款损害了社会公平,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网络上开始出现针对这一条款的“段子”,北京市最近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许多市民也对该条款表达了强烈不满。一些人士甚至认为,新交通法对机动车的“苛求”导致了汽车市场的看淡。
 
新交通法颁布之初,有关人士曾经解释说, “76 ”的立法根据是民法通则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立法本意是保护行人的安全。应该说,确定交通事故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否定一度流行的“撞了白撞”的观念,的确是社会向着人性化进步的表现,但是问题真的这样简单吗?
 
无过错责任 是由美国学者巴兰庭于 1916 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的概念。西方国家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引入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因在于高速交通工具本身带有高危性质,而一旦发生事故,受害者多为行人一方,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能够起到救助受害者的作用。但是,这里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为无过错责任规定 “上限”,道理很简单,既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就不应该受到严厉的责罚,否则就会损害社会公平,甚至危害法律自身的权威性;二是只在保险业足够发育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样能将责任分散为“微粒”,由所有参与保险的人们承担。
 
从我国新交通法的实践看,我们所采取的归责原则对于机动车一方来说过于严苛,保险环境也不够成熟。前不久,在北京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曹姓外地妇女于夜间横穿二环主路,被一辆正常行驶的奥拓车撞死,车主刘某被判赔付 20 万元。在这一案例中,曹某存在着严重的违法情节,而奥拓车主虽然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终因事发突然,无法避开曹某。依据新交通法,奥拓车车主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他购买了 10 万元额度的第三者责任险,他仍然要为自己的无过错赔偿 10 万元,对于工薪阶层来说,这一责任是沉重的。然而,刘某还是幸运的,按照深圳某律师事务所的计算,交通事故如果造成一人死亡,最高赔偿额度在理论上可能高达 80 多万元,即使考虑到 “减轻责任”和第三者险,车主在理论上仍然可能因为行人的违章而倾家荡产。很显然,这样的结果对于机动车一方来说显失公平,它背离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之基石,也极大损害了法律的教育和惩戒功能,最终也起不到保护行人的作用。
 
北京是一个现代化大都市,高速路和封闭式道路很多,机动车增长速度也很快,有关方面在制订新交通法的实施细则时,应该根据北京市的特点对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的法律责任进行细化,如果在执法过程中一味偏袒行人,不仅对城市交通有害、对机动车所有人不公,甚至有可能诱发更多的违章违法事件,造成恶性循环,导致更多的伤亡。
 
即使是在人性关怀这个问题上,我们也不应忘记 “过犹不及”的古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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