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学案例分析(札记)

 
    上市公司A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对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未批准处置的两块土地作了违规处理,按照评估结果计入公司总资产,由此虚增公司无形资产1000万元;在公司股票发行材料中,将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该事实在A公司股票发行文件中未作披露;公司股票申请发行前,已将其内部职工股在某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对此,A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中披露.
 
    本案是一起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中对重大事项有虚假记载和未予披露的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62条第1款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情的实质."
    本案中A公司虚增公司无形资产及缩减公司股本,内部职工股在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未作披露,即违反了《证券法》的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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