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嘉湖阁事件续 蝙蝠在阳光下翱翔

 

何兵

 

  苏州嘉湖阁业主维权案,我曾经因为苏州法院的违法行为,竟然在媒体的聚焦之下公然进行,在南方都市报上感慨说“蝙蝠在阳光下翩翩起舞”。文章发表后,案件经媒体进一步曝光。新浪、搜狐、腾迅等各大网站推上首页。法官与对方律师是同学或师生的关系,也被媒体曝光。有关法官对媒体说,我们是否公正,看我们的审判结果。前天,嘉湖阁案件再次宣判,业主们再次败诉。听说判决结果后我感叹说,看来蝙蝠不是在阳光下翩翩起舞,而是在阳光下翱翔!

 

  这个判决是否公正呢?既然法院已经判决,现在我将案件的核心点说明于此,请网友公议:

 

  一、已被分割的土地证是否有效?

 

  新加坡的这家开发商提供67018号土地证,申请建筑规划和施工。诉讼中查明,67018号地证已被土地部门收回,并在2006年10月26日注明分割,开发商此次申请建筑许可和施可许可的时间是2007年4月。我们提出,该土地证被分割,说明土地证无效。为使问题简单化,我提两个问题请网友公议:    

 

  分割的土地证如果有效,那么,开发商手里还有多少面积的土地?

 

  分割的土地如果还剩余土地在开发商手里,那么剩余的土地方位在哪里?法官大人们,你们是如何确定现在开发商正在开发的地块,就是开发商拥有的地块?

 

    被分割的土地证是否有效,如果网友中有土地部门的人,请告诉我们大家。

 

    再者,有关部门并没有确认土地证是有效的。只是法院走访了有关部门的个别人,个别人发表观点称,这是有效的。法官们,这是你我共同在法庭上体验的事实?我没有说慌吧?有关部门个人发表的观点,是有关部门的意见吗?

 

    二、用地规划许可证被涂改,属于修正吗?

 

    本案开发商的用地规划许可证被涂改,将方位“南”用涂改液改成“北”。我们认为,这属于变造国家公文,属于犯罪行为。涂改的证件依法应当无效。法院的此次判决称,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了“修正”,不影响许可证的效力。我真佩服法官们用词的能力。现在请网友们公议:一、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这种涂改属于“修正”吗?二、如果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证时确实错了,政府或当事人可以直接用涂改液“修正”吗?(按:涂改处无政府部门印鉴)

 

  如果法院判决的理由成立,是否意味着我们可以用涂改液将你们法官的判决改过来?

 

  三、开发商的环评报告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有效期。我们提出,五年已过,环评报告失效。但法院判决,显然认其有效。请网友公议的是,如果法律规定有效期五年,是不是有关部门说有效就有效了呢?还要说明的是,有关部门并无公文说其有效,只是法官走访了有关部门的个别人,个别人说有效。案件可以这样办吗?

 

  四、申请建设规划,应当有工程预算报告。法庭上,被告提供的并非工程预算,而是估算并且写明是初稿。法官们,我没有说谎吧?请网友公议的是:工程估算的初稿就是法律要求的工程预算吗?

 

  法院经常以司法职业化,法院独立审判为由,对媒体的批评进行指责。现在一审法院判决了,我将问题提交给广大网友,请网友们理性评议。为保证讨论的理性,攻击性跟贴,一律删除.本贴的读者有些是法官包括苏州地区的法官们,也请你们公议一下。

 

诉讼背景:

 

  原告是苏州嘉湖阁业主委员会。诉因是,新加坡的一家开发商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2007年5月发放的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要在原告成熟的小区内,建一幢二十多层的高楼。维权的业主们被抓被捕,不得已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依照法律,规划建设局发放许可证,必须审核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环评报告、工程预算文件等。任何一项失缺都构成撤证的理由。 

 

  本案的土地证已于2006年被政府收回并加注(分割)两字,证书已被土地部门归档。这足以证明土地证已经作废,开发商在申请许可证时,不可能持有原件。也就是说规划部门在发放许可证时根本没有看开发商的原件!本案的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十二年前发放的,早已过期并且涂改。对于涂改公文(用地规划)获得许可证的,法律规定必须收回。法律规定环评报告的有效期五年,而开发商提供的报告已超过六年。本案实体上还有其它乱象,在此不赘。

 

本案详情请点击http://jiahuge.blog.sohu.com/

 

(嘉湖阁67018土地证。)

 

(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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