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2008医保年度城镇职工有关医保待遇标准调整的问答

  今年4月1日,本市医保进入2008医保年度(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根据近期修改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经市政府批准,2008医保年度有关待遇标准作适当调整。市医保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问:城保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水平是否提高?

  答:2008医保年度,城保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将于4月1日计入,其中:①个人缴费部分先按2008年2月份职工本人实际缴费额为基数预计全年帐户资金,年终再按个人实际缴费金额清算。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与2007年相比,所有城保参保人员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具体是:

  在职职工

  34岁以下的,从110.8元提高到140元;

  35岁到44岁的,从221.6元提高到280元;

  45岁以上的,从332.4元提高到420元。

  退休人员

  74岁以下的,从886.4元提高到1120元;

  75岁以上的,从997.2元提高到1260元。

  问:城保“三项标准”是否调整?

  答:2008医保年度,城保门急诊自负段、住院起付线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简称“三项标准”)与2007年相比,门急诊自负段和住院起付线略有下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有所提高,“三项标准”适当调整有利于减轻病人自负医疗费负担,具体是:

  1.在职职工门急诊自负段从1542元下降到1500元;住院起付线从1542元下降到1500元。

  2.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从308元下降到300元;住院起付线从771元下降到700元。

  3.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从771元下降到700元;住院起付线从1234元下降到1200元。

  此外,所有城保参保人员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61680元提高到70000元。

  问:城保“新人”医保待遇有何变化?

  答:城保“新人”医保待遇有较大提高。本市原《城保办法》规定,城保“新人”在职期间,门急诊医疗费用在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需要个人全部自负。根据修改后的《城保办法》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城保“新人”在职期间,门急诊医疗费在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先由个人自负1500元,超过部分由医保支付50%;“新人”退休后,门诊自负段从1542元下降到700元,住院起付线从1542元下降到1200元。

  问:城保有关标准调整后,个保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与“三项标准”是否调整?

  答:2008医保年度,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简称“个保”)相关标准参照城保相关标准执行,具体是:

  1.“三项标准”:在职人员,住院起付线从1542元下降到15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从61680元提高到70000元。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从1542元下降到700元,住院起付线从1542元下降到12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从61680元提高到70000元。

  2.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74岁以下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从886.4元提高到1120元;75岁以上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从997.2元提高到1260元。

  问:镇保住院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是否调整?

  答:考虑到本市将完善小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为此,2008医保年度,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简称“镇保”)的住院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暂不调整。

  问:未退休协保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计入水平是否提高?

  答:由于本市协保人员实行一次性低水平的缴费政策,造成目前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计入水平偏低,为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自2008年4月1日起,适当增加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其个人缴费计入部分由按原来缴费基数的2%计入,调整为按2007年社平工资80%的2%计入;单位缴费计入部分与面上职工一致。调整后,未退休协保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计入水平有较大提高,相当于在职职工平均水平。

  问:如果还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哪里咨询?

  答:可以拨打市医疗保险咨询服务中心咨询热线96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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