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现状

        面对我国不良资产现状,银监会日前也已经表示要扩大不良资产证券化范围,在上几节中,我们已经提到了关于信用评级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和影响力,所以对于信用评级我们不仅仅要研究它的作用,更要了解现今评级行业的发展现状。

        第一,信用评级业的制度建设已具备一定的基础,1993年国务院发文指出,企业债券必须进行信用评级,并要求1亿元以上的企业债券要经过全国性的评级机构评估。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资本市场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务、股票融资,建立发债机构和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在一些具体的管理办法中,对信用评级的有关规定则更加明确。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已监管者的身份,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对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信用评级业务,为信用评级行业的初步框架奠定了基础。

        第二,信用评级方法和指标体系初步建立,我国信用评级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经建立起自己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方法。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一般都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三大国际信用评级公司采用的评级方法基本是以定性分析为主的,所以目前的情况下,虽然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已经初步建立,但需要做的还有很多,如提高定向分析的能力,减少对定量分析结果的依赖等等,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第三,对信用评级的认可,我国有关机构对信用评级的认可和评级结果的使用首先始于保监会。2003年6月,我国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保险公司购买的债券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并同时认定中诚信国际和大公两家评级机构和资格,之后又陆续认定三家评级机构的资格,分别为:联合、上海远东和上海新世纪。这五家机构目前是国内有资格从事企业债券评级的机构,已初步奠定了行业内的领先地位。

        第四,信用评级结果的运用,虽然我国的评级机构已经得到有关监管机构的认可,但评级结果的运用情况却不尽如人意。评级机构所处的市场条件导致各公司的产品无差异,互相压价、承诺高等级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屡屡存在,这些都影响了评级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使评级结果难以起到相应的作用,另外,对于贷款企业信用评级,主要针对商业银行,随着评级行业的发展,贷款企业的评级结果也越来越得到商业银行的认同,但该评级属于区域性的评级,对评级结果关心一般也只有商业银行,对市场影响不大,不过目前信用评级机构也开始尝试对一些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主动评级,这也是评级机构为扩大行业影响力的一大尝试,让评级结果更广为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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