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 地域管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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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释:保险合同是特殊合同,不适用一般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则。《民诉解释》第21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释: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纠纷,利益受到损害的,有可能是票据支付地,所以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是可以管辖的。

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释:根据《民诉解释》第3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此外,根据《民诉解释》第22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民法通则》第39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法》第10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的地域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释:注意运输合同的三个管辖法院。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释:根据《民诉解释》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25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第26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比如张三在湖北一宾馆享受住房服务,结果一浙江产的吹风机因为质量原因导致其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此时,该吹风机产地湖南某法院,产品销售地湖南或者其他地区某法院,服务提供地湖北该宾馆所在地区法院,及侵权结果发生地某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民诉解释》第27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释:注意当事人的诉求,如果是以合同纠纷起诉,则适用本条,并依据此寻找管辖法院。如果是以侵权纠纷起诉,则适用第27条,并依据其寻找管辖法院。

第三十条:【海事赔偿的地域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释:此类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根据《海事诉讼程序特别法》第8条“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释:结合笔者上述文本,会发现“公司诉讼案件”、“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案件的管辖法院没有被告住所地法院。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中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释:《民诉解释》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经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释:《民诉解释》第29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第30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第31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2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3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第34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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