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地与港澳法律差异看孔令辉赌债案

日前媒体报导称,现任中国女子乒乓球国家队主教练的孔令辉,被新加坡滨海湾金沙娱乐城入禀香港高等法院,追讨逾45.4万新加坡元,折合约250多万港元贷款。若香港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那么将涉及两个主要问题,其一,香港法院是否会支持域外债权人博彩债务?其二,香港法院若判决支持债权人追讨博彩债务合同,内地法院是否会承认并予以执行?

一、香港法院是否会支持境外博彩债务

香港《赌博条例》规定,除另有规定外,赌博属非法,开设赌场和在赌场内赌博、提供金钱以用于非法赌博即属犯罪,因此,赌博所产生的债务在香港是属于违法债务,如果博彩债务合同的准据法为香港的法律,则香港法院不承认赌博债务合同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赌博合法化的新加坡,在遵循其国家法律的情况下,赌博所产生的债务为合法债务。如果根据双方约定或者根据香港冲突法原则确定外国法律为准据法,那么香港法院对此的立场如何?

(一)香港法院在判决中是否会以公共政策理由排除适用外国法律。

在LAS VEGAS HILTON CORPORATION v. LO YUK LEUNG案中,法官表示“香港的公共政策是赌博应该受到控制及引导,以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社会。”(The

public policy is that gambling should be controlled and directed so that, to

some extent, it benefits the community…),同时也援引了Saxby v. Fulton案的判决,认为在境外出借款项给借款人以用于赌博,如果根据该国法律赌博并非不合法,可在英国法院得到补救。("Money lent in a foreign country for the

purpose of being used by the borrower for gaming, the game not being illegal by

the law of that country, may be recovered in the English Courts.")。因此,香港法院及香港市民并不反对不反对赌博本身,并不将赌博行为视作一种不道德、被道德谴责的社会行为。赌博本身并不违反公共政策。

(二)香港法院是否会适用非方便法院原则

在WYNN RESORTS (MACAU) S.A. V. MONG HENRY案中,原告WYNN RESORTS (MACAU)入禀香港高院,起诉大陆居民孟亨利MONG HENRY追讨博彩债务。涉案合同约定了澳门法律为准据法。该案法官认为,本案争议问题是香港法院能够处理的法律解释问题,不会产生香港法院在适用澳门法律问题作出错误判决而导致不公的风险。最终,法院以澳门法律作为准据法支持原告诉请。

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律体系,秉承了英国普通法的原则,在博彩债务合同的裁判上的原则为:若博彩债务合同的准据法是外国法律,并且依照该外国法律,博彩债务合同是合法生效的,那么香港法院认可该合同且认可强制执行性。

二、香港法院若判决支持债权人追讨博彩债务合同,内地法院是否会承认并予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对于符合该安排的一般民商事案件判决,内地与香港相互任何和执行。然而,对于涉及博彩债务的判决,基于博彩的特殊性,内地法院是否予以认可并执行,目前也尚无定论。《安排》第九条中规定,内地人民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不予认可和执行。故,是否会对涉及博彩的判决予以认可和执行,一个重要因素在于该判决是否会违反内地公共政策。

内地一直以来严厉打击赌博,对于赌债持有否定的态度,内地法院不予支持因赌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认为赌债是非法债务。然而,博彩债务是否等同于赌债?在香港,并非所有的博彩都是赌博,赛马和六合彩的投注是合法的博彩,因其受到控制及引导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社会;而在澳门,澳门博彩债务是在澳门因商业消费而产生的,与赌博有所区别。澳门博彩信贷关系在满足法定要件后才系法定债务,如不满足则为自然债务。然而就目前来看,内地并未对博彩和赌博加以区分,对博彩和赌博并无明确的性质界定。因此即便新加坡滨海湾金沙娱乐城与孔令辉之间的博彩债务关系在外国法律是合法受保护的,但在内地也极大可能被认定为是因赌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执行判决或被认为有违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由于中国大陆并未区分博彩和赌博,加之内地严厉禁赌的态度,拒绝博彩债务在内地的司法追偿的几率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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