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精读
№1 导读
第一章 通向公正之路
№2 法律与道德
№3 考量公正的角度
第二章:功利主义:最大利益原则
№5 功利主义VS绝对主义
№6 反驳功利主义
第三章 自由至上
№7 自由至上
№8 反驳自由至上
第四章 自由市场中的选择
№9 自由市场中的选择
№10 自由市场不自由的限制
第五章 谁应得什么?资源该如何分配?
№11 谁应得什么?资源该如何分配?
№12 培养公民的道德
第六章 康德哲学:动机的重要性
№13 康德哲学:动机的重要性
№14 理解康德
第七章 真正的公平
№15 真正的公平
№16 公正原则
第八章 反歧视政策歧视了谁?
№17 反歧视政策歧视了谁?
№18 反歧视政策的公认理由
第九章 忠诚的困境
№19 忠诚的义务
№20 忠诚的困境
№21 理性谈论公正
№22 公正与共同善
№23 本书的意义
№1导读:
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
2004年,“查理”飓风在席卷美国海岸的同时,也在拷问商人们的良心。在灾害地区,日常用品的价格攀升了十倍以上;受灾群众还没有从失去家园的悲痛中苏醒过来,就被利欲熏心的商人打了耳光。从道德的角度来讲,“企图利用他人的困难和痛苦发财是不对的”。愤怒的群众纷纷抗议,希望有关部门进行监管,或者在立法或判决中大力惩戒这些商人。但在立法或判决中,政府会不会考虑到群众的心情呢?其实未必。
所谓“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作为商人,法律没有禁止他们这种提高服务价格的行为,那么他们为什么不可以借用这样的机会牟利呢?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禁止自由买卖,因此在中国做生意,一不小心就会因为“投机倒把”被抓进监狱,这样具有时代特色的罪名,简直像极了封建社会的重农抑商。改革开放后,投机倒把罪名被取消,于是再也没有谁因为正当的买卖而被判刑,再高的利润也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结果。也就是说,这样一种被大众指责的“价格欺骗”是市场经济的结果,并没有什么不公平之处,法律也没有说不能在飓风灾害地区卖高价。
№2 法律与道德
德国大法学家耶律内克和耶林曾经提出过一个理论,叫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理论可以用来解释为何“价格欺骗”不被禁止。因为法律是有强制性的,法律不能强制每个人都去做“好人”。道德鼓励灾害中的人们互帮互助,鼓励大家坚守优良的品德,但这些都不能写进法律,因为,被道德谴责的东西不一定是不合法的,不一定会被法律禁止。
那现在我们再去看飓风案例的结果,抬高价格在道德上一定是被批判的,但当时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行为的违法性。而事实上,佛罗里达州还是惩罚了少数几家商家,认为他们违反了反价格欺诈法,用以惩戒过于贪婪的商家并告诫他们的同类。法律不要求你做有道德的事,法律也不禁止你做不道德的事,但法律一定会惩罚过度的不道德,譬如利用别人的痛苦满足过度的贪婪。
№3 考量公正的角度
由上诉飓风案例可知,法律的限度往往较为宽泛,无法涵盖所有的公正。那公正的限度到底在哪里呢? 我们一定能认识到,大家追求的“公正”,一定是超出法律的。想通过强制的法律来达到公正,是一件技术上难以达到的事情,我们需要更多的考量。
在此,文章中分析和解答一个著名的电车案例:一辆电车呼啸着经过一个岔路口,按照既定的路线,前方轨道有一群孩子,如果转向则可以避开这些孩子,但另一个分岔路上又有一名成年男子。在来不及紧急刹车的情况下,电车应该转向吗?
对此,大家看法不一、理由各异,分解一下我们的思考,一定会涉及到以下两个问题:
(1)撞死一群孩子和撞死一个成年男子,哪一个损失更大?
(2)是不是损失越小,司机所承担的负罪感就越小?
司机之所以有负罪感,是因为他内心深处的原则一定是“开电车不应该撞死任何一个人”,那么司机在岔口前的两难实际上是内心原则与现实的一个博弈。每个人的博弈结果是不同的,我们所说的公正实际上是无数个个体博弈的结果,是整个社会的抉择。
要看一个社会是否公正,就要看它如何分配我们所看重的物品。作者通过案例帮助我们鉴别了三种分配物品的方式:利益、自由和德性。这也是当我们面对一个公共事件时,通常会思考分析的三个角度。
№4 利益、自由、德性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就这三点进行分析,思考不同的人是如何看待公正这个标准的:
使利益最大化
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利益是指社会整体利益,也就说在考虑利益时,思考的是对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影响,也就是利益最大化。在飓风案例中,经济学家坚持商家无罪,但最后商人还是受到了惩戒,可以解释为司法机关在抚慰广大受灾群众,和满足少数商家的贪婪中,选择倾向于前者。电车案例中,电车司机如果最终转向撞死了那名男子,那么他可能是认为一群孩子对于社会来说更为重要
尊重个人自由
尊重每个人的自由意志。卢梭曾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每个个体的自由之间存在一种博弈,只有尊重每个人的自由并且平衡它,才能达到公正。无论电车司机撞倒谁,一定都会受到谴责,但这样的谴责不代表司机的做法是错误的。在第三、四章,我们将了解到,在自由至上者看来,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或公正,实际上人还是有选择的自由。
促进个人的德性
德性即道德品性,我们需要培养每个人的德性意识并且去实践它。我们讨论电车司机们案例是基于他有德性意识的基础,试想如果电车司机不关心别人的生命,他也许都不用纠结就会撞死任意一方。因此从德性的角度看,我们会注意当事人行动的动因,而不是结果。
功利主义VS绝对主义
在功利主义者看来,一个事件是否是公正的,主要是从利益方面考虑的
功利主义——注重行为的结果
在哲学上,所谓的“幸福最大化”“最大利益原则”是针对效果的分析。功利主义的逻辑简而言之即:评判一个行为是否道德应当取决于这一行为的最终结果。回到上文的电车案例,如果能救活一群小孩,那么牺牲一个人也是值得的。因此,电车司机应当扳动转向器,冲向那一个成年人。
但这一结论不可能被所有人接受。与功利主义相对的绝对主义就无法接受这样的选择。
绝对主义——注重行为的本质
绝对主义注重行为的本质和特性,却不考虑事情的后果。绝对主义者认为,司机按照既定的路线是不需要转向的,那么如果撞死了一群孩子,便不是司机的主观意愿,司机就不算做了不道德的事情。假如司机转而冲向那名成年男子,则代表了司机内心深处认为这名男子(相较于一群孩子)应该被牺牲,这是在主观意愿上剥夺他人的生命。无论最后结果如何(孩子的家庭感谢他,甚至那名男子走上轨道的本意就是自杀),都无法改变司机转向这一行为的不道德性。
这两派观点谁占了上风呢?你支持谁呢?在功利主义和绝对主义的博弈中,从来没有定论,因为哲学中的两者之争往往没有绝对的谁对谁错,任何一个观点都有错误的时候。以下是对功利主义进行分析与辨明。
反驳功利主义
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认为,最高的道德标准是将大众福利、集体幸福最大化,也就是“给予最多的人最大的快乐”。边沁主张牺牲小部分人,让更多人得到幸福,例如他推行的“社区管理计划”:将严重畸形的人与瞎子都集中在一个社区,就可以让其他人不会因为看到特殊群体而感到困扰。
但实现社会整体幸福最大化过程中,势必有一小部分个体的幸福将被牺牲。这样的主张引起了多次争论,让公众难以接受。反对功利主义者可以举出很多观点来反驳“无情”的边沁。
反驳观点一:功利主义漠视个体尊严
毫无疑问,整体的幸福是正确的、值得追求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某一个个体的尊严和需求就不应当被尊重。
例如,某一恐怖分子在纽约闹市区安放了一枚定时炸弹,炸弹爆炸会导致大规模的伤亡。在警方抓获该名恐怖分子后,他拒绝提供炸弹的具体地点。时间在流逝,这样的紧要关头,严刑逼供是否被允许呢?可能有很多人会不假思索地答道:这样罪大恶极的恐怖分子,对其进行严刑逼供也是可以接受的,毕竟有成百上千无辜的性命掌握在他的手中。这种情况下,我们是没有资格去反驳功利主义的。因为在我们的潜意识里,一个人是否应该被尊重、被牺牲,都取决于他自身的行为;一个有错误行为的人是没有价值的,应当被牺牲,那么这从本质上还是功利主义。
我们再假设更极端的情况,这名恐怖分子并不惧怕严刑拷打,唯一能够让他让步的就是折磨他年仅六岁的小女儿。为了更多的市民去折磨一个无辜的幼女,纽约警方有这样的权利吗?这显然是残忍而牵强的。
反驳观点二:并不是一切东西都可以被标价,例如生命
功利主义主张所有的幸福和悲伤都是可以被衡量的,但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那么最通用的衡量就是货币。上世纪70年代,福特公司生产的Pinto是美国销量领跑的小车。但当它的尾部被撞击后,油箱很容易燃烧甚至爆炸。Pinto上市后,多人为之丧生。当受害者以Pinto有设计缺陷将福特公司告上法庭后,法庭及陪审团却在调查审批中发现了一个惊天秘密:福特公司早就知道这一设计缺陷的存在。
福特公司的逻辑是:对每台车进行价值11美元的改进可以纠正这一设计缺陷,而Pinto共计销售了1250万辆。假定福特公司会承担所有伤亡者的赔偿费用,平均死亡赔偿20万美元,受伤赔偿6.7万美元。按照伤亡概率计算结果是改进费用远远高于赔偿费用,因此从经济效益上考虑,福特公司选择对这一设计缺陷保持沉默。
但鲜活的生命,明显是不能够用金钱衡量的。至此,纯粹的功利主义再也无法求得全社会的认同。
自由至上
修正功利主义者密尔提出了关于自由的论点,用以修正过分冷酷无情的功利主义。他认为:只要不伤害或妨碍他人,任何人都应当是享有自由的,可以自由地去做任何事。这将是功利主义的前提。
密尔本意是用这样的前提来对功利主义主张进行一定的限制,防止出现上文反驳中的极端案例。然而他没有想到,自由主义主张首先遇到了问题:我们真正拥有我们的自身吗?
支持自由至上的人们认为政府不应当对社会或人们有过多的约束或管教,我拥有什么,我就可以用它去做任何事情,因为我也同样尊重他人在此方面的权利。听起来很有道理,我有一双鞋,我可以穿着它、扔掉它、卖掉它,怎样做都好,因为如果你也有一双鞋,我也同意你想怎样就怎样。
此外,自由至上主义者还提出了关于收入再分配的事情来证明自己。例如,比尔盖茨作为蝉联多年的全球首富,如果按照功利主义的主张,拿出比尔盖茨的一百万美元,分给一百个贫困潦倒的穷人,每人一万,这一定会得到更大多数的幸福。虽然大家都认为这一百万对于比尔盖茨来说完全算不上什么,但是为什么并未出现这样的强制分配呢?因为每个人对自己拥有的钱都有自由支配的权利。
自由至上主义者以此反驳那些希望通过高税收或者其他方式再分配财产的人,因为如果我挣来的钱被强制分配给其他人,那么相当于我自身的一部分被政府或者社会的其他人所拥有。而我们社会中不会出现财富被强制分配的情况,也印证了每个人都毋庸置疑的拥有自身。
№8 反驳自由至上
自由至上主义者的观点看起来难以反驳,但是大家还是绞尽脑汁找了很多理由来反驳这样绝对的自由主义。例如:“穷人更需要钱”,“有钱人的收入并不是单打独斗来的,他欠那些对他的成功有所贡献的人们”……
但这些反驳始终都是苍白无力的,直到出现了以下终极拷问:
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者器官是否有处置的权利?
我希望卖掉自己的器官来获取一定的金钱,为什么也不可以?
安乐死为什么无法得到普及?
如果你认为安乐死是为了减轻濒死者的痛苦,那么曾经轰动一时的吃人狂魔是否应该被惩罚?(德国曾有一个吃人狂魔,他招募一些希望自己被吃掉的人。案发时,德国并没有禁止吃人的法律,而且被吃掉的人都是自愿的。但最终吃人狂魔还是被判了刑。)
以上是自由至上主义者的难题,可见,自由权利不能被侵犯,但一定会被附加诸多的限制。
№9 自由市场中的选择
既然不是所有的自愿交易都是公正的,那么现代社会中,还有哪些非公正的交易在进行呢?
问题:如果你遭遇了一些意外事件,急需一大笔钱,这时你突然发现,一些医疗机构可以买卖健康的卵子和精子(假设是合法的),以帮助不能怀孕的夫妻患者,假设你此时身体状况不错,捐卵或者捐精对你的身体也没有明显伤害,并且可以立刻得到10万元,你会去做这笔交易吗?为什么?如果是100万呢?1000万呢?
市场经济的概念已经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人们可以在自由的市场上做任何自由的选择。但在自由市场中,人们真的是自由的吗?
文中列举了一个服兵役的案例。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和平时代的到来,全民皆兵的时代已经过去,仅有少数国家(例如韩国)会强制所有适龄青年服兵役。因此对于美国这样的大国,如何招募士兵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招募士兵无非有两种方法:一是强制征兵,二是市场征兵。
功利主义者和自由至上主义者都支持市场征兵。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强制征兵是一种强迫,政府不可以强迫人们去做一些人们不愿意做的事情。功利主义者认为,两个人自愿做交易,一定是双方都有所获利,那么适用市场征兵,一定会比强迫人们服兵役带来更多人的幸福与快乐。这就是支持自由市场最主要的两个根基:自由与福利。
而市场征兵,甚至是雇佣兵却因为以下的反驳观点变得站不住脚:
反驳观点一:如果适用市场征兵,不愿意服兵役的人会支付一定的费用,政府也会给服兵役的人报酬。看似你情我愿,但最终的结果便是:有钱人大部分都离军队很远,但穷人最终都进了兵营。实际上大部分人都是不愿意去冲锋陷阵的,很多“自愿”入伍的人只是贫穷所迫。这不是真正的自由,这只是根据个人财富的多少而赋予人不同的选择权利,一个穷光蛋没有选择的权利。
反驳观点二:公民责任与金钱的多少并无关系,公民责任可以对自由选择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没有限制的自由是“伪自由”。人在享受公民的自由权利时,总要有公民德性,总要基于善意来承担一定的公民责任,例如服兵役。
№10 自由市场不自由的限制
如果服兵役的案例还不足以证明那些贫穷的人在自由市场的不自由,那么再来看第二个案例:代孕妈妈。
代孕妈妈反悔的案例大家一定都听说过,很多女人为了钱不惜替他人生孩子,却在孩子出生后难以割舍。当这样的案例被告上法庭时,法官和陪审团都犯难了。
功利主义者和自由至上主义者当然认为这样自愿签订的合同应当被支持,至少这是双方同意的、互相获利的一种交换。而如同人们反驳雇佣兵制度一样,代孕合同并不被广泛接受。
首先,代孕妈妈是否真的是“自愿”为别人怀胎十月并经历痛苦的分娩呢?答案显而易见,她们多是因为贫穷而别无选择。那么这样的“获利”是自愿的吗?一个在窘迫生活中挣扎的女人,不得已去当代孕妈妈;生下孩子之后,她舍不得这样的亲情,放弃了能够改善生活的报酬,选择去过更艰苦的生活来抚养这个孩子。相信大部分人都不愿意去强迫这样可怜的女人交出自己辛苦生养的孩子。
其次,大部分人都认为,并不是所有东西都是可以买卖的,譬如婴儿,譬如亲情。买卖的对象可以是任何物品,但是婴儿作为一个有生命的人,是应当被尊重的。尊重个体和使用、买卖物品是不同的模式,不能相提并论。
代孕妈妈案中,美国大法官Robert Wilentz否定了代孕合同。但他采取了更具有法律效力的反驳模式:一、有效的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但代孕妈妈在签署合同时并不知道自己与孩子之间会有怎样的感情,同意签合同其实是基于不完整的信息,因此这样的同意是有瑕疵的,最终会导致合同的无效;二、代孕合同的目的是买卖婴儿,法律禁止买卖婴儿,因此合同目的的违法性导致了合同的无效。
理解了上述服兵役和代孕妈妈这两个案例,我们大约也知道了为什么经济学家总说“市场是看不见的手”。在一个自由的市场,大家做出的选择到底有多“自由”?还是因为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了?是否有一些特定的东西是无法进入市场的?实际上,远离自由市场才是对某些事物的尊重,自由的市场总有不自由的限制。
№11 谁应得什么?资源该如何分配?
说到公正必然离不开资源的分配问题。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简而言之,就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因此他认为公正的原理包含了两个因素:等待分配的人,等待被分配的物品。“平权”是法哲学中十分重要的概念,指的是平等的人应当有平等的权利,应当被分配到相当的物品。
说到这里,亚里士多德和我们都需要思考这样第一个问题:平等的标准是什么?是指在哪一个方面平等呢?
一定没有人认为答案会是阶级或者财富,亚里士多德亦是如此。亚里士多德表示:评价标准在于个体的优点。他认为,最好的长笛就应该分配给技艺最精湛的长笛吹奏者。
这个结论看起来令人信服,但是仔细思索,我相信大部分人会与亚里士多德持不同的看法。通常来说,我们会认为:将最好的长笛分配给最优秀的长笛吹奏者,就可以吹出最美妙的长笛曲,人们就能得到最大的享受。你有没有觉得似曾相识呢?这是典型的功利主义的考量——多数人感到幸福就是最公正的基础。当然,提出这个问题一定是因为亚里士多德有更为精妙的解释:将最好的长笛分配给最好的长笛吹奏者,是因为长笛这一事物存在的最大目的就是产生优美动听的音乐,只有与最好的吹奏者相配才能满足这一目的。
也就是说,物品的正当分配不但要考量人们的优良品质,也需要考量被分配物存在的目的和意图。这是一种“各取所需”并“相得益彰”的相互力,是一个精妙的逻辑链。
回想此前我们在反歧视政策中提到的问题,什么样的学生应当被录取?如果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分析,你一定会情不自禁的问自己:大学存在的目的是什么?
这是一个有争议且难以回答的问题:大学可以是为了促进学术,可以是为了服务公民教育。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大学的目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为了推广基督教而建立的大学,在新世纪也最终会接受犹太学生。 那么在大学存在目的不同的情况下,与申请学生之间的各取所需,也就是可以接受的结果。
№12 培养公民的道德
在第一天的内容里我们谈到,对公正的判断通常会从利益、自由和道德三方面出发,现在我们来讨论道德是如何影响公正的。
道德在广义上说,是政治的产物,因此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政治的目的是什么?
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不是众多职业中的一种,政治是公正生活必不可少的实践。如果我们去思考政治的目的,可能得出的结果是:建立有序的社会、构建权利的框架。但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这些目的都是不稳定的、不是终极性的。从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讲,政治应当是要塑造好公民,培养好的品质。因此展现了最高德性的人,应当被赋予最高的职务和荣誉(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在社会的分配中,最好的物品并不应当是财富,而应该是职务和荣誉)。他所主张的社会中,公民应当是纯粹的、热烈的、崇高的良善公民。
对亚里士多德而言,公正是一种相互之间的“合适”,让人们得到适合他们、并能够帮助他们实现本性的东西。
但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个并不合适的理论:他认为奴隶制是公正的。自由主义者认为奴隶制是强制性的,所以不公正;目的论者认为奴隶制是违背本性的,所以不公正。而亚里士多德认为,奴隶是必要的,并且奴隶从出生开始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奴隶,因此这是可以支持的,这有利于培养整个社会中公民的德性和良善性。
这是他众多理论中的一个败笔。但是无可否认的是,在哲学领域,说到公正,一定绕不开良善生活的本质这一问题,这是亚里士多德在两千多年前给我们留下的最珍贵的思考。
№13 康德哲学:动机的重要性
在之前的内容里,谈到了三种追求公正的进路:利益、自由和道德。单纯主张福利最大化的功利主义者受到了驳斥;主张“我们拥有自身并可以随意处置自身“的自由至上主义受到了挑战。但是康德反对“使福利最大化”和“促进德性”这两种公正进路。他认为,这两种进路都没有尊重人类的自由,反而使得权利的基础变得脆弱。康德为我们拥有的权利提出了一个更合理的道德基础:人类是理性的存在,值得被尊重、应当享有尊严。
康德的主张:将公正与道德联系起来,去追求真正的自由。
首先,需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此前多次说到自由,那么在市场上任意买一个东西,是自由吗?
看起来是一个没有悬念的问题,但康德的答案是否定的。康德认为,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去买一个东西,那只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某一种欲望,这样的选择不是自由,这样的你是欲望的奴隶。
康德哲学确实不像上文的分析那么浅显易懂,他认为:首先,道德责任产生于意志自由;其次,自由并不是说我们可以选择更有利的选项,而在于选择本身;最后,判定行为是否道德主要取决于自由选择的动机,而不是结果。
№14 理解康德
可以用以下几组概念的辨析来理解康德的观点:
1.道德:义务vs 倾向
所谓义务,即我认为某件事是正当的而去做这件事。所谓倾向,即我认为某件事是有用的而去做这件事。一旦我们看到义务的动机,我们就能甄别良善行为的特征,这些特征赋予这些行为以道德价值。
举例:一个孩子去买东西,店主本可以以较贵的价格卖给这个孩子质量最差的产品。但最后他没有这样做。如果是他觉得应当童叟无欺,那么这是有道德的行为;而如果他是担心此事会影响商店的口碑和信誉,那么他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即使这两个完全相异的动机产生了相同的后果,但其道德判定却决然不同。
2.自由:自律 vs 他律
所谓他律:我只能根据外在的规定或规律而行动。所谓自律:我可以根据自由意志而行动。康德认为,当意志由自律所决定时,我们受自己给定的法则支配,才是真正的自由。由于关于道德的判定只关注行为的动机,只关注目的本身。因此,只有在自律情况下才存在是否道德性。
3.理性: 绝对命令 vs 假言命令
绝对命令又称无条件的命令,假言命令又称有条件的命令。
实际生活中,假言命令是较为常见的。妈妈叫孩子好好学习,听起来简单粗暴,但其中的逻辑进路是:如果你想要以后有优质的生活环境,现在就应该好好学习。这种“如果想要A, 所以要做B ”的思维,是最典型的假言命令。
而康德认为,只有绝对命令才有资格成为一个道德命令。这与康德主张的“义务而不是倾向”的逻辑相结合,成为了一个完整的理论。我们依旧以商店老板和孩子为例,童叟无欺的含义是每一个人都是应当被尊重(康德也论证过“将人看做目的”,感兴趣可以选择阅读康德的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这是一个绝对命令,是道德的命令,听从了这一道德命令的商店老板,认为此事正当而做出了选择,那么整体来说,他的行为就是道德的。
№15 真正的公平
从社会契约的角度来说,实际上大部分人并没有明确表示过他们接受了某些法律或某些道德的约束,那么究竟是什么赋予了法律和道德以统治权呢?
康德认为,如果一项规定得到了所有人的认可或肯定,那么这一项规定就是公正的。这是一个悖论,因为大家很难认定什么样的规定会被所有人认可。这种假象的情况无法在实际生活中成为约束。
罗尔斯(1921~2002,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假设有一种叫做“无知之幕”的东西。假定所有人都是在“无知之幕”后面,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走出“无知之幕”后有什么样的特质,什么样的家庭,什么样的性格。在这样的原始状态下,没有人会有一个更高的讨价还价的地位,那么此时人们认可的原则就是公正的。
听起来是一个假设,但这却是最令人信服的主张之一。罗尔斯认为,在这样的状态下,首先,人们不会选择功利主义,因为在功利主义的主张中,没有人愿意做被牺牲掉的那一部分,但“无知之幕”让大家无法知道自己会是哪一类人。其次,人们也不会选择自由至上主义,在自由至上主义者的社会中,贫困潦倒的人难以寻求救济或帮助。而“无知之幕”后面的人们会尽量避免这种一无所有却得不到帮助的体制出现。
№16 公正原则
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的后面,会产生两种公正原则,一个是为所有的公民提供最基本的、平等的自由;另一个是差异原则,差异原则关乎社会和经济的平等。
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并不是绝对的平等,不是说每个人分到的东西都一样多就叫平等,罗尔斯并不支持乌托邦。差异原则之所以被很多人所接受,就是因为差异原则承认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不同。例如有些人天资聪颖,能够成为科学家;有些人体魄健壮,能够成为优秀的运动员。除去各种不确定因素(例如机遇),在社会上,天资聪颖的人往往比天资驽钝的人赢得更多赞赏,赚取更多的利益。罗尔斯知道这样的差距是无法避免的,但罗尔斯同样也认为不是所有的差距都是可以被接受的,只有当这样的差距或不平等对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利时,才是被允许和接受的。
举例来说,天资聪颖的人发明了可以增加粮食产量的方法,解救了广大底层的农户,这样的人得到奖赏是应当。但如果他只是发明了可以增加毒品产量的方法,他所攫取的利益则是不公正的。同理,一位医生凭借高超的医术获得人民的敬仰和高报酬,若他不是在改善山区人们的医疗水平,反而只是给贵族成员提供整容手术,罗尔斯认为这样的高报酬是没有道德基础的,难以得到维护。
因此,差异原则并不是在追求财富的平等分配,而只是追求将所有偶然的因素(例如天资聪颖)最大可能的造福于人类,对这些偶然因素的效果进行再分配。
罗尔斯比较了几种不同的分配方法:
封建制度/种姓制度:基于出生的固定等级制;
自由至上主义:拥有形式上的机会均等的自由市场;
精英统治制度:拥有机会均等的自由市场;
平等主义:罗尔斯的差异原则。
前三种制度都建立在一定的偶然性上,不论是家庭情况的偶然性,还是个人智力的偶然性。只有差异性原则避免了这些偶然性因素的影响。
罗尔斯的终极奥义是他本人所说的“与他人分享命运”,不论大家是否接受,但无可否认的是,罗尔斯致力于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和持久稳定的社会。
№17 反歧视政策歧视了谁?
作为不同民族和种族的大熔炉,美国经历了长久的种族歧视,其后又不遗余力地推行了很久的“反歧视政策”。
在中国,偏远地区的孩子往往在大学入学时有着更为优惠的条件。美国也是如此,美国曾有一位白人女生将她申报的大学告上了法庭,因为比她考试成绩差、综合测评差的黑人学生都被大学录取,但她却被拒之门外。
这样的学生不在少数,但鲜有被支持的情况。那是因为这些学生往往以为,学校的目的在于寻找每一个优秀的、有天赋的、勤奋的人,将他们培养成栋梁之才。但实际上,学校常常会录取那些对于学校的社会目的有贡献的人。这样对录取资格的评判虽说与大家心目中的学校理念相去甚远,但却是无可辩驳的。例如一所公立大学需要靠联邦政府的资金运作,设立了“非白人种族比例不得低于四成”的规定,在这样的规定下,就会出现优秀的白人学生因为名额不够而被学校放弃的情况。对于学校来说,放弃少数这样优秀的人却可以达到学校的社会目的,这无可厚非。
但仔细思索,这里最重要的问题并不在于学校的招生标准,而在于反歧视政策的社会基础。为什么会有反歧视政策?明明知道反歧视政策可能会导致对少数人的不公正,当局却依旧坚持反歧视政策?
№18 反歧视政策的公认理由
坚持反歧视政策的公认理由有以下两个:
1.补偿过往过错
鉴于此前实行多年的奴隶制,导致美国很长时间内都存有种族歧视。这些歧视(明面上的政策或是私下的歧视)都给美国的非白人种族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痛。因此美国的反歧视政策在于补偿那些受到过伤害的种族。
但是补偿理论受到了严厉的批评。批判者认为,反歧视政策并没有补偿那些曾经被伤害的人们,相反,受到反歧视政策不良影响的人,多是现在的人,他们与此前的歧视伤害没有任何关系。比如之前因为歧视不能读大学的黑人,如今可能都已结婚生子,种族和肤色不能作为是否录取的门槛这种政策,对于他们来说已无太大意义。因此批判者认为,如果是真的根据补偿理论来制定政策,应当是按照阶级来制定反歧视政策更为合理,而不是种族。
2.促进多样性
支持者认为反歧视政策可以很好的促进多样性,他们认为,一个融合了多种民族的大学社会团体是有社会价值的、值得追求的。但反驳者认为:
1)反歧视政策实际上是建立在存有歧视的基础上,因此这种政策并不能从实际上减少歧视或增进社会多样化,反而会给黑人以自尊上的打击。
2)反歧视政策从原则上就是不公正的,无论是为了补偿或是促进多样性,这样的政策都损害了某些无辜的人的利益,这从本质上就是不公平的。
当然,反歧视政策之所以备受争议但依旧执行至今,就在于它和种族歧视有着最本质的区别:种族歧视是基于一种十分卑劣的观点——人们从生下来就是带有阶级的,某些种族比其他种族要更高级,更值得被尊重;而反歧视政策只是一种主张,并不涉及到偏见。
反歧视政策建立在种族的区别之上,没有稳固的根基。此时让我们再回想康德和罗尔斯的哲学,才会发现虽然他们的主张不同,但是他们都在大胆尝试,致力于解决社会中存在的不公平情况,尝试为道德和公正找到一个坚实的根基。倘若他们的理论能够施行成功,那么社会就不再需要反歧视政策的补偿。
№19 忠诚的义务
哲学家麦金泰尔(1929~,苏格兰,德性理论哲学家)认为,每个人行为的目的和手段不仅与他的本质息息相关,与他的身份和归属感也脱不了干系,这就是所谓的忠诚义务。
我们姑且把康德和罗尔斯主张的意志自由和“无知之幕”后的社会契约比作意志论,意志论是一种主张意志是宇宙的本体,认为意志高于理性的唯心主义和非理性主义哲学。他们从衡量行为的目的性角度来判断公正与否。那么麦金泰尔的理论则是叙述性的,像一个故事,先有承前,方能启后。
康德和罗尔斯主张的良善之人,仿佛需要假设一个独立有个性、有特质的个体,麦金泰尔认为这是“脱离社会之状态”。根据康德和罗尔斯的主张,社会的公正标准有两种:一个是自然的公正标准,例如不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这样的标准不需要明确,也不需要相互缔结契约,是文明社会的自然属性);另一个则是自愿同意的公正标准,例如大家在“无知之幕”后同意非歧视原则。麦金泰尔则又加上了另外一个团结的义务,又称忠诚的义务。
我们特意将相互忠诚的义务单列,就是因为麦金泰尔主张:这样的忠诚义务和自然的公正标准一样,是不需要经过人们同意的,并且这样的义务很有可能会凌驾于前两种公正标准之上。
现实生活中,有大量事例予以佐证。例如,在危难中,每个人先想到的一定是拯救自己的亲朋好友,而绝非陌生人。当你的家人在和别人辩论一件事情(你并不清楚这件事,所以无法判定辩论双方谁比较有道理),往往都是在心理上倾向于自己的家人。在古代中国,忠诚义务是由法律强制规定的,古有“亲亲得相首匿”,亲人犯罪,家人即使知情也可以不检举。
№20 忠诚的困境
当忠诚义务从“小家”上升到“国家”,事情将会变得更加复杂。
1.边境之伤
大部分国家,尤其是富强的国家,对于边境的管控都十分严厉,并且举国上下认为看守边境的人应当牺牲自我为国家做贡献。然而,为什么国家需要控制边境呢?回答是阻止其他国家的人进入母国。那为什么其他国家的人不能够随意进出呢?答案很大可能是为了保护特权。以美国为例,大量的外来人口涌入会给社会增加负担,公民福利可能会下降。并且,最有利的依据就是,外来人的竞争会损害美国低技能的工人阶级的利益。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其实并没有必要保护低技能的工人阶级,毕竟他们的价值会更低。但仔细一想,为什么不能将美国国民当做功利主义考量的整体呢?其实从麦金泰尔的角度,答案很简单:互负忠诚义务的个体们之间共荣共辱,哪怕是低技能的工人们,也是值得保护的。
2.国货之争
也许你还记得近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抵制日货事件,美国也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当然,他们并不是为了民族情结,而是为了保护美国国内经济。奥巴马曾经签署过一项经济计划,该计划中提到,受资助的公共设施建设都必须使用美国生产的钢铁。虽然这样的保护计划并不符合WTO(世界贸易组织)全球化的目标,但是大部分国家可以理解此种政策的目的:在一个有团结义务的组织内,人们担负着特殊的忠诚义务,需要去帮助自己的同胞。
当我们接受了麦金泰尔主张的第三种忠诚义务时,却遇到了第二个挑战,忠诚义务是否可以凌驾于自然义务和契约义务之上?你是否会举报犯罪的亲人?你是否会为了保卫自己的国家侵犯他国公民的利益?这样的道德困境往往取决于忠诚义务和自然义务之间的衡量与冲突,总有一方占上风。
№21 理性谈论公正
生活中,每一个细节都值得我们思考。
以宗教和政治为例。在中古时期,宗教与政治息息相关,随着时代的发展,宗教离政治却越来越远。在当代,带着自己的宗教信仰来谈政治,仿佛总是不公正的。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信仰总是有分歧的,而任何理论中,政治都是需要中立且自由的(无论是康德认为政治要保持自由,还是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是要培养良善公民)。因此,我们在谈论公正时,应当是一个理性的、感性的人。
以后当看到任何社会评论,包括对同性恋的支持或是对极端民族主义者的抵制,请记得分析过的公正进路。
关于公正最主要的逻辑进路依旧是:
利益的最大化;
尊重自由、尊重选择;
培养德性、培养良善之人。
在我们的分析中不难得知,任何一种理论都不是完美的,都存在各种反驳的声音。试想,如果有某一种理论,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关于公正的问题,避免偶然性带来的不好的影响,公正地对资源进行分配,增加社会福利,帮助人们保持良善,那简直是太诱人了!不幸的是,这样的理论并不存在。公正不仅仅涉及到正当地分配各种事物,更包括给出精准的评价。而所有评价都是一种判断,只要是判断,就一定有主观成分,那么就一定存在反驳者。
№22 公正与共同善
桑德尔在书的最后提出了自己更多新型的共同善的可能,希望可以给读者以启迪:
公民感、服务性、牺牲的决心
对于共同体漠不关心的私人观念不是善,更不是共同善;公正的社会需要找到一种方式来平衡私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
市场并不是万能的
总有些重要的领域不应当被市场所腐蚀,例如代孕、买卖器官、大学录取等,市场的禁区需要进一步明确,通过共同善的判断来明确。
当然,需要思考和改进的地方还很多,无论是让道德参与政治,还是希望在社会分配中注入更多的公正,路还很远。公正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我们难以追求“社会达到共同善”的目标,更无法保证公正的标准一成不变。在变化中,唯一确定的是,我们的每一次思考都会使这个社会向公正的目标靠近一点点。
№23 本书的意义
其实,我们并不应该指望从一本或两本书中看懂一门学问;对于公共政策或是哲学,更是如此。本书中提到了很多哲学家,他们毕生的研究虽然存有纰漏,却也值得我们花上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慢慢品味。
那么本书的意义在哪里呢?
你在看到每一句话的时候,都能进行辩证批判的思考。如果你能提出对书中观点有力的反驳,congratulations!可能你提出的观点大部分是其他哲学著作中曾论述过的,但至少这是你思辨的表现。
哲学是一门实践的学问。
若你勤于阅读、勤于思考,终究有一天你便不会在意“XX主义”“XX原则”,碰见任何事物,不盲从、不自大,有自己的见解与思考,那么,你是真正意义上的“生活中的哲学家”。
这一切,请从阅读并思考本书的每一句话开始。
所有的事物都会更好,你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