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商标法的教学方法

      知识产权保护是会展业的重头戏,而会展商标法是重中之重,这是该行业多年来形成的现状所决定的。

      然而,作为经管院会展法专业的学生,并不必要像法学院学生那样进行专业系统的学习,而只要重点熟悉商标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商标法律关系三要素、商标侵权的类型和商标权在展会中的临时保护就行。至于商标注册的原则与流程、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完全可以作为一般常识略知一二。

      商标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国际上有《巴黎公约》、《TRIPS协定》,国内有《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实施条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司法解释因其制定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实务中的重要性。实施条例与保护办法因为制定主体的不同决定了实施范围和法的效力等级也不同:法的渊源上,一个是行政法规,一个是部门规章;实务运用中,一个是依据,一个是参照。

      商标法律关系三要素中的主体,首先要注意到“商标专用权人”的统一称谓。根据不同的原由,商标专用权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商标使用人(被许可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也可以是商标专用权的受让人和继承人。商标法律关系的客体(对象)主要是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对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作为一般了解即可。借此,商标法第八条关于商标的要素,提示学生重点熟悉,尤其“可以”是“以上要素的组合”。商标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三大权利:专用权,使用许可权,转让权。后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人自己是否自留一部分专用权,而专用权的存在则是后两者得以产生的基础。

      商标侵权的多种类型只要抓住其不同的关键词:同一,相同;同一,近似;销售;伪造或销售伪造;更换并销售;帮助侵权……从“帮助”的间接性可以推知前五种是直接侵权,从“其他”字眼适当了解立法技术中的兜底条款常识。

      商标权在展会中的临时保护是一种特殊现象。因为展会通常只有三五天,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尚且不易,那么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更是困难。但是,正是展会中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体现了优先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当然,再次提示学生建立证据意识尤为重要,如果对于相关展会的展品及展出日举证不能,那会承担不利后果。

      作为一般常识,注册商标的10年有效期和每次续展期值得关注,而“核准注册日”这一起算日显然已经不同于专利权的“申请日”。商标注册的自愿注册原则引申出“未注册商标是否受保护”这样的问题,进一步还可以引申出“未注册驰名商标不受跨类保护”这一知识点。商标注册流程中的“一表多类制”和“商标注册异议制度”属于基本常识,就像商标侵权法律责任中,违法经营额达到五万元将会面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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