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8〕374号)》
链接:
http://www.xm.gov.cn/zwgk/flfg/sfwj/201812/t20181228_2197955.htm
对年度新增研发费用超过100万元,从事大数据、云计算、网络安全、数字创意、区块链等细分领域,或从事纯软件产品研发的企业,在现行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基础上,再按研发费用较上年新增部分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研发费用口径为企业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部分。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的政策(试行)》
链接:
http://www.changsha.gov.cn/xxgk/szfgbmxxgkml/swszfpcjgxxgkml/jjjskfq/fggw/bmwj/201806/t20180626_2259647.html
第一章 培育支持
第一条 对新设立、新迁入的区块链企业(机构)自落户之日起3年内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本区域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扶持。
第二条 对入驻的企业(机构)提供每家不超过300平米带基础装修的科研办公场地,免租3年;如自行装修场地则按面积给予500元/平米、不超过15万元的补贴。对购买自营场地的,按面积给予600元/平米、不超过60万元的补贴。如企业(机构)发展潜力巨大,场地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第三条 对入驻的企业(机构)年宽带费用和电费实际支出总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给予50%、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第二章 平台支持
第四条 对新获批或新迁入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等,按层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或新迁入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创新创业基地等相关平台,按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引进5家以上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机构),按每引进1家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章 创新支持
第六条 经认定,对掌握核心技术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区块链场景应用产品,已完成研发并上线运营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资助或奖励的区块链项目,按国家、省级资助或奖励金额的50%、20%,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牵头制定区块链技术及场景应用相关标准的企业(机构),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等途径向国外成功申请区块链技术发明专利的企业(机构),每件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区块链技术发明专利的企业(机构),每件奖励5万元;对完成区块链技术版权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企业(机构),每件奖励1万元;对购买区块链科技创新服务和技术成果并签订技术合同的企业(机构),按成交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第四章 金融支持
第九条 按政府出资20%、社会资本80%的比例共同出资设立总额30亿元的区块链产业基金,投资区块链企业。
第十条 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按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现行政策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金融机构资金贷款的,给予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利息补贴、担保费50%的保费补贴,期限3年,单个企业(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五章 人才支持
第十二条 对区块链企业(机构)中新引进“长沙市人才新政22条”A、B、C、D类或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在享受“长沙市人才新政22条”规定待遇的基础上,按层次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励,分3年拨付到所在企业(机构)。对上述人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的企业(机构)主要创办人(持股30%以上)、技术团队主要负责人给予所在企业(机构)个人实缴个税区县实得部分等额奖励,并按5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个人生活补贴,期限3年;每个企业(机构)不超过5人,有突出贡献的,可适当增加人数。
第十三条 在长沙县人民政府支持下,对入驻企业(机构)高层次人才在本区域内首次购房的,按定向原则享受团购价。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68号)
链接:
http://www.gzhea.org.cn/Article/20180314/5813.html
第一条 为大力促进区块链技术创新,推进区块链场景应用,加速培育区块链产业集群,根据国务院《“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国发〔2016〕73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发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或机构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三条 【培育奖励】对新设立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0%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给予培育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并一次性给予30万元技术人才引进补助。
对落户本区经认定的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分别给予每年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上述企业或机构入驻本区认定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自租用办公用房起3年内,每年每家企业给予最高1000平方米且最高60万元的租金补贴;并一次性给予30%的装修费用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四条 【成长奖励】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0%以上,每年给予50万元技术人才引进补助。
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不含上级补助)。
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新三板挂牌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最高200万元奖励(不含上级补助)。
第五条 【平台奖励】对省级以上认定的区块链交易中心、检测中心、数据中心、存储中心等公共平台且取得相关资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区块链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区块链专业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引进5家以上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的,按每引进1家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推进区块链数字经济示范区建设,对经认定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给予运营管理机构3年运营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六条 【应用奖励】鼓励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加快本区的区块链+应用场景的应用示范,加大财政投入,实施区块链应用示范专项计划,每年重点支持10个区块链应用场景建设,每个应用示范项目最高支持300万元。
第七条 【技术奖励】对参与主导编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区块链技术及应用标准(规范)列入前3名的企业或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或机构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最高奖励100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市立项资助的区块链项目及奖励予以配套,分别按照资助或奖励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第八条 【金融支持】对区块链企业通过商业银行或融资担保的方式获得的银行贷款,给予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全额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50万元,补贴期限3年。
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的区块链企业,按实际获得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活动补贴】对承办国际级、国家级区块链研讨、论坛等高水平交流会议的,经认定备案,最高给予100万元补贴。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贵阳市印发《关于支持区块链发展和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http://www.gzgov.gov.cn/ztzl/2017szfnzzt/dsj_9371/zcjd_9372/201801/t20180103_1089249.html
为加速推进贵阳区块链发展和应用,推动信息互联网向价值互联网发展,促进区块链各类要素资源集聚,围绕《贵阳区块链发展和应用》白皮书的总体布局及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本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贵阳市,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区块链企业或相关机构;在贵阳市从事区块链及相关工作的个人。相关奖励以获认定或批准有关资质为条件的,均只针对本政策措施颁布之后新获认定或批准有关资质的企业或相关机构。
第一章 主体支持
第一条积极推荐区块链企业申报贵州省科技型企业成长梯队。区块链企业被认定为贵阳市创新型领军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培育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区块链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条符合“3个20万元”扶持条件的区块链微型企业,在获得扶持资格后给予1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含直接补助和后续深度扶持补助)、20万元的税收贡献激励以及20万元的相关贷款支持。
第三条鼓励引导区块链企业及其相关机构入驻贵州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区块链创新发展基地,按照合理自用原则,经审核后免费入驻;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办公用房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赁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的,给予全额房租补贴。
第二章 平台支持
第四条鼓励由区块链企业或相关机构牵头建立围绕区块链场景应用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被认定为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并在科研项目立项上给予重点倾斜支持。
第五条鼓励区块链企业和相关机构围绕区块链应用场景需求,积极探索在区块链领域开展测试、数字资产鉴定、评估、抵押等业务。对成立区块链测试、数字资产鉴定、评估、抵押等专门机构的,经认定获得相关资质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对新认定的区块链领域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按照省级支持额度,市级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区块链领域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对新认定的区块链领域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100万元资助,对已经认定并考核优秀的上述创新平台,给予持续支持。
第八条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区块链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于以区块链场景应用为主的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不超过建设费用总额2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经获得以区块链场景应用为主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50万、30万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市级以上区块链创业创新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九条支持和鼓励区块链场景应用孵化器建设。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块链领域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级区块链领域众创空间(孵化器),基于创新创业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年度考核评分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补贴。
第三章 创新支持
第十条鼓励区块链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或其它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和技术成果。对区块链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和技术成果并签订技术合同的,经认定按成交额的5%给予资助,其中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签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以区块链应用场景需求为导向,研制和推广主权区块链、绳网理论、精准扶贫、数据铁笼、供应链管理等领域的重点标准。对牵头制定区块链技术及场景应用相关标准的单位或个人,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鼓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各类社会团体法人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区块链应用需求的团体标准,对牵头制定区块链团体标准的单位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加大对区块链重大创新及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力度,对获得国家科技财政拨款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国家财政资助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区块链企业对被认定为贵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在签订示范工作合同后资助10万元,实施示范工作一年后经中期检查合格的再资助10万元,三年示范工作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继续给予3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区块链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贵州省专利金奖的区块链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支持企业以转让、实施许可等方式购买专利所有权或专利使用权,交易额在20万元以上属非关联交易的,按照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四章 金融支持
第十五条区块链企业技术及场景应用项目符合《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可申请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比例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或总投资的20%。
第十六条对区块链企业通过融资担保方式获得的银行贷款,给予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全额补贴。
第十七条支持和鼓励区块链企业上市,分阶段给予奖励。在主板上市的奖励10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奖励500万元,在新三板上市的奖励150万元。
第五章 人才支持
第十八条加强区块链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对入选贵州省“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的区块链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当年分别给予每人100万元、50万元奖励,第二年、第三年项目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目标的,经考核认定,继续给予相应的支持;荣获“黔灵科技贡献奖”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对区块链企业引进应届本科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达到5名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增加1名,奖励1000元;引进具有区块链相关工作经验人才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并签订工作合同的或项目合作协议的,按每人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家企业最高奖励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院士、国家级专家学者、“千人计划”专家、区块链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在我市创办区块链企业。符合《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贵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暂行办法》的区块链高层次人才,取得高层次人才绿卡后,可按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社保、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凡落户我市的区块链企业,从企业注册到正式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可委托各级代办服务中心免费办理,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按照《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探索区块链技术在政策兑现过程中的场景应用,在兑现程序简单的事项上率先实施,方便企业,提升效率。
第二十二条本政策措施中所涉及资金,省、市已明确兑现渠道的,遵照执行;未明确兑现渠道的,按属地原则,所需资金由区块链企业(或相关机构)登记注册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并由所在地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牵头对政策兑现情况进行督促落实,确保各项资金发放到位。
第二十三条本政策措施与国家、省、市、各区(市、县、开发区)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在企业自主选择基础上,按“从优不重复”、“晋级补差”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本政策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政策措施由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相对于长沙的政策,贵阳的这项政策文件比较空洞,基本上没有找到有用的干条。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标准太高,对于大部分初创企业不实际。例如:第四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第六条“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第七条“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第十八条“贵州省“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等等,这些条款仅从文字上看,都是普通的区块链初创企业很难达到的标准。相比之下,长沙的方案标准更低,更适合小型初创企业。例如,第三条对入驻的企业的宽带费用和电费进行补贴。
(2)奖励条件复杂,申请成本太高。例如:第十三条“贵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第十四条“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这些条款仅从文字上看,都是需要额外评审才能满足条件。不仅增加了申请成本,而且更适合有背景、有资源的企业。相比之下,长沙的方案简单明了,更适合小型初创企业。例如,第八条,专利5万,著作权1万。不需要额外申请,简化申请流程。
筑得梧桐树,引得凤凰来。相比已经具备丰富资源能力的大型企业、领军人物,区块链行业的发展更需要依靠大量初创企业的探索和试错。相关政策如果能够更加向小型初创企业倾斜,更加简化申请流程,将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