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承运”是“无车承运人”的简称,是由美国truck broker(货车经纪人)这一词汇演变而来,是无船承运人在陆地的延伸。“无车承运人”指的是不拥有车辆而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无车承运人”具有双重身份,对于真正的托运人来说,其是承运人;但是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其又是托运人。“无车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的运输业务,只从事运输组织、货物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的选择等工作,其收入来源主要是规模化的“批发”运输而产生的运费差价
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今年10月至2017年12月,交通运输部将在全国开展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意见》提出重点围绕“规范经营行为、强化信用建设、落实税收政策、鼓励模式创新、探索管理制度”五个方面开展相关工作,按照“初选论证、企业实施、过程监管、总结评估”的步骤推进。
《意见》设定了规模条件、信息化条件、安全运营条件、风险赔付条件四个方面条件,择优选择试点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所在地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试点申请。针对当前无车承运人发展中面临的经营资质、税收征管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此次试点工作将重点针对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等方面开展试点和探索,逐步健全完善无车承运人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为无车承运人发展营造有利的制度环境。
十三五规划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以运用移动互联网促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推进无车承运人发展、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为目标,坚持市场引领、问题导向,多方联动、综合施策,以点带面、有序推进,以试点为载体,逐步调整完善无车承运人在许可准入、运营监管、诚信考核、税收征管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无车承运人在信息共享、运输组织、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标准规范,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广泛应用,培育一批理念创新、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竞争力强的无车承运人,引导货运物流行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全面提升综合运输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高效、绿色的物流运输保障。
无车承运人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技术与货运物流行业深度融合,货运物流市场涌现出了无车承运人等新的经营模式。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无车承运人依托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搭建物流信息平台,通过管理和组织模式的创新,集约整合和科学调度车辆、站场、货源等零散物流资源,能够有效提升运输组织效率,优化物流市场格局,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推动货运物流行业转型升级。
目前,我国无车承运人的发展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在许可准入、运营监管、诚信考核、税收征管等环节的制度规范还有待探索完善。通过开展试点工作,逐步调整完善无车承运人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创新管理方式,推动实现“线上资源合理配置、线下物流高效运行”,对于推进物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提升综合运输服务品质,打造创新创业平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全面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以运用移动互联网促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推进无车承运人发展、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为目标,坚持市场引领、问题导向,多方联动、综合施策,以点带面、有序推进,以试点为载体,逐步调整完善无车承运人在许可准入、运营监管、诚信考核、税收征管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无车承运人在信息共享、运输组织、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标准规范,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广泛应用,培育一批理念创新、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竞争力强的无车承运人,引导货运物流行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全面提升综合运输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高效、绿色的物流运输保障。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要求,受部委托,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承担全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运行监测工作。浙江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驻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组具体承担了无车承运人监测系统开发建设工作。
无车承运人监测系统的正式发布上线实现了对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试点工作的运行电子化监测,可有效助力规范无车承运人行为,推进信用建设,有效提升运输组织效率,优化物流市场格局,推动货运物流行业的转型升级。
目前,分通物流平台等6家经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物流试点企业相继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了系统对接,首日监测运单数216单,运量14388吨。无车承运人指的是不拥有车辆而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无车承运人具有双重身份,对于真正的托运人来说,其是承运人;但是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其又是托运人。无车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的运输业务,只从事运输组织、货物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的选择等工作,其收入来源主要是规模化的“批发”运输而产生的运费差价。
开展无车承运人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在于,其通过管理和组织模式的创新,推动实现“线上资源合理配置、线下物流高效运行”,集约整合和科学调度车辆、站场、货源等零散物流资源,有效提升运输组织效率,优化物流市场格局,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推动货运物流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对提升综合运输服务品质,打造创新创业平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全面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1)法律地位不同。“无车承运人”属于承运人的范畴,其业务活动是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货载,并以托运人的身份向实际承运人委托承运,签发自己的提单,并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在“无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都负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二者要承担连带责任;而货运代理人则是受货方委托,代货方办理货物运输的人,属代理人范畴,其业务活动是代理货主办理订舱、报关的等业务,不对货物的安全运输承担责任。(2)身份不同。二者虽然都是中介组织,但“无车承运人”是处于中介组织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一种业态形式,兼具二者的共同特性。“无车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即对于托运人而言,他是承运人;而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讲,他又是托运人。货运代理是受他人委托办理服务事务,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而在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承担的只是介绍人的角色。(3)收费性质不同。“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收取运费。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无车承运人”在收取货主运费后,需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并向其支付运费,赚取两者的运费差价;货运代理人收取的是服务中介费。因此,是否赚取运费差价,是判断经营者是否承揽无车承运业务的重要依据。(4)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按照规定,我国对成立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审批制,对注册资本规模上做出了严格的要求。其中,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 万元人民币;经营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 万人民币。如果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要设立分支机构,则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 万元。然而,我国对于无车承运企业实行的是登记制,而不是审批制,要想成立无车承运企业只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