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法治思维方法看待社会热点公共事件

近日,乒乓球事件发生按传统的体制内运行规则:管理者自行任免下属属于正常行使职权,管理者用不用某个下属都是其合法权力,中国人才多用谁都可能正确,谁也不能居功自傲,管理者决策错了业绩不好自然有更大的领导问责,管理者要扁平化、要垂直管理、要用自己信任的人是无可厚非。市场从来不是万能的,体制内的行政管理一直都存在只是程度大小而已,所谓行政管理本就不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事情,管理本身就要求分工与授权,管理者一定的职权范围出于公心自行决策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正如刘作为总教练自行选择队员参赛,无论比赛结果如何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中国历来强调个人事小集体为大的思维,有其文化基因与合理性,队员罢赛将行政管理的内部问题暴露给外部逼迫管理者妥协,本身是违法政治规矩与体制内权力运行机制的。但在该事件上我们不应只看到这一点,请大家先来看看事情整个发展过程:

2017年3月,体育总局乒羽中心在官网上公布了包括总教练在内21个国家乒乓球队教练员竞聘办法和条件,其中总教练岗位除开基本的身体、年龄、管理经验外,要求本人是且培养出世界冠军或奥运冠军的硬性条件,堪称中国体育教练竞标最严标准。乒羽中心已经公布了本次竞聘顾问组成员和教练员竞聘委会名单,其中后者由乒羽中心主任刘晓农牵头。3月30-31日,竞聘会议在辽宁鞍山举行。

4月6日,国家乒乓球队举行的教练员竞聘会竞聘结果公布:刘国梁留任总教练。乒羽中心曾表示,东京奥运周期的首次教练员聘任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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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来自中国乒乓球协会的消息:国家乒乓球队管理模式将进行改革,不再有总、主教练岗位设置,改设男子、女子两个国家队教练组,一手抓竞技训练,一手抓队伍管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减少管理层级,推动国家队实现“扁平化”管理,提高训练备战效率和效益。同时,为积极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才优势,进一步突出和强化协会功能,经中国乒乓球协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刘国梁担任中国乒乓球协会副主席。

中国乒乓球公开赛上,中国男乒的3名成员先后弃赛,一众中国男乒的成员、教练齐刷刷的在微博刷起了:这一刻我们无心恋战……指引想念您刘国梁!而在比赛现场的观众席上也传来整齐的口号声:刘国梁。记者采访蔡振华对此的回应依然是相当官方:“具体细节,应该去问现在的乒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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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体育总局新闻发言人就国际乒联中国公开赛中国男子乒乓球队3名运动员、2名教练员擅自弃赛表态:“6月23日,在成都举行的2017国际乒联世界巡回赛中国公开赛上,中国乒乓球男队的2名教练员、3名运动员擅自弃赛,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国家体育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在重要国际赛事中不辞而别、擅自弃赛,完全置运动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于不顾,置国家荣誉和利益于不顾,不尊重观众、不尊重对手,这种行为极其错误,我们坚决反对。我们要求运动队、运动员任何时候都要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放在首位,过硬的思想作风、严格的纪律要求与运动水平同样重要。国家体育总局已责成中国乒乓球协会查清事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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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晚间,中乒协发声明:“今年5月29日,孔令辉因涉讼被暂停中国女子乒乓球队主教练工作之后,中国乒乓球协会组织力量对事件原委进行了认真调查,随着工作的深入逐渐暴露出乒乓球队管理上的各种深层次问题。由于原总教练刘国梁主要精力放在男队工作上,为更有效地加强队伍建设,减少管理层级,提高奥运备战效率,中国乒乓球协会决定对国家乒乓球队管理模式进行改革,不再设总、主教练,改为分设男、女两个教练组。鉴于刘国梁对中国乒乓球队的贡献和个人能力,协会提出他担任中国乒乓球协会副主席,希望他在更高的平台上继续发挥队伍管理、训练、比赛等方面的专业特长,同时为协会改革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协会为此专门与刘本人进行了沟通。协会提出国家队管理模式改革方案后,社会舆论给予了高度关注,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我们感谢对乒乓球项目的热爱和关心,并将积极考虑大家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做好国家队各项工作。6月23日,在成都举行的国际乒联中国乒乓球公开赛男子单打16进8的比赛中,中国乒乓球队运动员马龙、许昕、樊振东及主管教练秦志戬、马琳,在未经中国乒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放弃参赛,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对此,中国乒乓球协会深感震惊和痛心。中国乒乓球协会将对此事件暴露的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加强队伍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强化思想作风建设,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顽强拼搏、为国争光的队伍。我们坚信,中国乒乓球队具有深厚传统和坚强实力,必将不断取得新的优异成绩,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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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更晚时,中国乒乓球队对中国男乒队员和教练在中国公开赛上的弃赛行为,发布了一则公开致歉信:“在2017年6月23日晚举行的国际乒联世界巡回赛中国乒乓球公开赛(成都)男子单打16进8的比赛中,中国乒乓球队教练员秦志戬、马琳,运动员马龙、许昕、樊振东在不完全了解国家乒乓球队管理模式调整具体内容的情况下,意气用事,擅自退赛,对于此次事件带来的影响,我们深刻地意识到错误的严重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辜负了社会各界对中国乒乓球队的厚爱,损害了中国乒乓球队秉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顽强拼搏、为国争光的良好社会形象。该事件的发生,暴露了我队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对此,我们十分痛心并深感自责。我们诚恳地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并真诚地向广大球迷和观众道歉。中国乒乓球队将从此事件中汲取教训,深刻反思,在努力争取优异运动成绩的同时,切实加强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传承和弘扬中国乒乓球队艰苦创业、顽强拼搏、为国争光的精神。祖国利益高于一切。中国乒乓球队将以实际行动和优异的成绩回报祖国和所有关心和爱护球队发展、支持中国体育事业的广大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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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人在度假中但该事件刷屏让我不能独处,公众讨论的方向完全没有遵循法治思维,各方只是一味批评体制、领导、队员、月半、球迷,我犹豫再三写下本文帮助大家思考,我们先细看各方言论大概分为以下几种:

1、刘居功自傲导致总局对球队失控,出现孔令辉涉赌事件,故应该追责改革。

2、总局领导间对于乒乓球运动改革方向政见不同。

3、罢赛队员格局不够,政治不成熟。

但大部分人都在赞赏罢赛队员血性,同情刘的遭遇,痛斥官场权力斗争的黑暗,惋惜罢赛行为的政治错误。但作为律师却发现全社会对于该事件的讨论与谩骂都缺乏法治思维!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全民对于一个社会公共事件的讨论整体缺乏法律逻辑是多么的可怕,说明十八界三、四中全会的依法治国的精神仍未被整个社会彻底贯彻,我国法治之路还任重道远。

一、宣布解除职务的主体错误

我们梳理上述事件沿革发现这样的脉络:中心聘任刘为总教练2年;中乒协撤销总教练岗位刘被免职,其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刘为副主席;队员罢赛;网民谩骂讨论;总局批评、中乒协声明、球队道歉,可以明确刘是中心聘请的总教练,中心(司局级)是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又是中国乒乓球协会、中国羽毛球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并拥有对乒乓球运动项目全面管理的职能。显然国家乒乓球教练组是中心的下属机构,有媒体报道教练组相当于县处级单位,那么刘的身份就有疑问了?是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还是无编制的聘用人员!还有媒体说刘在北京红山口八一体工队被授予大校军衔,他一直属于体工队的人而借调到乒羽中心工作。好吧大家也许傻傻分不清:有编制、聘用人员、借调有什么区别?

简单的说刘若为公务员则依据《公务员法》第90、91条规定对解职事宜申诉或复核,但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若为事业编制则分为参公管理与非参公管理身份,前者按公务员法办理,后者则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规定,对解职事宜应先劳动人事仲裁再不服可诉讼程序办理;若为借调则区分不同身份按不同程序来处理。不论是什么身份适用什么程序,对于刘被解职的决定已被执行了,哪怕有争议也不影响实际执行。从这个角度来说队员罢赛去对抗显然是不对的,更是帮助刘选择了错误的救济途径。

但中心聘用的总教练乒协可以宣布解除职务吗?一个是事业单位一个是人民团体,更重要的是刘是与中心建立的合同关系呀(无论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关系),喔,中心是乒协的常设机构,这是什么鬼?这与国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不符呀,好吧因特殊行业容许你们按《以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单项体育协会改革试点为突破口,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规定慢一点实施!但即使中心现在仍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状况,也应该懂得在不同事宜运用不同的主体的名义办事吧?现在这个解职宣布行为效力存疑呀!顺便问句:中心有没有按照中央深改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规定聘请法律顾问审查决策合法性!若没有领导是要担责的哟。

二、程序违法

中乒协是干嘛的?按百度上公布《章程》第1条规定:“中国乒乓球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简称“中国乒协”。”,及第6条规定:……拟定有关乒乓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可见中乒协没有权力解除总教练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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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按照其《章程》第17、18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包括:……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第21条:“本协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规定,其常务委员会无权选举副主席,必须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天呀,这个副主席任命也不合法,月半同志这也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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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说来,好像总局、中心、中乒协、队员都犯了基本的法律适用错误!一个把全中国、全世界闹得水响的事情,存在如此多的法律硬伤,作为法律人的心太伤了!

三、刘可能的维权路径

假设刘要通过争议解决的方式维权,哪就涉及体育争议仲裁的问题,我可以帮助其YY一下。所谓体育争议,就是与体育有关的争议(sports-related disputes),或者说与体育活动有关的争议。根据其性质,体育争议大别为两类:一类是与体育有关的商事争议,如与体育有关的赞助合同争议、电视转播权合同争议;另一类是与体育有关的纪律性或者技术性争议,或者说涉及体育组织的决定的争议,如涉及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争议、运动员参赛资格的争议。有学者将体育争议分为如下4类:

第1类是与体育有关的纯商业性争议,如赞助体育比赛、租借体育场地而产生的争议。

第2类是体育组织和其成员之间的争议,如职业体育俱乐部同与其签约的运动员之间的争议。

第3类是体育组织之间以及体育组织上下级机构之间就权力问题、处罚问题等产生的争议,如两个体育协会对同一体育项目都主张有管辖权的争议、上级体育组织对下级体育组织处罚的争议。

第4类是体育组织对有关运动员因归违规违纪予以处罚而产生的争议,如运动员因服用兴奋剂而被体育组织禁赛引起的争议。

根据体育争议是在体育组织内部解决还是在外部解决,体育争议的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体育组织内部解决机制和体育组织外部解决机制,前者如通过体育组织内部设立的纪律委员会、上诉委员会、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等解决体育争议;后者如通过体育组织外部的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和法院解决体育争议。本文第一点已论述刘可以选择依据国内的救济途径解决争议事项;还可以到专门的体育仲裁院去解决争议,我国《体育法》第33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规定,但是国务院至今并未颁布任何有关体育仲裁制度的法规,因此目前国内体育仲裁的专门立法尚为空白。那么国际体育仲裁机构能否管辖了?

这个事关键是否具有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的仲裁协议,体育仲裁协议有两大类:一类是普通的仲裁协议,同我们通常讲的商事仲裁协议没有什么区别,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独立的仲裁协议书,可以事先达成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另一类是具有体育行业特色的仲裁协议。这类仲裁协议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有关体育组织的章程或者规章规定将有关体育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一个团体拟成为该体育组织的成员,或者参加该体育组织主办的体育运动的运动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必须接受其章程或者规章,从而推定他们相互之间有仲裁协议。到2002年随着国际足联接受体育仲裁院的管辖,所有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都承认了体育仲裁院对与它们有关体育争议的管辖权。所以要是这个总教练是个老外,他可能会选择通过国际体育仲裁机制解决工作合同的问题。

虽然2年任期未到被解职, 刘应该具有大局意识的人不会选择这个途径,毕竟是内部矛盾嘛!当然我们也不知道当时的聘用合同怎么写的来着,所以就不yy了。

综上,从国际经验看教练的聘用更多是个商事合同问题,应当尊重合同约定,且乒乓球运动项目有点特殊:全民关注、管办不分、传统优势项目、国际影响大、有其行业规则,若一定要通过行政方式推动改革怎么办?提前酝酿、充分沟通、做好预案,最重要的是请律师、请律师、请律师依法办!否则会激发民意、国际关注、甚至发生国际仲裁争议,好可怕。所以大家不要再同情刘、不要再赞叹罢赛了、不要再骂领导了,要在更高层次反思若不依法治国的危害。借此机会全社会应该帮助总局厘清行政怎么依法行政、协会具体干什么,两者的关系怎么定位,协会怎么运行。最重要一点法律顾问应该怎么事前介入帮助权力的运行与决策,促进实现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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