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宁临汾两级法院腐败窝案实名控告数年无人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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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宁、临汾两级法院腐败窝案,我自2012年12月25日开始实名控告,后来在临汾市人大的监督下,临汾中院和乡宁法院的违法行为才得到纠正:2014年7月7日临汾市中院作出(2013)临执复字第6号裁定书,撤销了乡宁法院的(2013)乡法执异字第1号违法裁定,事情至此,我虽然对各部门查处腐败不力很不满意,但只要能够满足自己合法的利益诉求,我也就忍下这口气,打算对乡宁临汾两级法院的腐败问题不告了。我本以为后面的路会是一条坦途,乡宁法院很快就会依法制作分配方案,给我分配执行款,但没料到腐败势力依然强大,乡宁法院拒不执行临汾中院的生效裁定,迟迟不依法制作执行款分配方案,无奈之下,我向乡宁县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迫于检察院的压力,乡宁法院自己无法执行(拿人手软,吃人嘴软),就将我的案子上交给临汾中院执行局,临汾中院执行局协调办主任张凌山接手此案后,居然拒不执行自己作出的生效裁定,后经我多次向省高院监察室投诉,张凌山才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执行款分配方案》,却直到2015年9月30日才向我送达,非法扣留法律文书时间长达5个多月。分配方案显失公正,明显偏向乡宁县农村商业银行。为此,根据法律规定,我于2015年10月8日向临汾中院提出异议,并递交了书面材料《关于对执行款分配方案的异议》。不料张凌山又故伎重施,时至今日,时间又过去了二年多,张凌山对我的递交的书面异议置之不理,对此我曾向省高院举报网站投诉,省高院网上回复“你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处理”,临汾中院则网上回复“你所反映的问题已收到,请勿重复举报”,此后便再无下文,如此反复多次,至今我反映的问题依然没人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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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1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512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目前情况是,我已依照该司法解释511 条的规定对分配方案提出了异议,临汾中院应当按照第512条的规定进行下面的程序,可承办人张凌山却徇私枉法渎职不作为,前前后后拖延我的案子四年时间(包括我对违法裁定申请复议时间),败坏了党的威信和司法公信力,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该案背后极可能存在利益输送,不然乡宁县农村商业银行就是管钱单位,又不是没钱,为何张凌山和乡宁法院就是不敢对其执行呢?

综上,张凌山与乡宁法院法院执行局领导上下勾结,共同合谋侵害我的合法权益,败坏党风党纪,背后的腐败更是触目惊心,无奈之下,我只得网上举报寻求帮助,请求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调查腐败详情我将会全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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