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月饼事件?

早上朋友圈被阿里巴巴安全部门的月饼事件刷屏,朋友们也纷纷从自己的角度战队表态,事情大概是9月12日,阿里内部开始秒杀购买月饼,每个人限购3盒,于是安全部门的四个技术员工担心抢不到,写了个脚本,在当天下午四点同一秒最少的秒到了9盒,做多的秒到了66盒月饼,后被大家发帖质疑,引发舆论,安全部刷单的员工发帖道歉,说是想测试一下秒杀脚本,没想到测过了才抢到这么多月饼,并没有付款,当事人发现时立刻给行政打电话说要退,有同事和行政部门电话记录为证,当天16:30当事员工被约谈,17:30解约合同准备好,18:00四名技术员工被辞退。

朋友圈里一部分是负责和企业相关的同学站队立意明显,认为阿里为了确保安全,这个事情做的好;一部分是从事和法律相关的同学随即都认为阿里的处理过于草率,明显违法……可见管理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的思维方式果真完全不同。我个人对此事也持后一种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事件中,能够适用的只有可能是第(二)、(三)项。当事员工利用自身技术,对所有员工可能机会均等能抢购到需要自己付钱的月饼,使自己获得了多买的可能,在发现抢购多了之后并没有付款,而是立刻向行政部门打电话交代事情经过,表示要退多抢的月饼,因当事员工并未付款,即没有从技术上获利,并及时采取行动减少自己的过失可能带来的影响,并未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故第(三)项规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不成立。

对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所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该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在这里,当事员工虽未遵守行政部门对每个人限购3盒的规定,但其主观上并没有想多抢超过规定的月饼数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对多抢的月饼进行付款的行为,结果上也未得超过规定抢购到的月饼的事实,故其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也不成立。

当事员工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写运行脚本侵害了公司其他不具备技术优势或者未采取技术作弊行为的员工均等抢购月饼的机会,但其未形成损害结果。

我们几个可怜的当事员工如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呢?估计阿里的HR老谋深算,会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来规避法律,只要当事员工的解约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当事员工自收到该解约合同之日起1年内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合同继续有效或者要求阿里支付经济补偿。仲裁部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阿里。阿里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会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开庭审理并于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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