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方法》之 法律与习惯

一种颇有影响的观点认为,一旦一个家族、一个群体、一个部落或一个民族的成员开始普遍而持续地遵守某些被认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惯例和习惯时,习惯法便产生了。这种观点认为,在习惯法的形成过程中,无需一个更高的权威对上述惯例与安排做正式认可或强制执行。按照这一观点,早期社会的法律产生于为公众舆论所赞许的日常生活中的非诉讼习惯之中。“促使人们依法遵守规则的并不是冲突,而是由合理交往与社会合作中的互让考虑所指导的日常实践。”[1131]这种观点所依据的乃是一种主要得到了历史法学派的法理学家们支持的——尤其是得到了萨维尼(Savigny)与普赫塔(Puchta)拥护的——法学理论。[1132]历史法学派认为,在早期社会中,法律规则并不是自上而下设定的,而是作为社会成员间体力协作及脑力协作以及他们间相互关系的结果自下而上生成的。按照萨维尼的观点,习惯法产生于一个民族的社会安排(这些安排是经由传统和习惯而得到巩固的而且是与该民族的法律意识相符合的),而不是源于政府当局的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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