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法理课讲到潘德克顿法学派,但为了应付考试,不求甚解,一直没有搞清楚潘德克顿是什么意思?还胡乱猜测,莫非是一个人的名字?一个家族姓氏?贻笑大方。
今天阅读了王明中先生撰写的《民法文化与中国民法典化》一书,大致概括了潘德克顿法学派的由来。德国民法典是在法国民法典诞生之后一百年才颁发,前者没有完全移植后者的内容,而是自成一派,与后者地位同等重要,现代学者常常将两者进行比较,可见两者历史地位及对世界产生的影响。
两部法典的不同,源自于地域文化与社会发展情况,德国历史悠久的农奴制,直至十九世纪初才被废除,是的德国整个国家基本上都是农村,城镇人口占极小比例。农业跟手工业,是阻碍德国法律健全的主要原因,正如我国历史上封建制度,民法完全融入刑律之中,没有专门的民法部门法。在农奴制废除之后,德国开始走上了工业化的道路。1820年,德国出现第一条蒸汽船,这也象征着德国进入了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阶段。19世纪后半期,德国工业化得到快速发展,追赶上老牌帝国英国的工业化程度,可以说,德国用三十年时间,完成了英国一百年的发展。
在国家体制层面,德国也由松散的邦联,统一为德意志帝国。19世纪前,德国土地上同时存在三百诸侯国,虽然对外以统一的称号,即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但内部利益不是统一的,存在纷争。十九世纪初,拿破仑征服德国,取消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将诸侯国重新划分领域。1814年3月,欧洲反法联军进攻巴黎,拿破仑被迫退位,波旁王朝复辟。同年9月召开会议,德国成立了“德意志邦联”,再次划分势力范围,普鲁士成为各诸侯国中最强大的国家。普鲁士联合奥地利打退丹麦,获得通往北海的出海口和周围的大片土地,并推动成立了“北德意志联邦”。1870年7月,北德联邦击退法国;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第二帝国成立,南方三国加入其中。
德意志的统一迫切需要建立法律制度,北德联邦的宪法经过修改成为德意志统一的宪法,这也成为了德国民法典立法的基础。
此外,德国受到保守宗教思想的影响,认为社会改革是国家机器自上而下的变革。德国存在三种思想,民族主义、浪漫主义和自由主义。民族主义认为,同一民族有权生活在一起;浪漫主义认为民族可以以史为鉴,从而得知自己的历史使命;自由主义衍生于民族主义,具体又包括包括激进的和温和的,前者走向了法西斯主义,后者又称为民族自由主义,其在理论的演变中走向了社会主义。十九世纪初,德国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交织在一起,共同影响着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1814年,海德堡大学的法学教授安东·弗里德里希·尤斯图斯·蒂鲍发表了一篇文章 《论统一德意志民法典的必要性》,呼吁以“自然正义”、“理性”为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清楚、详尽、统一的法典,以促进工商业和法律的发展,进而促进国家的统一。而柏林大学的法学教授萨维尼却写了一篇反对文章——《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认为现在的德国不具备制定法典的能力,不可能产生有价值的法典;他提出法律与语言、文化不可分,都是民族内在的情感的反映,民族精神的反映;法律与人民的性格和特质间存在有机的联系,这一点如同语言。萨维尼关于法律本质和来源的思想影响了德国整整下一代的法学家。
萨维尼的思想在当时受到保守政治家们的欢迎。但萨维尼与蒂鲍的思想本质上有很多方面是一致的,1.法律的功能:实现安全,维护和平;2.德国各地区发展不平衡;3.法典化应当结合德国实际;4.主张民事法律的非政治性;5.坚持国家的统一。
两个人观点分歧,来源于其研究的方向,其中,萨维尼主要从罗马法的历史研究法哲学思想,而蒂鲍则研究罗马法的立法技术,抽象方法。由此,双方的追随者形成了历史法学派和法典编纂派两个派别。两派的论战集中于讨论如何制定民法典上,在德国当时的政治环境下,又体现为如何实现国家法律统一的问题。
在立法方法问题上,蒂鲍倾向于使用罗马法的抽象方法,而萨维尼则提出,抽象对象并非自然存在,而须从历史寻找。萨维尼坚持结合历史研究方法,寻求适合德国法律的立法方法。萨维尼的观点最后占了上风,并获得统治者的支持。
19世纪40年代以后,萨维尼的观点占了绝对优势,从萨维尼历史法学派中又分出罗马法学派和德国法学派两个派别。两个派别的产生,源自于萨维尼自己观点的不明确,萨维尼主张研究罗马法,并从中发现德国传统法律,显然到底以罗马法为基础。还是以德国日耳曼法为主,是一个很难明确的问题。罗马法学派尤其重视查帝《学说汇纂》的研究,因《学说汇纂》的德文音译就是潘德克顿,我们就直接称之为“潘德克顿学派”;德国法学派也自己日耳曼法中钻研,因此,又被称为“日耳曼法学派”。
对此分立,萨维尼不想自己打脸,就说这两个学派是互补的关系,当然,德国民法典的大成,也确实吸收了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优良传统,成为影响世界的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