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科技断想

苏立在近20年前写过一篇《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他认为当时法学界对法律与科技关系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甚至偏少,形成的唯物辩证法模式“XX的发展对法律有影响或需求,而法律又对XX有规制或调整作用”,也过于平面化。

在讲到科技对法律的影响时,苏老举了“奸宄杀人,历人宥”;(意思是说歹徒杀人与过往的行人无关)的例子,来证明自然科学认识因果关系对于法律发展和制度变迁的重要意义。而在揭示社会科学认识因果关系的问题上,这个例子学经济学管理的都熟悉:工厂的机器噪声与附近牙科医生的诊疗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采用了财富最大化的进路解决了这一权利冲突问题。

苏老仅用科学研究因果关系就为我们讲清楚了科学发现的因果关系并不能直接决定法律责任的分配与承担。因为“科学研究发现的因果关系,即使是完全正确的,也往往会形成一个无限的链条。”法律必须在某个方面切断这一无限连接;而且“科学研究发现的因果关系并不可能穷尽世界的因果关系,甚至有些通过实证科学研究发现并为当时人们所接受的因果关系也完全有可能是错误的。”,现实的科学研究具有某种程度的局限性;另外,“法律总是有效率的考虑,并且有时间、人力、物力的限制,因此,法律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强调规则性,通过规则性可以大大减少判断所需要的大量精确信息。而科学的最基本要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不排除任何可能的影响因素,拒绝以人为的规则来限制对具体事实的探讨。因此,法律与科学的追求是不重合的,并因此势必有一定内在的紧张关系。”

仔细分析科学与法律的差异,往往最终都可以归结到技术的限制。苏老认为“技术的发展并不仅仅直接影响法律制度和原则,在当代,它还可以促进人们对具体因果关系的科学认识和判断,转而影响法律制度。”波斯纳曾就美国的关于人工流产的道德和法律争论尖锐地指出,“如果我们有足够的知识(技术),我们在法律上的许多道德两难就会消失。” 如此也会减少我们在法律问题上的“价值理性”与“技术理性”的冲突。

如今近20年后,科技发展的步伐远超过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的发展,法律与科技的角力正式登场。先不说人工智能中前段战胜世界棋手的阿法go、就最近的无人超市、无人驾驶,都已让法律措手不及,更不用说已存在并不断发展的生物科技(克隆技术),法律似乎被科技推上了最后生死的决战。

这些冲突与问题是通过法理学的扩容增量改变,还是通过技术的补充判断加持,法学界似乎还没有最后的统一。但是变化是必然的,即便是被推着前进。

还加点佐料:最新的研究成果,量子物理实验挑战了我们所熟知的因果逻辑,那量子力学中模棱两可的因果关系,是否对苏老的因果关系构成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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