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凭证,起诉主张借贷关系可否成立?

笔者最近接触一起类似案件,原告仅有转账凭证,起诉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它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称,如被告无法证明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则原告的借贷关系成立。

从《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七条的简单字面理解,貌似确有此意。但笔者认为该理解是机械的、简单的,并没有理解其中内涵。试析如下:

一、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转款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它债务,仅能说明抗辩不成立,但不能据此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是符合证据规则的。那么被告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是什么?是被告败诉、原告胜诉吗?显然不是。因为被告抗辩不成立,不能据此当然推导出原告的主张成立。这是一个基本的判断逻辑。所以,该不利后果仅仅只能是其抗辩不成立。法庭举证本是一个举证、抗辩往复的过程,被告抗辩的事实成立与否,仅对抗辩所述事实具有意义,而不应对原告的主张乃至整个案件的胜败承担结果意义。

二、原告关于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不应豁免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至少证明以下两个要件:(1)借贷合意,(2)款项交付,即原告作为出借方不仅仅要提供借款合同、借据、借条等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依据,同时还要提供借款交付的凭证,才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坚定该原告举证责任不应豁免的法律规定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还有《民间借贷规定》本身第二条也规定了: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从条文来看,《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有违反《民事诉讼法》、《民诉诉讼法解释》、《民事证据若干规定》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之嫌,有待进一步明确。另一方面,在法律位阶上,《民间借贷规定》仅是最高院审判指导意义,其位阶低于法律,不应超出法律规定,改变法律规定。因此该规定不能免除原告对主张事实的举证责任。

三、原告仅举证转账凭证,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有观点认为,被告既然不能证明转账系其它债务,则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可能性非常大,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因为:

1.任何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可能产生转账凭证。仅仅依据转账凭证,并不能排除是基于何种债权债务关系而为给付。即便可以排除因侵权赔偿给付、非债清偿给付,又如何排除赠与给付、买卖给付、不当得利?

2.高度盖然性标准要求发生几率要超过75%。(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358页),然而在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原告仅证明了款项交付的事实,对借贷合意的事实仍然是零举证。即便被告抗辩是其它债务举证不力,也仅能说明被告抗辩所称的事实不成立,但并未增加原告主张的证明力,原告对借贷合意的举证仍是零。

3.最后关于借款合意的证据,只剩下原告自己陈述了。原告当然会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合理的陈述言辞,如果将案件裁决全部寄托于原告陈述的合理性,这将是一种司法擅断。

四、免除原告对借款合意的举证责任,将不利引导公序良俗

任何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可能产生转账凭证。如果免除原告对借款合意的举证责任,那么不论以何种原因而持有转账凭证者,皆可凭此起诉民间借贷纠纷。另外,由于原告不用举证借款合意,诉讼时效制度将难以约束,此类诉讼的提起可以是随时的。现实生活中还有大量没有留下其它证据的已经履行完毕的交易,仅有金融机构留下的转账凭证,如以此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将极难举证。

对恶意诉讼,固然可以依法予以制裁,但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查明民间借贷诉讼中原告之恶意,则不仅成本较高,而且如果法院主动调取证据,则似有违司法中立之嫌;遑论能否证明恶意,尚且存疑。

综合前述,《民间借贷规定》十七条在实践中的确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含义,更有法院据此判决仅有转账凭证的原告胜诉,对司法实践影响重大。笔者认为该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如果据此免除原告举证责任,不仅违反法律,而且逻辑站不住脚,更容易导致虚假诉讼。

你可能感兴趣的:(仅有转账凭证,起诉主张借贷关系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