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你的宪法权利---11(b)申请

根据加拿大的宪法(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第11(b)条,任何被公诉方起诉的人有在合理时间内得到庭审的权利。

11. Any person charged with an offence has the right

(B) to be trailed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如果这一权利被侵犯,嫌疑人可以依照宪法第24(1)条,申请Stay of Proceedings (停止所有审讯程序,也就等同于案子被撤销了)。

这一条,是为了保证嫌疑人得到公正审判而对公检法系统的效率提出的要求(其实宪法的本意就是保护个人,约束政府机构)。对于刑事犯罪,这一条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某人受到怀疑被羁押(关于拘留时限还有其它相关条文规定),不能很快得到审理,他/她的自由、名誉、生活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最重要的是,随着时间推移,证人的记忆开始出现大的偏差,有些证人去世或者失去联络,证据丢失等等,都将直接影响最终审判的公正。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一个无辜的人(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的生活有可能被一个拖延太久的案子毁掉。如果某人有一个刑事案件未决,在申请背景调查时,Police certificate上会有记录(状态显示"pending"),那么对他/她找工作、申请移民等都会有很大影响。

交通违规属省市法规违规,被告的对立方仍然是公检系统,属于quasi criminal范畴,所以11(b)也适用。虽然这些案件审理过程拖延对被告并无太大影响,但如果从拿到罚单到开庭日超过一定期限,被告也可以在开庭日之前提前至少15日申请11(b),请求法官撤销起诉。

对于到底多久才算是Reasonable time的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院的案例来确定的。最新的案例R v. Jordan中提出了presumptive ceiling的说法,给省法庭的案子是18个月,高级法庭的则是30个月。就是说,如果你的交通罚单超过18个月还没有得到庭审,你可以直接申请11(b). 当然,前提是这样不合理的拖延完全是检控方的责任。如果被告自己申请庭审延期,那么一般都会被要求waive 11(b). 当然,presumptive ceiling也是有活动空间的,既然是presumption, 就可以被rebut. 辩控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说服法官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比如我之前的11(b)申请从罚单到开庭其实只过了16个月,并没有达到18个月的要求;当时去提交申请的时候还被检察官办公室的人说no merit,明示暗示我肯定不会成功。可是我的理由是我申请了2次disclosure都没有拿到,还有一个理由是证人已经退休,不过第二个理由还没有来得及说出来就先休庭,等休庭回来法官就直接宣布案子撤销了。

如果对11(b) right 细节感兴趣的话,可以参考R v. Jordan案件原文。案子的前因后果,加上9个最高法官的诠释,总共100来页,是很好的普法教材:

http://www.canadianappeals.com/2016/07/15/r-v-jordan-the-supreme-court-of-canada-dramatically-alters-the-framework-applicable-to-the-right-to-a-criminal-trial-within-a-reasonable-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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