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员工投资理财管控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员工投资理财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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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因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以及金融市场波动、理财产品兑付困难等引发的外部风险诱发的银行声誉风险、案件风险事件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很多都是因为银行员工在自身的投资理财中存在不规范情形所致。银行员工是特殊群体,对投资理财信息极为敏感,懂得资金运作价值,如银行放松对员工的投资行为管控,将会导致员工思想意识松懈,不经意间跨过职业底线。经济形势好的时候,这些风险可能被隐藏,但是经济形势复杂的情况下,风险暴露的几率就大大增加。例如近期发生的农行票据大案就是员工将资金挪用至股市,因股价暴跌而最终暴露。因此,商业银行应当注重银行员工投资行为管理,银行员工也应当关注自身投资理财的职业风险。

一、员工投资理财不规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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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资金投资理财

按挪用资金的来源不同主要包括:一是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或通过盗取金融票证非法套现获得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开展如购买股票、信托产品、私募基金等投资理财行为;二是利用银行员工身份,取得客户信任,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控制客户账户资金进出,将客户资金挪用至民间借贷领域,或转移至个人账户购买股票、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私募基金等;三是员工在本行获得的消费性贷款资金或者假借客户名义获取的贷款资金(包括贴现资金)挪用投资至民间借贷领域,或者直接购买股票、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私募基金等。

(二)违规代客投资理财

按投资理财主体身份不同包括:一是利用银行员工身份,取得客户信任,客户将资金“委托”划付至银行员工账户,以员工个人名义购买股票(包括打新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私募基金或者投资民间借贷领域;二是利用银行员工身份,提供金融理财咨询,向客户推介非银行正规渠道销售产品(即“飞单”销售)或有“内幕”消息的股票代码,由客户以自己名义投资理财;三是将本人银行账户或股票账户出租、出借给客户,名义上由员工身份投资理财,实际由客户自行决定投资理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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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合”资金投资理财

按“客户”是否实际了解资金投向及收益情况分为:一是员工通过承诺给予一定投资收益,以“借款”或“投资”形式募集亲戚、朋友、客户、同事资金,以员工个人名义购买股票(包括打新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私募基金或者投资民间借贷领域,到期按承诺兑付本金、收益,该模式下被募集方不了解实际投资去向及收益,员工可以从中获取收益;二是经员工推介,亲戚、朋友、客户、同事有投资某金融产品或购买某股票的意思表示,但受投资额或其他因素限制,商定将资金“集合”至员工个人账户,以员工个人名义购买股票(包括打新股)、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私募基金或者投资民间借贷领域,投资到期后员工按实际获得收益率归还本金及分配收益,该模式下员工不从中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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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分析

以上员工投资理财中的不规范情形,部分行为违反了金融法律法规及银行关于员工投资理财活动的行为规范,已触及银行从业人员职业底线;部分行为虽不完全属于违法违规,但实践中存在投资责任及利益分配不明晰等风险隐患,易将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金融产品兑付困难、证券投资市场波动等外部风险传递至银行员工,形成员工与客户之间的民事纠纷及银行负面舆情。具体风险包括:

(一)挪用资金刑事责任

银行员工挪用单位资金或者客户资金,均属于《刑法》二百七十二条、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的违法情形。实践中,个别银行员工因职务之便,接触单位或客户资金,产生认识误区,认为“短期借用单位或客户资金用于个人投资理财,待个人资金到位后再将资金归还的行为不属于违法犯罪范畴。按照《刑法》规定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将资金挪用于经营活动、非法活动均属于刑法定罪的范围。

(二)违法放贷、贷款诈骗、高利转贷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经济合同、虚假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属于贷款诈骗罪范畴;《刑法》第第一百八十六规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违法放贷罪范畴;《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丽转贷他人的属于高利转贷罪范畴。实践中,银行员工如通过虚构用途骗取本行消费贷款、借用客户名义骗取经营贷款、与客户共谋骗取贷款、将贷款资金挪用转贷或者在贷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达到一定标准均属于刑法定罪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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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刑事责任

当前投资理财市场鱼龙混杂,一些理财产品由不法分子以“创新”形式包装而成,理财投资产品销售行为实质上演变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范畴以及《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的共犯。如银行员工代客理财(包括推介投资理财产品)、吸收不特定客户的资金以个人名义投资理财有可能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

(四)违规投资理财行政管理责任

上述银行员工投资理财行为如未达到刑事追究条件,仍然违反了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2012]160号)、《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规定,一旦被内外部监管部门查处,将被追究行政管理方面的责任,并可能对分行声誉和考核评价产生影响;银行也将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行内纪律处分。

(五)投资理财民事纠纷责任

员工通过“借款”形式向亲戚、朋友、客户、同事筹集资金投资理财以及员工与亲戚、朋友、客户、同事“合意”共同投资理财等行为,如不涉及欺诈、利益输送、洗钱等违规情形,一般属于员工个人民间借贷行为。员工民间借贷行为或者同事间借贷行为未能充分考率自身还款能力、将资金投资高风险领域产生亏损,或者“合意”投资活动就收益分配或者风险承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容易会引起民间借贷纠纷与客户投诉,造成银行声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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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员工风险警示教育。

当前,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以及资本市场波动、理财产品兑付等风险事件频频发生,银行基层机构应当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金融市场风险形势的复杂性,认真组织员工学习金融刑事法律、员工职业操守指引和员工投资理财相关行为规范,并通过典型的银行员工违法违规案例警示员工,树立合规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员工跟客户、员工跟员工之间利益往来,防范外部风险向行内传递。

(二)健全内控机制,开展管理制度查缺补漏。

银行管理部室应对照各类风险事件,认真梳理本条线业务制度,查缺补漏,对制度存在的缺失或漏洞及时修订和完善。同时,应当加强业务管控力度,防范业务操作风险,一方面授信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虚假授信行为及资金异常流向的管控,严防员工违规放贷或挪用信贷资金;另一方面,运营管理部、票据业务部等部门应当加强账户开立、资金划转、金融票证、空白凭证管理,严防员工挪用资金或盗取金融凭证套取资金。

(三)严格监督管理,强化员工异常行为监测

银行基层机构应深入开展员工异常行为监测排查工作,及时掌握员工八小时内外异常行为信息,妥善做好员工异常行为管控;如发现员工开展与自身收入水平不相匹配的大额投资理财、大额民间借贷或者参与民间集资活动的应当立即开展专项风险排查,做到 “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四)强化制度执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银行应对员工挪用资金投资理财、违规代客投资理财、“集合”资金投资理财以及民间借贷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日常业务管理过程中,应对员工轻微违规行为进行考评扣分,引导员工规范使用个人账户,严重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形成合规经营高压态势,创建员工“不想参与、不愿参与、不敢参与”违规投资理财的经营管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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