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辽宁贿选案

2016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十二届)21号公告,宣布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45名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代表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这反映了从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正在进入新常态,无死角化。对中国人民来说,无疑又是中国反腐进程中的重磅消息。

在谈贿选之前,我想先捋清选举的概念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的目的在于让人民选出能代表自己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使国家能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但并不是说有了选举制度之后,国家的这项职能就能正常运行了。譬如被喻为“资本权利化”典例的辽宁贿选案,它体现的不仅仅是权力的寻租,更是对最根本民主制度的越轨。

在这45名人大代表中,大多数都是富裕家族或者大企业对权力的寻租,他们臆想通过购买权力从而为自己事业发展开辟蹊径,为自己寻找更大化的利益来源提供借口。其实这种对权力贪婪的思想,古已有之,只不过在近代更甚者说是在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演化得愈加激烈而已。个人财富日益膨胀的当下滋长了人们对财富的更大欲望,而要使自己的贪婪正当化或者快速化便是通过对权力的购买,以让自己达到一定的社会威望,然后使别人阿奉承谀,使自己的灰色利益带上庇护伞。我实在无法想象一个原本该为民发声的代表机构,成了开辟自己利益的私人化场所后,这样的一群乌合之众是如何为人民发表主张意见,为人们利益发声的?

但在对资本权力化的人以予谴责的同时,我们也该反思制度自身。想必这种权力的寻租绝不是个例,在大多数县级乃至省级或者全国都可能是一种普遍现象。譬如几年前的湖南衡阳贿选案···当然,错的并不仅是选举制度本身,除了受选举不透明或者受更大权力等因素的操纵外,更是与参与选举的人的观念(价值取向)、掌握选举生杀大权的“大人物”亦或监督不够到位等综合因素的结果。一味的批评除了滋生怨气以外一无是处,我们在“解构”腐败的同时,更需要一种建构精神,去反思我们的错误,去完善我们的选举方式,使选举公开化透明化,而不再是权力与金钱的暗箱操作。

当然要重新建立起一个良性的政治生态,不仅仅只在于对权力寻租的拔根,更重要的是对官员思想的清源。无可置否,中国反腐力度空前的加大,但总还是会有人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归根揭底无疑是个别人对权力和金钱的贪婪,以及国家对这种行为的事后惩罚力度不够,要想使人大代表或者官员不敢逾线,就必须要在他们头上悬起严格惩罚制度的达摩克里斯之剑,而不是在他们东窗事发之后罢免职位然后一概不理了。反腐不应只是一种口号,或者不该仅仅把它定义在对腐败势力的打击上,更要给为政者构建一条底线使他们不想越线更是不敢越线。

中国构建法治社会离不开反腐,反腐永远都应该是进行时···我也坚信中国未来的民主是真正属于人民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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