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伟·学习笔记(十五)无名死者损害赔偿问题

《道交解释》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理解第一款应注意:

(1)交通事故死者的近亲属是死亡赔偿金索赔的法律主体。

(2)我国法律未授权有关机关或组织代为主张交通事故无名死者死亡赔偿金。

(3)无名死者近亲属现身后起诉索赔,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等法律障碍。


理解第二款应注意:

(1)无名死者近亲属获得实际赔偿前,保险公司不能将保险赔偿款交付给被保险人。

(2)由未经法律授权的有关机关或组织代为收取保管死亡赔偿金并非法定“提存”情形,既非侵权人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也不能将其视为侵权人已向赔偿权利人赔偿。


理解第三款应注意:

被侵权人应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单位或个人垫付了被侵权人的抢救治疗费和遗体运送费、火化停尸费等丧葬费用后,就享有了请求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依法赔偿的权利。但请求项目不含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应由死者的近亲属起诉索赔的项目。


二、无名死者死亡赔偿金的公证提存

交通事故无名死者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明,侵权人无法交付赔偿款的,可以依法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办理公证后,侵权人可以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侵权人(赔偿义务人)基于交通事故处理结案的需要、以履行清偿义务为目的而将死亡赔偿金等提交公证机关依法保管的“清偿提存”,自提存之日起,视为赔偿义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赔偿权利人)

需注意的是,由于存在提存时无法确定无名死者生前是否承担抚养义务等特定原因,因此提存清偿范围及数额与实际应予赔偿数额会有出入。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无名死者近亲属出现后,除可向公证处领取提存款外,仍可就剩余赔偿金(如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起诉索赔;公证机构已提存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项目及数额,死者近亲属不能再起诉提出权利主张,因而保险公司也不必担心是否会承担双重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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