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整理笔记

1.民间借贷,年利率在24%以内是属于司法保护区,这24%还包括逾期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其他费用。超过24%的,法院不予支持。

2,超过24%,没超过36%的部分,如果欠钱的已经把钱给人家了,那就属于自愿履行范畴,觉得亏了也不能往回要。如果欠钱的没给,债主主动要,法院不支持。

3,超过36%的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欠钱的已经给人家了,又想要回来,法院支持。

4,本金一般是按照借据、欠条、收据上金额算本金。但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欠钱人拿到多少钱,那多少钱就是本金。

5,企业法代或者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借钱的,用于个人使用的,可以把借钱人追加为共同被告;以个人名义借钱,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可以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6,类似于p2p的网络贷款平台,如果公开明示为借贷提供担保的,则承担担保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7,担保人在欠条,借据,收据一类上不签字或盖章的,不能承认有担保责任。

8,借钱人一旦拿到对借贷欠款的控制权,借款合同即生效。甭管是收现金,还是汇款或者转账。

9,以收钱的地方为合同履行地。

10,借贷又以盈利为目的的转贷的借贷合同,可以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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