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开具——完税证明开具

【业务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报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基本流程】


证明开具——完税证明开具_第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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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并发放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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