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买卖部分问题(2017.1.3)

昨天写的居然没发出去。


参考案例:

(2017)冀1022民初2275号

宅基地房屋系村民在审批的宅基地自建的用于居住的房屋。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这一条的理解,不能单纯局限于是对宅基地的初始取得的规定,受让房屋而取得相应宅基地的行为,同样要受此条规定的调整。

据此,不符合此条规定的受让房屋的行为,是无法履行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法律手续的。

如果视受让房屋而拥有多处宅基地的行为合法有效的话,势必会严重冲击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同时也会严重冲击本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红线,进而冲击国家耕地的红线,这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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