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好借好还”?律师支招:借据上这些内容必须要有!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卢海国

大家可能都接触过银行的贷款协议,写了很多页,其实里面暗藏很多自我保护,防范风险的条款,我们可以进行借鉴。当然,现实中尤其是民间借贷写的相当严密也是不现实的,但是,还是应该多掌握一些这方面的知识,这也是对自己的款项负责。借据也是法院审理裁判的关键证据。一个借据设置了更多的武器,对借款人就具有威胁和震慑力,从某种程度上说保障了出借资金及时足额回收。下面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借据可以暗含的武器及武器运行机理和依据。

武器一

约定利率利息

利息有约定的,才可以支持利息,否则视为无息。约定的利息最高是年息24%(当然年息36%以内借款人自愿给付的除外,若发生争议需要证明是给付的利息),收益可观。高明的民间放贷人甚至可以使收益回报约定的远远高于年息24%,规避“高利贷”。

武器二

约定还款日期

如果出借人抹不开面子要利息,约定还款期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约定还款日期目的指向的是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法律依据为合同法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武器三

约定明确具体地借款用途

首先讲约定的借款用途应当明确具体,实践中出借人对借款用途不够重视,所以我们常见的借款用途表述“生意资金、资金短缺、资金周转”之类字眼,这是不可取的。

借款用途的对出借人有三个积极的法律意义:

一是可以对借款人使用借款进行有效监管。

二是借款人更改借款用途,出借人可以依法主张提前收回款项,依据是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是如果借款人虚构借款用途,可能构成诈骗罪,有利于出借人给借款人追究刑事责任震慑,有助于回收借款。

四是写明合法的借款用途对出借人也是一种保护,若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用于赌博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则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武器四

第二、第三还款来源——共同借款人、担保人

如果有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将多一个偿还主体,将增强还款能力,将大大降低出借风险,最好明确约定保证范围、担保责任方式,担保保证责任期间。

武器五

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如果不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将不能对抗第三人,没有优先受偿权,换句话说抵押不是现实的。

武器六

约定有利己方的争议管辖法院或仲裁委

现实中经常上演管辖大战,选择一个对己方有利或避开对借款人有利的地盘的争议解决机构,就会占据天时地利人和,经常会致借款人无法招架、举手投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案件可以在出借人即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出借人仅仅想约定到己方所在地法院已无必要用约定管辖字眼刺激借款人。

武器七

约定实现债权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最好能明确约定,如因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一旦出借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有关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这将有助于非诉追收,降低节省维权经济成本。根据司法实践,最好约定律师费用按当地官方公布的律师收费标准执行。

武器八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

将债权文书到公证处进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届时可以越过诉讼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将节省诉讼成本和时间。

借据必须有的内容是出借人、借款人、金额,否则就不是一个借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较为重要,其中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较为重要,一旦打官司,有了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就可以调查借款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和信用信息,借款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有利于非诉追收和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提早进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出借大额款项最好签订更为完备的借款协议,就借款如何提前收回等重要问题设置专门条款,碍于一纸借条内容有限,近期发布如何提前收回借款专题文章。当然,出借大额款项最好有专业律师对借款人、担保人等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并由律师代书借款手续较为稳妥。“不要将支付律师代书费的机会交给对方”是出借人的智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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