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辱母者案到底侮辱了谁

丁慎毅:法院判决“辱母案”有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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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4日,被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各种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甚至对自己母亲露出下体,22岁的于欢操起一把水果刀捅刺,致1死3伤,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3月24日《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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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舆论几乎一边倒地站在被告人一边,但是,法院判决没有认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有三个特征,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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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杜志浩等人实施的是不法侵害。

撇开高利贷的违法不说,仅就逼债而言,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而且使用的暴力手段,这是确凿的不法侵害。

其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杜志浩等人的不法侵害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其间有人报警,警察来后只是让杜志浩等人不要打人,然后离开。且不说警察的失职,但至少证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第三,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那么,问题来了。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的流氓性纠缠逼迫,对于欢来说,怎么叫正确处理?给他们普法?给他们上道德品质课?这时候,他可以说到了崩溃的边缘,而警方的离开让他彻底绝望,只有一个办法自救,就是把警察喊回来。这时候,又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从心理学上来说,这是一种崩溃中的无意识行为,会不会是类似于间歇性精神病?需要通过相关心理学方面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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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的辩护律师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从轻处罚。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问题又来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如果说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不算使用工具,那么只要对方没使用工具,就可老实的任其殴打?还有,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严格说来,人体器官只要对他人构成伤害,同样是一种工具。手掌是工具,生殖器也是工具。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又凭什么说“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于欢的被迫还击至少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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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2016年4月14日,作为警方,即使从一般人的常识出发,为避免纠纷升级带来的意外,应先把纠纷一方带走隔离,但警方却违背了这个一般性的常识。在案发4个月之后,讨债一方被当地警方认定为“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到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这期间法院应该有时间做更详尽的调研。公众所以一边倒地同情“辱母杀人案”,一审法院是不是判决的有些草率?或者是另有隐情?这都有待警方和一审法院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等待上级法院的再次判决,甚至等待最高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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