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抵免政策问题一二

昨天回家太晚,加之喝了点酒,实在无法完成每日一篇的任务。早起补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是一个看起来很复杂,实际也很复杂,感觉没人能说清的政策。昨天就遇到两个有争议的问题,现在记录一下,等着哪天突然开窍,再说出自己的意见。

一是境外A国子公司在B国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将利润给子公司,子公司再分回国内,分公司在B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能否抵免呢?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间接抵免适用的对象是三级子公司之间,显然分公司不适用间接抵免。另外一种思考的方式是分公司的所得可以视为子公司在B国的生产经营所得,所以其对应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是可以抵扣的,但这种说法也没有实际案例的支撑。

二是税收饶让条款能否适用于间接抵免呢。假设B国跟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里规定了税收饶让条款,那么境外A国子公司在B国设立的子公司取得的收益在B国享受优惠政策,那B国子公司通过A国子公司分回的所得,其享受优惠政策的那部分税收,能否可以视同已缴纳,享受抵免政策呢?一种意见是协定是中国跟B国的事,适用于中国和B国的居民企业,但现在是从A国分回的所得,不能适用协定,也就不能适用饶让抵免的条款。另外一种意见是饶让条款规定的视同缴纳,只要有协定的支撑,享受优惠的条款就应该视同缴纳,不管是直接抵免形式还是间接抵免形式。问题已经够复杂,但如果在B国成立的是分公司,该如何判定。

短短一个案例,就遇到这么多问题。所以境外所得抵免政策研究任重而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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