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案回顾——“宝马案”的被害因素

2004年3月11日,北方城市青岛尚春寒料峭,一起宝马车女车主连人带车失踪的案件轰动岛城,给那年的初春增添了肃杀的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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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前,私家车还并不普及,能够买得起“宝马”,更是财富的象征。在案件侦破的四个月,“宝马”、“富婆”的字眼,加之失踪人家属悬赏20万元寻人寻车的消息强烈地刺激了人们的感官,一时之间关于人车失踪的流言甚嚣尘上,全市恐慌,全省关注,直至120天后,一条来自招远偏僻农村的线索为破案带来了曙光,最终4名犯罪分子落网,一起劫车杀人的案件真相大白。

3月10日晚上九点半,被害人在位于五四广场的公司加完班,驾车沿着东海路回家。4名驾车来青预谋实施抢劫的歹徒彼时正游荡在东海路上寻觅“猎物”,恰巧遇到了这辆女性独自驾驶的“宝马”。经过一路跟随,终于来到麦岛附近的偏僻路口,作案车辆佯装刹车不及,与被害人的车发生追尾。被害人下车查看,立即被歹徒控制在后座,连夜劫持到栖霞,两天后被杀害。

毋庸置疑,4名犯罪分子对案件进程起到了决定作用,是他们选择了作案的对象、时机和手段,并最终将后果引向了最为严重的程度。但是被害的女性,在自己最终遇难的全过程中,是否有自身的因素加剧了被害?假设犯罪方面客观条件不变,被害人换成另一个人,是否一定遭遇抢劫或被劫持后产生最为残酷的后果?这真不一定。

一名通过拼搏努力走向富裕的成功女性选择一辆在那个年代被认为是财富象征的好车无可厚非,但是车的因素的确是她被害的第一诱因。我们不能因为怕露富而拒绝好车,但驾驶好车是不应该放弃应有的谨慎和警惕的。

在犯罪分子的供述中提到,发现这辆宝马之前,也曾盯上了几辆奔驰、奥迪等高档车,无奈人家车速太快,无法下手。只有这辆车开得很慢,他们才得以从容地跟了十多公里,物色到了最佳的作案时机。驾驶并不娴熟,也未通过后视镜发现一辆同样缓慢的车一直跟在后面,女性该有的仔细没有发挥作用啊!

追尾发生时近十点,北方初春时节,夜色中路人已极少。僻静的道路上,不确定后车是什么人,贸然下车是鲁莽的。此时的正确做法应该是立刻将自己锁在车内,报案等待交警到场。车已经被撞,急迫去查看并不会使损坏复原,其实追尾时的前冲力大致可估计出严重程度。相信被害人独自走夜路时一定是有防范之心的,然而因为心疼爱车,自身安全被忽视了。

被害人两天后才被杀害,说明犯罪分子是经历过两天的纠结的。杀人与单纯的抢劫承担的法律代价完全不同,从最初只想抢劫到担心罪行败露而灭口,4名犯罪分子其实也走过了一段艰难的心路历程。在极其宝贵的这两天,被害人与犯罪分子之间有怎样的交流和心理博弈,已不得而知,至少我们现在看到的是她未能把握住最后的机会,为自己赢得一线生机,这是令人扼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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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法学家本杰明•门德尔松在1956年对犯罪与被害的关系提出了“刑事伙伴”这一概念,揭示了被害人的因素是犯罪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进入犯罪场景,成为被害人,甚至,可能因为自身不适当的言行或反应,为自己被害推波助澜。这种被称之为被害性的人格特征,其实存在于每个人身上。从这起十二年前的旧案,可以发现,被害是有可能规避或减轻的,重点在于发现自身的被害性,例如冲动、粗心、暴躁、软弱等等,通过心理训练和特别防范来加以避免。

天下无贼是每个人的愿望,其实并不是靠贼不偷,而是靠贼偷不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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