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下)

一、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律后果

• 按照国外行政法的理论和行政判例。行政行为违法后果有以下情况:——中国没有相关行政诉讼法规定

• ⒈明显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从成立之日起无效,此种情形为绝对无效——如拒不说明理由的行政处罚等

• ⒉一般的违法行为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通过法定的撤销程序,可使行政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也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确认其违法,并采取补救措施,此种情形为相对无效

• ⒊某些程序违法可以补正,某些对行政行为的内容没有影响的轻微程序违法可以忽略不计

• ⒋在当事人无权申请撤销以后,行政机关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撤销违法行为

• ⒌为谋求法的安定性并从行政程序经济的角度考虑,对于行为时存在瑕疵,其后因情况的变化而不能予以追究的情形,可以称之为行政行为瑕疵的治愈。



二、无效的行政行为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的区别

(一)无效的行政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1、无效的行政行为:一般是指法律规定的明显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

2、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 无效的行政行为自成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无论是否宣告无效,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没有服从的义务,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或要求有权机关撤销或宣告其无效,不受行政复议期限和诉讼期限的限制(但我国在制度上并没有就绝对无效的行政行为加以规定)。

(二)可撤销(相对无效)的行政行为法律后果

• 对于这类违法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违法的行政行为将如同合法的行政行为一样发生法律效力。




三、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及其限制

(一)撤销与废止的区别

• (1)针对的对象不同。撤销一般针对违法行为,而废止一般针对合法行为

• (2)原因不同。行政行为被撤销往往是因为行政行为违法,而行政行为被废止往往是因为行政行为不适应新的形势

• (3)后果不同。撤销使行政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而废止则使行政行为自废止时起无效,废止前的行政行为仍然有效

(二)撤销权、废止权的限制

• 如果确实要对行政行为作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撤销的,必须保护利害关系人的信赖利益,补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四、正当行政程序公开原则

• 行政公开分为两个层面的公开:

其一是政府信息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包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其二是行政程序中向特定当事人的公开。



五、正式听证程序的基本规则

•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都规定了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的基本规则有:

• (1)在合理的时间之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 (2)内部职能分离

• (3)公开进行

• (4)回避的规则

• (5)质证与辩论的规则

• (6)根据听证笔录作决定




六、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下)_第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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