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利用境外资金的两大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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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币国际化战略的实施,信托公司引入境外资金的方式也更为丰富,既可跨境直接融资,也可以通过境外子公司融资,再通过各类资金通道将境外资金转入境内使用。目前,境外资金成本具有相对优势,信托公司利用境外资金一方面可以扩大可用资金规模,服务境内实体经济;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整体回报率。

  一

  信托公司跨境直融

  信托公司跨境直融,是以信托公司作为境内主体直接向境外机构融资,实现资金的跨境使用。跨境直融是2016年5月央行启动新的跨境融资审慎管理带来的新业务模式,实际上是之前自贸区跨境融资试点基础上进行的推广,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指出,信托公司跨境融资归外管局管理,采取备案制,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融入的外汇资金还可结汇使用。

  目前对于境内跨境融资额度的管理如下表:

  央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方式

  对于上述五项参数,央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按目前的设定条件推算,对于注册资本30亿元的信托公司,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为30亿元,可以开展累计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中长期融资(1年以上)或者累计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1年以内,含1年)。

  另外,根据《通知》要求,信托公司首次办理跨境融资前,只需将自身情况、融资余额与上限、计算过程等报送央行与外管局,随后可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后续跨境融资业务的开展,只要风险加权余额在规定的额度内,就可以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通知》的出台,为信托公司境外融资打开了一扇新的窗口。对有志于开展境外融资的信托公司而言,如果希望扩大跨境融资额度,一个方向就是提高中长期融资的比例,另一个方向则是增加实收资本,在扩大资产管理规模上限、提高整体风险抵御能力的同时,也提高跨境融资的额度上限,使得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更为方便。

  二

  通过境外子公司融资

  信托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以子公司为主体通过贷款、发债等方式从境外获得低成本资金,也是可行的融资方式。由于这部分资金是境外资金,不占用境内的外汇额度,只要境外资金方认可,融资额度相对灵活自由;由于境外资本市场较为发达,融资渠道丰富,金融机构较为活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业务流程,通过境外子公司开展融资操作也相对简便。

  信托公司通过境外子公司融资已有实践案例,中融信托通过境外平台中融国际控股在2016年成功发行了2.25亿美元债券,所融的资金主要用于境外平台的日常经营以及境外投资。该境外平台被标准普尔授予长期“BB+”和短期“B”的发债人信用评级,长期评级的展望为稳定。与此同时,该公司还被授予长期“cnBBB+”和短期“cnA-2”大中华区信用体系评级。

  通过境外子公司融资后,如果资金希望转入境内使用,可以选择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是通过QFII、RQFII等方式投资于境内金融资产;二是通过新设或者参股境内机构的方式,境外子公司将所融的资金作为资本金投资于境内;三是通过委托投资的方式,委托其他境外资产管理机构投资于境内资产。

  >;>;>;>;第一种方式,

  需要境外子公司先申请QFII或者RQFII牌照并向外管局申请投资额度,然后投资于境内指定的金融资产。采取这种方式,境外子公司需要再向监管部门申请牌照,可能需要额外配置专业人员,相对需要一些前期准备工作,但好处在于自主性比较强,可以与境内主体配合,搭建资金的内外流通渠道。另外,根据央行新规,目前大部分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已经可以直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如果未来信托公司境内主体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境外子公司先从境外融资再投资于境内银行间市场对应的债券,就可以实现境外资金的曲线入境。

  >;>;>;>;第二种方式,

  境外子公司作为外资投资主体,通过在境内新设或者参股入股投资型公司、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融资租赁公司或其他金融实体等方式,以注入资本金的方式实现资金入境,可选择的投资通道包括FDI、QFLP、FIVC等。这种方式相对繁琐,并且境内外双重主体意味着在税收上可能会有额外成本,而且不同的主体类型对自有资金的使用范围有着不一样的限制,比如实体企业的外汇资金不可投资于金融资产等;有一些主体在设立时还需要经过审批,像FDI、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经过商务部审批,QFLP需要自贸区审批等。因此,第二种方式往往更加适用于境内外的业务联动,而不是单纯的资金出入境目的。

  >;>;>;>;第三种方式,

  境外子公司将资金委托于其他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境外投资银行、境外基金公司等,可以借助这些资产管理机构的QFII、RQFII、QFLP、沪港通等资金通道,实现境外资金的曲线入境。这种方式比境外子公司自行申请牌照相对简单,也可以规避关联投资的相关限制,但相对业务成本可能更高一些,业务自主权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实质上是通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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