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几天,赤坂亭总监在餐厅吸烟并打人的事件在坊间不断传播发酵,由于视频的直观展现,基本事实毋庸置疑;而 赤坂亭和该总监的事后致歉信也欠缺足够诚意,且至今未见餐厅与当事另一方的任何正面沟通和谅解达成。
“禁烟”、“打人”、”辱骂出警警察“等,鉴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市地方立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非仅道德谴责的范畴,而涉嫌违法,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受害人可以请求民事赔偿。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地方规定
1.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18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2.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6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九)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7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和吸烟室以外禁止吸烟:(一)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二)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 ......
第12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第13条 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职责的单位,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18条 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第20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1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第22条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43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5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4.《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2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3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16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22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23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
责任。......
第37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法律责任解读
1.赤坂亭未尽法定职责,在公共场所禁烟,配备劝阻吸烟人员,且在顾客提出劝阻建议后,未进行有效劝阻,并令吸烟人停止吸烟或劝离餐厅;
2.紫衣女子虽非孕妇,但提出劝阻吸烟并进行交涉于法有据,如其因为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依法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3.环球港作为商场的管理人,如未在事件中尽责,并因此造成顾客损害后果的,依法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餐饮行业禁烟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禁烟规定的单位依法可以采取警告、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5.公安机关对殴打、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可以对责任人进行罚款和拘留的治安处罚;如阻碍其执法的,可从重处罚。
2015年上海市禁烟状况白皮书显示,在娱乐场所、网吧、餐厅三大吸烟“重灾区”,仅餐厅抽烟现象略有回升;《上海市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已列入2016年上海市人大立法计划,预计6月提交审议,年内有望室内全面禁烟。此次事件的发生为地方立法提供了又一个案例,再次证明法律规定必须有完善的管理处罚机制,罚当其责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必由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