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对目前司法实践中保险及保险金在婚姻中的财产性质做了有史以来最为全面的审判意见指导。】
李爽律师对本次最高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婚姻家庭篇第4条——保单离婚分割条款、第5条——保险金婚姻性质条款进行了解读。
第4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第4条只有118个字,李爽律师分析后发现信息含量极大,为了便于保险精英们快速且准确吸收学习,特制作下表。李爽律师把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形列表如下,请直接对号入座即可……
表一:保单离婚六分法
第5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作为一方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5条172个字,信息含量浓度也已爆表,为了符合大家习惯的快餐口味,李爽律师也把复杂信息简单化了。对本条详细解析如下:
表二:保险金离婚八分法
婚姻保险五罗盘
在上述“表一:保单离婚六分法”及“表二:保险金离婚八分法”的基础上。王芳律师团队认为寿险精英在帮助客户进行保单架构设计的时候,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剖析,结合客户的婚姻资产合法保护的个性需求展开设计。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李爽律师结合客户案例绘制了一张“婚姻保险五罗盘”,帮助大家解析不同客户需求的不同保单结构设计:
第一种情形:客户需求如果是自己的婚前财富保障,那么可以选择在婚前购买保单并足额交清保费,这种保单架构下的保单仍然是个人财产,保单现金价值不受日后婚姻变动影响。
第二种情形:如果客户担心自己的健康及意外风险,想在婚后给自己更多的基本保障,完全可以考虑自己给自己在婚前、婚后购买大额的健康险及意外险。如果出险,客户自己作为伤残及大病保险金受益人,此部分受益均为婚后个人财产,免受婚姻风险冲击。
第三种情形:如果客户想要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利益,锁定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完全不掌握家庭资产的全职太太),可以考虑让配偶出资购买大额年金类保险,那么生存年金受益人无论是妻子还是丈夫,生存年金都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能够共同享有该年金利益。
第四种情形:为子女购买的年金保险,父母可以选择同时做投保人及受益人,并将该保单附加万能,这样生存年金部分为父母之财产,子女婚姻出状况的话不仅保单本身不面临分割,生存年金部分也可以免于分割,子女一旦身故保险金也与子女配偶无关,最大化保护父母权益。
第五种情形:家中的父母无论在子女结婚前还是结婚后,都可以购买终身寿或定期寿保险产品,由子女作为保单受益人,父母一旦身故,子女可以获得巨额赔偿,同时该笔保险金为个人财产,轻松隔离子女婚姻风险。
本文来源于李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