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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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然而,本篇文章的对象并非是针对个人,而是针对于商品或商业个体,所以实际上用到的是以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名誉的地位。 商品声誉,是指社会公众对一经营者的商品性能、品质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商品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很欣慰的是法律都在很努力的健全其自卫系统,无论个人或者群体都可以依据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然而很可悲的是在捍卫的同事必将失去些什么,就像守卫先锋的大锤,你举盾的时候前面无可攻破,而后面确实一攻即破。可能读者到此都没弄懂觉得我在扯些什么?产品,我扯的是产品。

现在我们把以上两种情况全都狭义化,试想一下:

现在存在三个人。

一个是法官,上帝般的公正度。

另外一个分别为公民A公民B,假设A对B进行诋毁伤害,A有罪,反之亦然,符合上面的情况。

现在我们以2012年的陈永洲事件为例(仅分析,并不对真实性做任何评判,鄙视那些喜欢活在阴谋论世界的人们,祝愿你们以后生活在索马里)以结果来看,新快报诋毁中联重科导致后者股价下跌,损失惨重,后者报案,前者某记者被捕,justice has been served, bravo! Now, considering this:

现在存在五个人。

一个是法官,上帝般的公正度。

其余全部为公民,分别以ABCD代取,A诋毁B,B告法官,A被判刑,C和D都和B一起骂A,因为A嘴贱,乱说B,从总量来说,B的声誉少了一部分,A被告被判刑以此作为赔偿来尽量弥补B所缺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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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法律的作用,the balance平衡!可悲的是如下

假如A并没有诋毁B,而是夸赞呢?

场景一:

A觉得B不错,把她推荐给了C和D,C和D觉得B也很不错

结果:win + win + win非常好

场景二:

A觉得B不错,把她推荐给了C和D,C觉得B不错,而D的恰恰相反

结果:win + win + defeat中和一下还是满意

场景三:

A觉得B不错,把她推荐给了C和D,C和D都觉得的恰恰相反

结果:win + defeat+ defeat中和一下已经出现负数了(理想状态下),这怎么办,意思就是C很大方愿意和A中和感受,那D呢,D咋办,仅仅是因为相信了A可得到的确实失望和不满,怎么办?A并没有诋毁B,没办法依靠法律,而且法官不可能凭D的一面之词就判刑啊,没有依据的法律跟纸有什么区别?

可能在例子当中我们的量极少,法官都觉得没必要,但是,想象一下,把这些量放到足够大的情况下又如何

场景四:

A就没用过B的产品,但是A的文笔和影响力很好,辞藻之繁华当世绝代,旷古烁今,B有钱啊,先就掏了一个亿给A,并说了一句,“照死里夸”,A是有节操的,怎么可能这么做,回应道,“不收现金,请XX支付,我只说实话”,数天后,一师军团从天而降,手中都拿的B的产品,C和D象征着7亿民众,全买,为什么,因为A都用啊。用完之后7亿民众有2亿拿着刀杀死了另外的3亿,并让剩下的2亿都变成治安官,社会大和谐!

纯属胡扯,但是对于产品来说每一个人的感受都是不一样的。

XX电影要上映了,我不可能看过,电影产品的实体就是remain unseen, 被看过的就是被消费过的,那我们就用看电影的这个点来说。

首先,一个滑稽的问题是,没有一个人的电影等级制度是一样的。此处假如说甲和乙都是为了去看电影里面的床戏,也就是追求性刺激度,其中一个是高中男生(maybe illegal, but realistic),一个是性冷淡的女人(我是男的,除了功能性障碍,很难想象男的有),麻烦来了,对于高中男生,我觉得只要女主漂亮身材好,摸摸二垒都会很刺激,但是后者我估计就算你放毛片她都没什么反应。然后回头再看,他们的目的一样的,追求的性刺激度,为什么会看这部电影呢,因为电影是以床戏为噱头宣传的,但看完之后的感受是甲充分满足,可能还会多了,而乙觉得被骗了,根本没欲望,而他们所花费的票价是一样的,怎么办呢?看完去退票,人家说你搞笑。顶多就是豆瓣的影评上哔哔两句,给个一星(因为没有零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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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样,这些 奇怪的信息(炒作)和 奇怪的产品(预购

现而今的网络社会,人人都是信息的提供者和汲取者,但是可怕的是信息过于疯盈,无所选择,这恐怕也是这两年知识付费比较火的原因吧,因为无从选择,索性不选择,让别人帮我选,但可笑的是,如果别人帮你选错了呢,知识付费,只不过是多了一个Blamee而已,火是因为一个这样的产品可能找到了两个人的选择共同点,而剩下的八个人跟着盲从,满足与否只有自己知道。而当你反应过来之后,再去“退”,又是别样的一番天地。看完电影,拍的啥么,去退票,人家骂你搞笑。买个XX学院会员一年,买完之后立马意识到只需要一周,害怕别人麻烦,就说退剩下的11个月,人家骂你搞笑,我们这可是预付费产品,你不要就别买那么多,哪有买了就退的道理。这些都是亲身经历却又无可奈何的事情,因为本来别人就没有逼你买,但是问题是你没买你又怎么知道好不好,你买个Iphone觉得不好了可以退啊,因为你用过,好不好你知道,可是你买个XX会员你去退试试,等你申诉一遍完,你的会员时间也到了,折腾的意义何在,只有去各种能水的地方黑他一下,满足一下自己的不屈诉求,之后亦是不了了之。所以现在总会期盼规范的出现,就如如果你黑我我就告你一般的规范,就如你夸他,可以,我如果觉得你在胡夸,去死,坐牢去;我觉得你的产品不错,我想买来试试,“不可以的,我们这个是预付费产品哟”,去死,不让试,犯法,坐牢去,为什么?因为你黑我我受损了,我能告你,我想买牛要牛肉,你把牛吹得9倍大,可我买到的还没半只重,为啥你就不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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