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
指作者有决定将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出版发行、广播、上映、口述、演出、网络传播),这是版权中的首要权利,直接决定着作者是否能够行使其作品的财产权(披露权)
特点:
一次穷竭原则。或一次用尽原则。即只要将作品公之于众,就完成了对作品的发表,且不可逆,即只能发表一次,不可能两次发表同一部作品。同理,对发表权的侵权也只能发生一次(作家首次上传,他人未经许可下载并收入文集出版,侵犯的是复制权、汇编权)。
推定许可发表原则。如作者已转让著作财产权,即可推定作者许可发表作品。(词曲作者许可唱片公司使用其未发表的音乐作品制作、发行唱片之后,不能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许可发表为由,阻止制作、发行;小说家许可电影公司将其未发表小说改编、拍摄电影,发表权默认许可;否则,丧失拍摄意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其他权利牵连原则。如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还受到第三权利人的制约,比如肖像权和发表权的问题。
发表权与发行权的竞合。
是人身权的核心,是宣誓作者与作品的自然关系,类似父子关系,法国称“父权”。
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是对作品内容做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即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形式的改变,也包括在思想与情感不变的前提下对纯表现形式的改变。
(1)改编权控制的是改变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创作出新作品的权利,故修改后的作品一旦认定为新作品,修改行为就是改编行为了。
(2)第34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歪曲,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是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多数国家还把“可能对作者的声誉造成损害”作为侵权要件,即是为了防止作者在其作品被轻微改动、尚不足以影响其声誉时过多地提起诉讼。(实质性改变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导致作者声誉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
总述:作品的财产权,又称作品的经济权利,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专有权利。所谓“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在我国即指12种法定权利。
根据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报告,版权产业可划分为四类。
(1) “核心”版权产业:指以创造和传播作品为主要目标的产业,如图书出版业、音乐产业、报刊出版业、电影产业、广播电视产业、计算机软件业(包括商业软件和娱乐软件)
(2) “部分”版权产业:其产品中仅有部分享有版权的材料,如纺织品、玩具制造、建筑等。
(3)发行业:面向商场和消费者发行版权物品,如有关的运输服务业、批发与零售业等。
(4) “版权关联”产业。其所生产和发行的产品完全或主要是与版权作品配合使用,如计算机、电视机、收音机等。版权产业在现代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 大,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其在GDP中占比平均3-6%,美国高达11%,发达国家保护版权尤为积极。
复制权 是财产权中最核心的权利。复制的方式包括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
1、行为构成:
(1)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记住诗歌,加以朗诵,虽是再现,但非复制;皮肤可以成为载体,如“文身” )
(2)使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形成复制件。(照镜子,只是暂时“映现” ;对油画展览的现场进行直播,会导致美术作品出现在电视荧屏上,但该直播不是复制;同理,电视台对演唱会的现场直播固然使音乐作品和歌手的声音通过电视机得以再现,因为没有被“固定”在电视机上,只是“播放”而已,同样不是复制。)
2、行为分类
(1)从平面到平面(复印、油印、胶印、铅印、打印、照片翻拍、录音带翻录、录像带翻录、刻录CD、扫描、上传、下载)
(2)从平面到立体(依据美术作品或设计图制作立体艺术品、依据建筑设计图建筑建筑作品,如奥运会“福娃”玩具。“腾讯QQ企鹅”诉某公司以企鹅为外形的“氧吧过滤加湿器”获胜诉)
(3)从立体到平面(对雕刻作品、建筑作品进行拍摄:艺术品展会上禁止拍摄,如置于公共场所,对其临摹、摄影、录像,应属合理使用)
(4)从立体到立体
A.立体-平面-立体;
B.立体--立体(3D打印:通过摄像头扫描,扫描后计算机进行立体建模,再通过3D打印机打印,立体相片、工艺品、玩具、服装、鞋帽、汽车、房子等,未来电子商务模式或被改写,物流可能遭遇重创。)
(5)从无载体到有载体(即兴演讲,是口述作品,通过录音或速记予以复制;明星演唱,录制。 )
传统复制:手抄、拓印、临摹、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
3、数字环境中的复制行为
(1)将作品以各种技术手段固定在芯片、光盘、硬盘和软件磁盘等介质上(如把歌曲“固化”在DVD机中的芯片中;将作品“刻录”成光盘;将软件“拷贝”到计算机硬盘上:用扫描仪将作品“扫描”成数字化格式保存在计算机中)
(2)将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 (在BBS.、个人空间、博客等“张贴”作品,将导致作品以数字化格式在网络服务器硬盘中形成永久性复制件)
(3)将作品从网络服务器或他人计算机的“共享区”中下载到本地计算机中 (不包括在线阅读、浏览行为 )
(4)通过网络向其他计算机用户发送作品(将数字化作品作为电子邮件的“附件”发送给其他用户,也会导致在用户邮件服务器的硬盘上形成作品的永久性复制件;手机短信“发送”也
是。)
案例: 2004年,深圳康佳通信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渴望》固化在电话机IC卡上,内置为来电显示的铃音。北京二中院认定为复制行为。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1、行为构成:
(1)面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故又称“公开发行” (出版社公开出版美术画册;书城出售小说:拍卖行公开拍卖国画。手稿复印3份赠3个朋友,不是发行)
(2)以转移作品有形物质线体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公开朗诵诗歌、演唱歌曲、展览油画、通过有线或无线系统向公众传送作品,非发行行为。)
(3)电影的传播方式:电影院公映、网络点播、出售光碟
2、行为特点:发行权一次用尽
又称“首次销售原则、权利穷竭原则” ,含义是指著作权人首次向公众销售或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次流转,即合法获得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的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再次出售或赠与,这一原则对于保证商品自由流通具有重要意义。适用该原则的两个条件: (1)作品复制件须经著作权人授权或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制作(对于非法复制件,如盗版光盘、盗版电影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也无论买受人在购买时是否知道该电影光盘是非法复制件,持有人公开销售的行为都是侵犯电影著作权人发行权的;先授权出版社限量印刷1000册,后擅自加印的行为) (2)对于特定的原件或合法复制件,已许可过“一次"发行。
李哈哈:
《著法》第十条: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来源于国际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第11条规定)。
1、发行转移的是有形载体的所有权,出租转移的是有形载体的使用权或占有权。
2、如计算机软件并非出租的主要标的,而是作为被出租物中的一个附属,则该出租行为无需获得版权人许可,比如出租全自动洗衣机(装有计算机软件中的电脑芯片)。
3、出租权的内容
(1)著作权人有权出租其作品复制件。
(2)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非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复制件。
(3)著作权人有权从出租其复制件人那获得一定报酬。
4、出租权的限制
著作权法一方面要维护著作权人之合法权益,强化他对作品的控制权利,另一方面也必须虑及作品传播对社会文明增进之禅益,使之能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若作权法不得不协调于著作权人的专用权与社会公众使用权之间。所以,一些国家或地区的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出租权的同时,又给予了某些限制。
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控制两种行为:
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他人公开播放应经许可并付报酬。
条件:
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广播权控制三种广播行为:
定义: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2001年修订时新规定的:传统传播行为是一种由传播者“单向”提供内容,由受众被动接受的传播行为,而网络传播是一种双向“交互式传播”。
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即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再现作品的创作活动。改编应该是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的重复原作品的内容,而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达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创作目的。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改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摄制是一种重要的演绎作品的行为,其产生的结果为视听作品。
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版权相临近的一种权利,是指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对该文化产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邻接权是从版权演变而来的,是作品的传播者对作品的传播方式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依赖于版权,但其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对于邻接权的保护,是对版权保护的一种补充。版权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传播者,通常是法人。
《著作权法》第38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权,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此类权利的主体一般是指图书、报纸、期刊等的出版单位对出版物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
【小结】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
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享有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现场直播、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出租六项权能。
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复制、发行、出租、许可播放(录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五项权能。
广播组织:享有转播、录制、复制、信息网络传播权四项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