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获《民法典》认可,离婚时能申请补偿

家庭生活中一方压缩自我发展,用时间和精力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离婚时却可能面临权益不能保障的困境。对此,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民法典》明确了给予经济补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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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勇气

耿女士与赵先生相识相爱,最终携手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后,两人生育了一对儿女。耿女士放弃了升职加薪的机会,将主要精力投入到照护子女和老人上。有了老婆照顾家庭,赵先生在工作上没有了后顾之忧。在两个人的分工配合下,一家人生活和谐幸福,赵先生一路升至公司副总。婚姻的第十年,两人的感情出现了裂痕,争吵不断,赵先生在此时提出离婚,耿女士同样难以忍受婚姻的惨淡,但却受“小职员”这一身份的限制,没有勇气同意离婚……

婚姻中的耿女士,是承担较多家务劳动,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其创造的价值应当得到尊重与保护。时代的进步,让我们越来越意识到家务劳动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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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的价值

家务劳动,是指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从事的一种无报酬劳动。它通常包括洗衣、做饭、照看孩子、购买日用品、清洁卫生、照顾老人或病人……

多年来,家务劳动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表现不明显、存在感低,始终被作为一种不计报酬的无偿劳动存在。“专、兼职家庭主妇、家庭煮夫”等放弃自我成长与发展,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为家庭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成本,离婚时,却时有陷入较弱经济能力导致的困窘境地,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创造的经济价值却是难以用金钱衡量的。因此,《民法典》明确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与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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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经济保护,将离婚经济补偿从“沉睡”中“唤醒”。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结合学者观点,适用离婚经济补偿,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是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主要是指承担较多家务性质的劳动,实践中综合以下因素考量: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产生的效益。出于对美好婚姻前景的信赖,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自我发展空间受到压缩,离婚经济补偿中应予以考虑。

二是离婚时提起经济补偿请求。经济补偿必须由一方主动提出。根据规定,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应对此作出判决。但可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

此外,经济补偿的提出具有时间限制。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法律也许无法让你完美兼顾家庭与事业,也无法挽回你逝去的青春,但却可以为你今后的物质生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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