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读书笔记D10

《民法总则释义》P324-334

《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P50-52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1、特征;一种组织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最终由设立人或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和法人一样,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范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法设立,非有限责任的法人制的)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等,若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也属非法人组织。

3、X104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殊的法律规定有合伙企业法、律师法等,设立人是否承担无限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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