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商品标价的职场征信,此事你怎么看?

原标题:个人信用信息展示应该遵循什么规则?

信用卡逾期、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在高铁动车上吸烟、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多次闯红灯、停车欠费……越来越多的失信行为被记录下来,放入个人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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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正处于建设诚信社会体系起步阶段的当下,这些个人信用信息在商业网站的方式五花八门。

个人信用信息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展示和保护的平衡点在哪里?两位互联网领域的资深律师给出建议。

记者调查发现,有网络平台可以上传职场信用信息并作为商品标价,供付费后查询。

记者登录名为“HR(人力资源)职场信用查询”的网站,主页上罗列着大量人力资源机构上传的员工不良行为信息。

“今日新增黑名单150人,成功为HR匹配到7637人”,这个数字随着记者刷新网页还在不断上升。

首页上,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被部分遮蔽后,HR上传的员工信息被贴上泄露机密、自离不交接、偷盗财务、虚假简历、私活私单、能力极差等标签。

按照网站操作提示,付费9.9元,记者对网页上第一条“信用信息”进行了查询。在记者网络支付平台付款的记录中显示,9.9元的收款方是太原某易科技有限公司。

杨某某,基本资料:女,年龄未公开,联系电话:××××9201,身份证未公开,所在地区:江苏省南京市。失信信息:在职公司:台州市××××××,在职时间:未公开,事件描述:在校任数学教师期间未经校方允许,将学校教研组研发的课程私自售卖给第三方获取收益。

上传这条信息的HR显示为免费会员,共上传1个黑名单,已成功帮助7个HR。

记者发现,这个网站仅用手机号即可注册为免费会员并上传“黑名单”,上传信息包括姓名、学历、身份证号、手机号,并描述职场违规情况,上传信息后状态显示为“审核中”。

“HR查黑名单目录由用户免费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在内容详情页申诉,我们将尽快删除。”页面上显示,可以对HR上传的信息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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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玲认为,商业网站这种搜集、展示、出售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违反民法总则第111条关于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还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

征信业管理条例要求,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本人同意,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通知信息主体本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浙江靖霖(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靖霖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丁风说,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设立作出了规定。考虑到个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既要适应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了解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又切实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侵犯个人隐私。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严格,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等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

来源: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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