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钟让你知道如何计算医疗期

对患病职工的管理一直是很多HR头疼的问题,让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继续休病假将导致企业人力成本增加。若想降低成本,很多企业会考虑运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但运用此条解除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是极易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得不偿失。既然要用到这个条款,那么我们必须要知道什么是医疗期,怎么去计算医疗期。


那么,什么是医疗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要知道,医疗期和病假并不是同一回事。

医疗期,其实就是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的长短有法定标准。

但是,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还是可以的。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建议、企业批准,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病假的长短需根据劳动者的病情而定。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期是怎么计算?

1、医疗期的期限-跟工作年先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有关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另外,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与医疗期期限长短有关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医疗期的起算点为病假的第一天-若劳动者的病假跨越两个医疗期计算周期的,需与当地劳动部门核实是连续计算还是从第二次病假的第一天开始重新就按。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综上,医疗期计算的基本步骤为:

1.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长短;

2.根据医疗期长短确定医疗期计算周期;

3.在前一步骤确定的医疗期计算周期内确定累计病休的时间,看是否超出医疗期。

4、当累计病休时间等于医疗期时则说明医疗期已经届满。

一般来说,当劳动者请病假且病假短于医疗期,除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之情形,用人单位在这一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当劳动者请病假但病假已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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