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行天下创始人和CEO周伟,2015年荣登福布斯中文版封面人物,成为2015年中国30位30岁以下创业者之一。
不幸的是,三位创始人和联合创始人先后被警方带走,在经历4-9个月后,2019年5月29日,东莞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三人已获释。
此事件涉及深圳乐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源于吴细龙与周伟团队的纠葛,两方目前仍有多单官司还没结束。
注:本文章只为从别人的故事学习,避免犯类似的错误,不要踩同样的坑。
“股权道”不参与八卦,不想被公关,我们尽最大努力通过查阅书面文件、法院判决书等了解更多情况,避免被道听途说的误导。
我们不知道事实的真相是什么,大家的自行想象我们就管不着哦。
一、平衡车行业介绍
滑板车于1993年起源于德国,Lime、Bird 、 Lyft、Uber 四家公司是共享电动滑板车风潮的引领者,VOI Technology是欧洲最大电动滑板车共享公司。
周伟2008年本科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 2008年与他人成立若比特公司,2009年研发出平衡车项目,融资时遇到在东莞做模具厂的吴细龙愿意投资,但要求在东莞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运作平衡车项目。
东莞易步
2010年9月,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成立,股东包括吴细龙和周伟所在的若比特公司等。
当时周伟研究生还没毕业,带领团队在东莞易步完成平衡车项目的研发。
2012年7月易步接受央视的专访,第一代平衡车M1亮相。
当时全球平衡车首发者美国Segway(赛格威),产品体型大,售价高达每台8万元。而易步的M1体积比赛格威小巧,价格1.68万元,只有赛格威的21%。
易步M1一面世就销售井喷,不只是在国内旺销,还打开海外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并迅速发展壮大,据说当时已是全球最大的平衡车企业。
随了销量井喷,公司也受投资人的追捧,后来获得了粤科金融等的融资。
周伟他们的辞职信说,2012年公司员工约90人,月均销售额超过400万元。
吴细龙和周伟他们的合作,在产品还没出来的前两年平静度过,产品旺销后却不平静了。
2012年底,周伟带领技术团队出走,在深圳成立新公司,新公司于2013年底推出 R1产品售价9980元,约为易步的6折。同时,市场上的其他竞争对手也如雨后春笋般起来,2014年至2015年平衡车领域受资本追捧,短短两年内涌现出600多家平衡车企业。2015年3月,小米投资的九号机器人新产品面世,售价不足3000元。东莞易步日渐衰落。
吴细龙说,易步2015年曾筹备登陆新三板,因突然被举报有偷税漏税嫌疑错过了最佳机会。
乐行天下
周伟团队离开易步后,2012年12月4日成立深圳哈维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7月改名为深圳乐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平衡车业务。
乐行天下在2013年8月获得2000万元天使融资,并发布R1系列平衡车。
2014年4月获得3500万元A轮融资,2014年10月获得1亿元B轮融资,在2014年10月发布R2系列平衡车。
另一家做平衡车的公司九号机器人,也在2010年10月获得小米、红杉等的融资。
2014年12月,周伟发一篇《我为什么拒绝了小米投资》的文章,文章提到:乐行完成了1亿人民币的B轮融资,也是行业内第一家,市场占有率达60%。
知乎上有关于此事的评论,有兴趣的朋友可自己查看哦。
2015年行业走势一路上扬,乐行天下创始人和CEO周伟,也荣登2015年福布斯中文版封面人物,成为2015年中国30位30岁以下创业者之一;2015年底,乐行天下也获得深圳市政府150万元的资助;行成为深圳市政府扶持企业。不出工资的地步了,犯易步2016年3月,乐行天下获得新一轮战略融资。
在与吴细龙发生纠葛后,2018年11月周伟发文章说:公司曾是行业的Top 1,被冻结资产和账户两年,公司创始人突然被“网上追逃”,从此公司陷入绝境,无法正常经营,200多人面临失业。
周伟说,创业之初,我们假想模拟了二十八种可能会导致我们失败的场景,并针对性地制定了应对预案,写进了我们的《创始人基本法》,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也没想到,十年后的今天,我们需要面对**“投资人”的巨额勒索,以及无休无止的污蔑与诋毁。
九号机器人
九号机器人于2019年4月申请科创板上市,现在已中止审核。
九号机器人采用VIE架构,作为实体运营的公司是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于2012年2月成立(早于周伟团队出走前);2014年10月获得小米、红杉等的投资;2015 年 3 月推出第一款智能电动单轮平衡车产品 Ninebot C;招股书显示,九号机器人的多数平衡车售价在1千多到2千多之间。
2016年,九号机器人来自境外的收入在26%至37%之间,来自于小米的收入占比超过50%以上。
其中,2016年来自于平衡车的营业收入为11亿元,2017年为10亿元,2018年为12亿元。
招股书说,公司产品遍布全球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发展为全球平衡车行业领军企业。
在智能电动平衡车及电动滑板车领域,我国企业集聚了全球范围内 80%以上的知识产权和 90%以上的产能,因此,国外市场竞争格局由国内企业主导。
九号机器人的主要竞争对手包括:上海新世纪机器人有限公司(和东莞易步差不多在2010年8月成立)、乐行天下、浙江艾沃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爱尔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
至此,曾先后成为行业第一的东莞易步和乐行天下,在争斗中遭受重创,小米投资的九号机器人成了最终赢家。
二、事情经过和部分参考资料
2008年,周伟本科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
2008年6月,周伟与他人共同成立武汉若比特机器人有限公司。2017年6月,此公司股东已变更为乐行的周伟等5位创始团队成员。
2010年9月,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成立,股东包括吴细龙和若比特公司等。
2011年,周伟硕士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
2012年5月,易步推出M1平衡车。
2012年7月,易步接受央视的专访,此后销售井喷。
2012年10月19日,周伟、郭盖华、闫学凯、陈志发提交辞职信。
2012年10月22日,周伟等从东莞易步离职。
2012年12月4日,周伟等人创立深圳哈维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7月名称变更为深圳乐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5日,易步的技术团队撤走。
2013年8月,乐行天下获得2000万天使投资,并推出R1平衡车。
2013年9月,东莞国税局通知查易步查2010年9月至2013年7月间的账。
2013年,易步吴细龙向警方报案,举报周伟人等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2014年4月,乐行天下获得3500万元A轮融资。
2014年10月,乐行天下获得1亿元B轮融资。
2014年12月,周伟给猎云网投稿文章:我为什么拒绝了小米投资。
2015年3月,福布斯中文版发布2015年中国30位30岁以下创业者榜单,周伟成为封面人物。
2016年2月,东莞警方对乐行几位创始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进行刑事立案。
2016年10月,东莞易步起诉乐行天下、周伟等侵害技术秘密,请求赔偿6000万元。
2017年3月,武汉若比特以股东身份起诉东莞易步,要求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合同等资料供其查阅或复制。
2017年3月24日,东莞易步因 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
2017年,乐行天下起诉东莞易步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
2017年8月14日,周伟当时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天轮科技有限公司从他人手中购买专利。2017年8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专利权人变更为天轮公司。
2017年9月4日,天轮公司起诉东莞易步侵害其刚购买来的专利权,后撤诉再另行起诉。
2017年11月,吴细龙微博文章《到底是凤凰还是乌鸦:揭秘犯罪嫌疑人登上福布斯封面的华科高材生》、《拜金为奴如白丁弃义如屣枉鸿儒》。
2017年12月,中国经营网文章:《五年攻伐涉刑责,中国最大平衡车公司“兵变”致命》,等深线记者:程维,深圳、东莞报道。
2018年2月,商界杂志文章:《一家营收数千万元的公司,到亏损千万元,需要多长时间?答案:1天!》,记者:梁玉龙。
2018年5月29日,乐行公司创始人被列为网上追逃对象。
2018年6月,周伟微博文章:《被前“投资人”敲诈巨款,为什么我依然坚持1‰的梦想》,并给乐行员工发内部公开信。
2018年6月,网上有多篇关于被前投资敲诈6000万巨款等的文章。
2018年9月3日,周伟起诉吴细龙犯诽谤罪,已被法院驳回。
2018年9月,乐行天下两位联合创始人(郭盖华及闫学海)被东莞警方带走。
2018年10月,周伟发表文章《我们选择不再沉默(内含法院判决)》、《吴先生的谎言与伪证》。
2018年11月6日,乐行天下因发布虚假广告,被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局罚款1500元。
2018年11月,周伟微博文章:《一个创业者的求助:冻结财产、拘留竟成了竞争和敲诈手段》的文章。
2018年12月,铅笔道文章《两败俱伤:投资人与团队因股权纠纷,商业互殴6年,拖垮2家头部平衡车公司》,记者:石榴。
2019年1月,乐行创始人周伟被东莞警方带走。
2019年4月,深圳乐行团队案微博文章:《乐行事件再升级:公开喊冤的CEO被带走,百名创业者联名致信东莞政府》显示,2019年1月给东莞市政府发创业者联名信。
2019年5月9日,钛媒体文章《创业“死”于入狱时》,作者:芦依葱葱。
2019年5月29日,东莞市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乐行天下创始人周伟、郭盖华和闫学凯已获释放。
2019年5月31日,钛媒体文章《无罪释放!“创业死于入狱时”主角创始人周伟回家》,作者:芦依。
三、相关协议
吴细龙与周伟团队间的合作,相关方先后签了备忘录和发起人协议。
3.1 合作备忘录
2010年2月11日,周伟他们成立的武汉若比特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方)和吴细龙自己成立的东莞市长安一中精密模具厂(以下简称B方),签署合作备忘录,约定双方成立合作公司运作两轮自平衡车项目:
(1)A方投入500万元,控股,占股权比例为60%。
(2)B方以技术和前期投入入股,占股权比例为40%。
(3)产品技术在生产前由B方负责,经检测认定后向合作公司转移,后期产品研发由合作公司负责。
(4)生产组织管理由A方负责。
(5)双方共同负责和监控财务管理,由A方委任总经理。
(6)如公司未盈利前解散或破产,固定资产归A方所有,技术、知识产权归B方所有。
3.2 发起人协议
为成立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四方股东另行签署发起人协议,签约方包括吴细龙(甲方)、吴东华(乙方)、武汉若比特机器人有限公司(丙方)、东莞市华科制造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丁方)共四方,协议没有写签署日期。新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并规定:
(1)甲方出资145万元,占29%;乙方出资125万元,占25%;丙方出资180万元,占36%;丁方出资50万元,占10%。
(2)在公司注册前研发投入为430万元,加上500万元注册资本,共投入930万元。
(3)丙方以技术入股,各方同意不对技术进行评估,丙方的180万元现金出资由甲方支付。
丙方在一年内将相关知识产权转移到新公司,归新公司所有,各股东不得泄露任何技术资料。
(4)股东退股、易步高管离职后5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工作。
(5)协议有效期为10年,未经同意股东不得退股或转让。
(6)董事会7人,甲方推荐3人,丙方推荐3人,丁方推荐1人,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推荐。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
东莞易步方说,周伟团队从易步离职后,将易步的服务器硬盘(存储第一代M1、第二代M2产品源文件与文档等技术资料)拆卸更换为不相干硬盘,将易步研发部的电脑资料全部格式化等。后来周伟曾答应交还,但却做了手脚,之后不久,易步被举报偷税漏税。
这就是文章开头说的,东莞易步向警方报案周伟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但3年过去警方并没立案。
界面杂志的文章说,易步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一案缺乏核心证据,警方迟迟没有正式立案。直到一份出走“任务清单”浮出水面。
清单指向2012年11月4日前后几天,周伟等人在离开易步之前向相关员工下达了16项任务,分为防守和进攻两类。
中国经营报的文章也提到任务清单的事,想了解的朋友可以自己查看哦。
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是否拆了硬盘?
在东莞易步诉乐行天下和周伟等人的侵害技术秘密民事案例中,周伟方的律师说,如果周伟他们真的这么做,易步必会马上发现并应立即报警,且迅速将硬盘交鉴定机构恢复数据,但易步公司在2013年12月才通过鉴定机构将资料恢复。
商界杂志的文章显示:在警方调查时,周伟否认了所有指控。有关清空服务器的事,周伟认为,这可能是吴细龙自己删的,然后栽到他头上的,这个“锅”自己不能背。
周伟团队的陈志发对钛媒体指出:易步并无证据证明,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22日的一年多内,对证据涉及的硬盘进行保全。不能排除易步恶意更换或删除硬盘内容后,陷害被控告人的可能性。
吴细龙对钛媒体回应称,之所以未在2013年11月前做鉴定,是因为当时从未想到“起诉周伟”;但直到2013年8月,“周伟方面向东莞税务局举报我们逃税问题,我在愤怒之下才想去报案。当时,才拿这个硬盘去做技术鉴定,才发现,硬盘中的资料根本不是当时(含有技术代码)的硬盘。”
他同时也指出,易步在此期间用于生产的技术代码,是从“其他离职人员的电脑中恢复出来的”。
“股权道”竹子私语:
我们无法知道谁拆了硬盘或删了资料,而且过一段时间后就算神仙也很难判断出来吧?
所以做好离职交接还是挺重要的哦,国企对重要岗位人员要做离任审计是值得学习的呢。
(2)是否用了易步的技术?
按刑法219条规定,就算不能证明谁拆了硬盘,但能证明使用了该等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也是有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
所以,是否使用了该等商业秘密成为关键之一,这就是为什么要鉴定乐行和易步两家公司的产品是否使用相同代码的原因,这个我们就不懂了,技术人员更了解吧?
周伟说:我们自己的发明成果,竟然成了他人谋财、报复的“专利”?
知识产权属于若比特,吴细龙没按协议完成出资前,东莞易步不享有该技术所有权。
我们查看协议的约定为:在公司正式设立后,若比特就合作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开始向易步公司进行转移,在一年内完成。完成后相关知识产权归易步所有。
就是协议约定在2011年9月20日前完成知识产权的转移,并不以完成出资为条件。
(3)另一个关键因素是造成重大损失
2016年10月,东莞易步在民事诉讼中提出,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乐行天下、周伟等的侵权行为给易步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至少在6000万元以上。
目前该民事案件未判决,不清楚是否能证明或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双方就金额进行过多轮谈判,相关内容大家可查看其他文章,由于有些用词过于严重,我们就不转述了。一些严重用词涉及罪名的法律规定如下:
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民事与刑事
有媒体的文章说,乐行天下与东莞易步两家公司的“商业秘密”纠纷案,让明明两家创业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极为罕见地上升为了刑事重案。
“股权道”分享一点法律知识:
民事、刑事是两种独立的责任,刑事犯罪是罪刑法定,非常严格,每一种犯罪都是刑法明确规定的,不可以用类推、推理等方法,也不可以创造罪名。
比如“侵犯商业秘密罪”就是刑法明确规定的一种犯罪,不是由民事升级而来,并不存在从民事升级到刑事的问题。
最近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与民营企业家座谈表示,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强调严格落实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不是有罪不处罚,而是严格按法律规定处罚,不可以创造罪名。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5)公安为何会介入?
周伟的文章说:为何部分公安人员怎么能够如此轻易介入这起纠纷,并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公司合伙人?
前中央常委李长春,前国家副总理刘延东,广东省省长马兴瑞,湖南省省委书记杜家毫,云南省省委书记阮成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茂于,及各地政府领导先后到我公司参观调研给予支持鼓励。
分享一点法律知识:
除了少数自诉案件以外,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构侦查、收集证据,再移交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检察院决定起诉后,由法院判决是否有罪和受何种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81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第155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第80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注:虽然由公安执行逮捕,但由法院或检察院做决定,不是公安自己可以决定的。
(6)请政府关注
乐行方支持者们给东莞市政府的联名信中,呼吁相关领导关注此事。
再分享一点法律知识:
前面说过,刑事犯罪是由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由法院判决。
公安归政府管,政府、法院、检察院是完全独立的三条线,中国法治非常重要的原则是:政府、检察院、法院独立,政府不可以干涉司法,政府干涉司法将犯非常严重的错误,联名信是让政府违法干预么?
(7)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也是刑法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需要证据确凿才可以定罪,有怀疑则不可以定罪,不可以象民事那样采用推理等方法。
所以,从公安到检察院再到法院每一步都可能会刷掉一些存疑的案件,从公安到检察院到法院到监狱每步数量应该是减少的,公安只负责查找证据,不可能要求公安抓的每个人最后都是被定罪的。
对于周伟他们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检察院已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其中的一段是这么写的:
经查,2012年10月,周伟、郭盖华和闫学凯擅自从易步离职,未经许可将易步公司二轮平衡车源程序带走并使用于其三人及其他股东成立的深圳哈维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深圳乐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造成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重大损失。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周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伟不起诉。
检察院的结论是证据不足,不起诉。不是媒体说的无罪释放,是否有罪是由法院判的,公安或检察院都不能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8)诽谤罪
乐行天下的公司声明说,吴某使用“在逃通缉犯”等侮辱其人格和名誉的字眼,已提起诉讼。
2018年9月3日,周伟向法院起诉吴细龙,要求追究吴细龙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周伟指控吴细龙于2017年11月19日在新浪微博发表《到底是凤凰还是乌鸦:揭秘犯罪嫌疑人登上福布斯封面的华科高材生》一文,2017年11月25日又发表《拜金为奴如白丁弃义如屣枉鸿儒》一文,捏造大量损害周伟名誉的事实,并经公证处于2018年1月2日作出公证。
吴细龙认为文章所述真实。
法院审理认为:诽谤罪要求有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所以于2019年1月16日裁定驳回周伟对吴细龙的起诉。
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真的存在侵害名誉权等情况,是可以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
我们只看到吴细龙的其中一篇文章,另一篇文章已经看不到,不清楚他用了什么字眼。
倒是在周伟的文章中看到较多可能涉嫌多项犯罪的表述,如果他写的是真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哦。
五、股权道点滴思考
曾先后成为行业第一的两家公司走到今天这步,希望看过我们“股权道”文章的朋友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吧,这才是我们写本文章的目的。
5.1 关于协议约定
各方先后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和发起人协议:
(1)两协议签约主体不同
备忘录和发起人协议的签约方不同,备忘录为两方,发起人协议为四方,从法律上不可以当成发起人协议是对备忘录的变更,这是两份完全独立的协议。
但是,在签署发起人协议后已成立了东莞易步公司,可理解为双方已用行动表示不再履行备忘录的约定,所以我们后面的分析将会忽略备忘录的存在。
(2)发起人协议没有签名和日期
钛媒体的文章说,乐行天下联合创始人陈志否认协议的真实性,他指出其股东签字页(“武汉若比特”及“工研院”)均无法人签字,并有日期缺失。
“股权道”竹子再认真看看:
协议是没有写签署日期,但是,签协议时已明确新成立的公司是“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且缴付出资、转移知识产权等关键履约要求并不与签约时间关联,而后期签约各方已用实际行动履行协议。所以,在此协议中没写签署日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武汉若比特、工研院两家公司在协议中只盖章、没有签字,协议写的是“本协议自股东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签字盖章”四个字连在一起写的,中间没有标点符号,是理解为:必须签字+盖章?,还是理解为:自然人股东签字、公司股东盖章?
在本协议中,由于签约后各方股东已用实际行动履行协议,且后期又签了公司章程,遵循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竹子认为两家公司只盖章不签字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股权道”竹子温馨提示:
对于公司而已,如果协议没有专门特别的约定,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都可代表公司,都会发生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后果,所以建议各公司管好印章、选好法定代表人哦。
怎么保住如此重要的法定代表人之位?可以看这里:
从前面可看到,各方发生争议后可能会扣合同,合同成为争取权益最重要的证据。
所以建议大家足够重视合同的签署,特别是股权合同会伴随企业终身,今天签合同时公司可能一分钱不值,但未来可能值10亿、100亿,这100亿怎么分与你今天签的股权合同有非常大的关系,所以我们对股权合同是收费比较贵的,网上也有很多免费版本,大家可自行选择哦。
5.2 关于缴付出资
周伟的文章说,按公司章程和发起人协议,吴细龙应在2010年9月20日公司成立后三个月内出资完成第一期145万元出资(即2010年12月10日完成),但吴细龙到2012年5月18日才完成。
吴细龙则表示:协议本来就是认缴,无需一次到账。公司在某个阶段需要用多少,我就给多少,从来没有拖欠。并且我还以私人财产和私人公司做担保在外借了1000万元给公司。
我们在2010年7月7日签署的第一版公司章程看到:
吴东华的125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前缴纳,吴细龙的145万元出资、若比特公司的180万元出资、丁方的50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3个月内缴足。
2011年1月10日的公司章程修改案对出资期限作了修改:
吴细龙的145万元出资、若比特公司的180万元出资、丁方的50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3个月内缴足改为公司成立24个月内缴足。
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吴细龙应该在2012年9月20日前完成出资,实际在2012年5月18日完成,不违反约定哦。
实际中发生什么事我们无法知道了,但用法律维权是需要证据的,而文字是最有效的证据,所以签约非常重要,签字还请谨慎哦。
周伟方说的:吴细龙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转移至个人名下、牵涉职务侵占等。如他说的属实,也是可以用法律手段、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272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股权道”竹子也建议各位创始人:
不要将公司资金与个人账号混淆,需要公司付款时可直接通过公司账户支付,或者个人垫付后回公司报销,不要将公司的钱转入个人账户再付出去。
5.3 关于股权分配
有文章说:东莞易步M1平衡车的畅销,引来一批风险投资频繁与易步商谈投资或入股等事宜,易步的技术团队与投资人吴细龙的冲突就此引爆:
吴细龙及其企业只能生产精密器件,却靠前期投资持有易步的最大股权;周伟等人负责平衡车控制研发及技术,在看到巨大市场前景时却未能直接在易步持股,间接持股比例也很低。
周伟曾经多次表示不满,自己领导的研发、技术及营销团队,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却未能直接在易步持股,间接持股比例也不高。
周伟他们的辞职信说:公司的长远发展离不开合理的股权结构,创始团队是公司的灵魂,决定公司未来发展的方向和潜力,应该得到足够的尊重。
首先,股权结构不合理一定会导致内部应力的产生,应力过大,决裂是必然的。
其次,运营团队不具有运营的控制权也会导致公司在将来的运营方向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而吴细龙觉得,周伟团队不过是一群初出茅庐的学生党。既没有运营公司的经验,也没有生产、销售渠道,是他这位“老大哥”提供了工厂,搭建了销售团队,引荐了各方面人脉。连平衡车也是他基于敏锐的市场嗅觉,从若比特众多项目中挑出来的。当时它只是一个雏形,离市场化还很远。
[if !supportLists](1) [endif]从法律上
合同签了就是有效的,各方都应按合同履行,不履行合同就是违约,违约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所以,我们一直强调要足够重视合同的签署,今天签名也许只需要毫不费力的1秒,但未来可能是几千万、N亿元的代价。
以后打官司再请高水平的律师?可律师水平再高能改变你以前签过的合同么?如果律师能改合同就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哦。
自己不懂怎么办?请足够专业的人咯。
[if !supportLists](2) [endif]从情理上
双方各有各的说法,谁的说法更合理并无标准,喜欢谁就觉得谁合理咯。
但当时同意签约,说明在签约当时各方都认为协议的方案是合理的吧?后来出现之前没预想到的情况,又有人觉得之前的方案不合理了吧?
后悔了,觉得不合理还能改吗?如果其他方也同意就能改,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是不可以改的,这就是合同的重要意义。
(3)技术入股的处理
虽然周伟说自己刚走出校门,没有经验,但他们对技术入股的处理比很多有经验的公司要好很多。
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都约定了周伟方的若比特公司出资180万元,占36%。
另外约定了若比特公司以技术入股,各方同意不对技术进行评估,若比特的180万元现金出资由吴细龙支付,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此约定为准。
各位以技术入股的朋友,你们之前知道可以这么处理?会比周伟他们做得更好么?还是不如他们?
5.4 关于调整股权
周伟的文章说:2012年,我们要求吴某必须完成出资,否则退出股份。吴某却要求去找外部投资人,但投资人均以公司管理混乱和治理结构不合理为由拒绝投资,后来一个投资人建议由他们回购一部分股权,让吴某不要再控股,吴某同意了。彼时,我们心中却是愤愤不平,一分钱未出拿走1500万,而且还保留30%的股份。可万万不曾想,数天后,吴某竟然反悔了。
我们无数次想,吴某为什么出而反尔,唯一的理由就是,投资人给出的估值让吴某觉得公司值钱了,想控制整个公司。
整理一下前面提到的资料:
吴细龙出的钱包括他自己的出资145万+若比特的180万=325万元,周伟自己的文章说吴细龙直到2012年5月18日才完成出资,所以表面资料是吴细龙共投资了325万元?不知道为什么周伟说一分钱未出呢?
周伟的文章说:从项目伊始我就几乎全职担任公司CEO一职,但吴某告诉我公司刚起步,我还没有毕业(当时我还是研究生在读的学生),不应该发工资,所以在开始的的一年多的时间里,我没有任何报酬,全靠我们其他几个已经拿到毕业证的小伙伴们发放工资后均摊给我一部分作为补助,我们内部叫“扶贫计划”。后来等我拿到毕业证了,吴某又以“你是股东,应当看长远”为由,给我开出了每月6000人民币的待遇,不交社保,直到2012年才略有上涨。
按协议约定,若比特以技术入股,另一个小股东负责办理手续和争取政府资助等,东莞易步从2010年成立到周伟他们离职约2年时间,这期间公司运营的钱是谁出的?是吴东华的125万出资花了2年么?
易步的M1在2012年7月上央视,投资人收购股权应该是在央视之后?
公司成立时吴细龙持股是29%,若比特36%,不知道周伟说保留30%是指何意思?
是指周伟团队和新投资人持股70%,吴细龙和原其他股东共30%么?如果是这样,就是(100%-36% )=64%-30%=34%=1500万,就是公司估值4400万元?
吴细龙的文章说,有投资机构给出1.5亿元的估值。
周伟他们的辞职信说,当时月均销售额超过400万元。
什么样的估值合适?这个我们不懂,大家自己判断吧。
吴细龙的文章说,周伟在2012年9月提出必须收购公司100%股份,我和其他投资人都同意了,周伟提出等他以后有资金再付款,几个投资人让他给个期限,他没同意。此后,周伟以总经理的身份借走了公司骨干签订的劳务合同(应该是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原件。后周伟于2012年10月19日周五临下班时提出辞职。
所以,如果觉得前期的股权结构不合理后期想调整,不只是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还需要在钱方面让他们满意,否则任何一方不同意都可能导致无法调整。
能看长远、不在乎眼前利益的是极少数人,绝大部分人都会在乎眼前利益,所以最好还是在公司不值钱时谈好怎么分配,等公司值得后就很难谈了。
5.5 关于投资人的选择
周伟的文章说:2009年准备融资时遇到吴某,当时我们尚未走出校门,没有见过什么世面,一致认为他就是我们要找的“对的人”。
我们花了十年才明白,创业之初选择投资人伙伴是多么重要的事情。
2012年到深圳之后,我们给创始人基本法增加了两条原则:
一是融资找正规投资机构,二是不允许股东亲友在公司任职。
竹子以为,创始人选择投资人或投资人选择创始人,都是选择股东,股东意味着长期合作。
虽然我们一直强调签好合同,但人品和理念吻合也很重要,因为签订合同时不可能预想到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也就无法在合同预留所有有效的处理规则,当合同无法处理时,就需要人品、理念来解决。
比如也是华中科技大学毕业的龚虹嘉投资海康威视,个人给1亿元做团队的股权激励,这样的天使投资人很稀缺吧,但也要创始人的人品和能力足够好才能配得上哦。
5.6 关于财务管理
周伟说,吴某让其夫人掌管财务,其侄儿、侄女、外甥等担任其他关键岗位,令公司办公氛围乌烟瘴气。
吴某还要求公司从其个人名下的工厂采购物料,而价格也高于市场价格。
吴某经常将公司售价一万多元的产品,赠送给其亲朋好友,被我们多次劝阻后很不高兴。
吴细龙说,人事、财务、业务由周伟负责,自己负责生产。
实际情况如何我们不知道,协议约定,董事会7人,吴细龙方推荐3人,周伟方推荐3人。
两方在董事会席位都是一样的,吴细龙任董事长,周伟任CEO,研发制度、微博管理制度等由周伟他们制订,如果觉得设置不合理也是有机会改变的?
如果初始合作时很难判断合作方的人品,建议尽可能在合作初期制定相关的规则。
5.7 关于技术管理
周伟的文章说,到深圳就聘请了一位权威知识产权律师,要求每位员工签署关于“严禁使用第三方知识产权”条款的协议文件,并多次组织大家自查电脑文件,严防不正当文件的出现和使用。
陈志发向钛媒体表示,团队在深圳二次创业时,周伟曾在研发团队进行内部自查,要求每个人的电脑上都不要出现竞争对手的代码,以防风险。
竹子想,技术型公司可以向他们学习哦。
与技术有关的犯罪,除了前面说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外,还有以下两种:
第216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220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注:第213至218条包括商标、著作权方面的犯罪。
从保护技术的角度,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专利,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获授予后,受保护。
专利是公开的,侵害专利权等可要求赔偿损失,但不存在侵犯专利的犯罪,假冒专利则可能构成犯罪。
二种是技术秘密,不申请专利,不公开,侵犯技术秘密可能构成前面说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能构成本项犯罪的商业秘密需要满足4个条件:秘密(别人不知道的)、有价值(就是能换钱)、实用、采取了保密措施。
设密码也是采取保密措施,但可能发生问题后很难证明,如果有保密制度等则更容易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
不清楚东莞易步为什么没有对技术申请专利?
后来成立的乐行天下申请了专利, 2017年乐行天下起诉东莞易步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目前还没判决。
2017年8月14日,当时由周伟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天轮科技有限公司,从陈某手中购买一项专利。
2017年9月4日,深圳天轮起诉东莞易步侵害其刚买过来的专利权,广东省高院在2018年12月24日已判决深圳天轮胜诉。
哪些技术该及时申请专利,哪些不申请专利,也是技术型公司需要好好考虑的哦。
5.8 关于竞业限制
东莞易步的技术团队出走后,另成立新公司从事同类业务,变成竞争对手。
周伟团队的陈志发认为,周伟团队在离开原公司东莞易步时并未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等相关协议。
虽然没单独签竞业禁止协议,但几方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约定:股东退股、易步高管离职后5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工作。
这样的约定虽然有约束力,但由于协议没有约定更明确的违约责任,所以就算违反了要追究责任也会比较麻烦。
所以建议,在做如此规定的同时加上违约责任,万一有需要也更容易执行。
5.9 关于股东的权利
2017年3月15日,若比特以股东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东莞易步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合同、协议、通信、传票、通知等资料供其查阅或复制。
法院审理时,若比特公司的股东已变更为周伟、郭盖华、陈志发、闫学凯、李一鹏五人,都是乐行天下创始团队成员。
东莞易步提出,由于若比特的股东周伟等四人涉嫌侵犯东莞易步的商业秘密,若比特的5名股东也是乐行天下的股东,而乐行天下与东莞易步存在竞争关系,若比特公司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等是出于不正当目的,同时会侵犯商业秘密,所以不同意提供。
但法院认为,虽然乐行天下的经营范围与东莞易步有部分重合,但乐行天下和若比特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公司,不能认定若比特要查阅这些资料有不正当目的,所以法院于2018年4月判决支持若比特公司查账的请求。
“股权道”竹子私语:
如果自己的竞争对手也是公司的股东,一方面对之前的技术完全知情,另一方面还有权查阅公司财务、原始凭证、合同等,这样的事情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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