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送达——行政程序合法的关键节点

行政送达——行政程序合法的关键节点


行政文书的送达指的是行政机关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职权行为,是法律文书生效的前提,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并为当事人预设法律后果。

1.行政程序的关键——送达

行政送达是行政程序中较为关键的环节,顺利完成送达关系到行政程序能否继续,依法完成送达则确保行政行为程序上合法有效,有利于后续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在于如果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的规定送达,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剥夺,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生效,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例如在俞飞与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纠纷上诉案中,人民法院认定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法定送达方式不能视为送达,确认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从行政案件审判的角度来看,人民法院在不便、不宜直接否定实体合法性等情况下,倾向于以程序违法来判决,而送达是行政程序中极易出现问题的痛点。

2.送达程序的关键——合法

如何确保送达程序合法,依法送达就行。但关键在于对于行政执法而言,没有一部具体的法律规范行政送达行为。目前,部分行政决定的送达基本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要求进行,如《行政处罚法》第61条、《行政强制法》第38条、《行政复议法》第40条都有依照民事诉讼法送达的规定,也就是说大部分的行政送达其实是以“司法送达”替代执行。

尽管部分行业针对性的出台了相关规定,比如农业农村部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执法文书的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中比较详细的明确了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具体规定,但具体细节性操作只是概括《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3.程序合法的关键——判例

“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要求进行”成为行政依法送达的关键,怎样从一个司法意义上送达规范去把握行政送达的合法性准确性,单纯去套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显然不能够真正解决行政送达中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应对最终行政诉讼判决,但如果逆向思维,总结既往的判例或许能够更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在以后的几期中,会围绕送达的几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结合部分案例,概括分析每种送达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执行送达中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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