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意度导向和结果导向的财政收入绩效评价体系

满意度导向和结果导向的财政收入绩效评价体系

首先,评价主体决定评价的公信力。财政收入绩效评价涉及评价权、组织权、实施权与评议权,对应于评价主体、组织主体、实施主体与评议主体,关联主体之间形成矩阵式结构。内部评价主体可为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同级人大甚至党委;外部评价主体可为社会公众和组织,也可为人大政协。评议主体一般指向纳税人和缴费者,包含专业人士;实施主体一般由评价或组织主体委托授权,通常为第三方研究机构,具有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界定评价对象是绩效改善的前提。我国税制税率由人大通过,税务部门为执行主体,收费的主体为各级政府,他们对财政收入(尤其是收费)决策、执行和监管负有法定责任,构成被评对象。显然,这种格局中,由财政部门主导收入绩效评价存在角色冲突。

其次,指标体系决定评价的科学性。主要涵盖指标结构、层次、指标、权重和评分标准。遵循政府绩效评价的技术准则,体现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的绩效内涵,从收入流动全过程视角,财政收入绩效评价包含宏观、中观和微观评价。评价维度指向决策论证、过程监管、目标实现与社会满意。由于征税与收费主体和依据等存在差别,指标体系中,针对征税评价应关注征收过程的合规性、便捷性和回应性,针对收费评价应强化论证的民主性、科学性。同时,应充分平衡评价体系的统一性与差异性、结果导向与过程控制、决策绩效与执行绩效、评价周期与起始时间、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增量与存量等关系。

最后,财政收入绩效评价为关键指标评价,根据帕累托法则,“抓住20%的关键进行分析和衡量,就能抓住绩效测评的重心”。理论上,税费收入为财政收入绩效的产出结果,但对纳税人而言,税费存在负效应,因此,作为产出指标,税费成本更能体现收入绩效的内在价值和绩效导向,因为税费成本对社会和纳税人而言表现为净损失,并且具有放大效应。税负痛感并非税负痛苦指数,为纳税人主观税负感知,凸现满意度导向和收入绩效的社会经济产出影响,指向税负公平性和社会公正性,因为没有什么比纳税人自身更有权力和能力来评价税负水平,“民主财政实为政府与公民间的契约框架,作为纳税人的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拥有评议权,也可成为决策主体,体现财政的正当性及公信力”。

你可能感兴趣的:(满意度导向和结果导向的财政收入绩效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