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一:法律法规(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法条

  • 第十四条 【禁止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 旷课、夜不归宿
    2> 携带管制刀具;
    3>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 偷窃、故意毁坏财务;
    6>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 第十六条 【旷课及夜不归宿处理】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第三十四条 【严重不良行为】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 多次偷窃;
    7>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 吸食、注射毒品;
    9>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 第三十五条 【不良行为制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第三十八条 【管教和收容教养】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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