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绪论+犯罪构成思维导图(简易版)

节选部分知识点:

罪刑法定原则

三化:法定化、明确化、合理化

七禁止:

禁止将习惯法和判例作为刑法的渊源。只有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成文刑法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国际公约和条约、习惯、判例都不得作为刑法渊源。

禁止事后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予以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实施前的行为进行追诉,即禁止适用事后制定的法律追究之前实施的行为・

虽然禁止类推+禁止刑法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和新法

禁止不明确的罪状.对犯罪的罪状规定必须清楚、明确,法律用语不得含糊其辞。含混的刑法必然导致司法机关扩大处罚范围,但明确性的实现与刑法条文字数的多少无关,与 《刑法》分则条文中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即使简单罪状也已经做到了明确。

禁止不确定的刑罚。对犯罪的法律后果(即刑罚)的规定必须明确,禁止不确定的刑罚,禁止绝对不定刑、绝对不定期刑。绝对不定刑指法条只规定“犯……罪,判处刑罚”,不规定刑罚的种类;绝对不定期刑指法条只规定“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不规定具体刑期。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立法机关不能随心所欲地确定犯罪范围,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此制约立法权,以防止立法者过度地侵害国民的自由。

禁止残虐的刑罚.禁止以不必要的精神、肉体的痛苦为内容的不人道酷刑,是为了防 止立法者过度地侵害犯罪人的自由,实现公正、平等。

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应为:法律上明文规定

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能为: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的义务

不为:结果避免的可能性

等价性:作为义务的性质+行为人支配危险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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