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因一条匿名差评被告上法庭!

因为一个匿名差评,张铭竟被判侵犯名誉权,赔款3272.5元。

1月17日,有媒体报道称,研究生张铭在问答社区知乎上匿名对“文科考研网”(下称“文考网”)进行评价,称“为什么要匿名?因为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因这条评价,张铭被文考网诉至法院。

除了张铭,同时被告的还有另一个知乎账号“马倩”。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铭上述言论中的“虎视眈眈”“网暴”用词,马倩言论中的“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侮辱或者诽谤原告,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在知乎网显著位置持续登载致歉声明24小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分别向文考网赔偿经济损失和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费用合计3272.5元。

仅仅因为一条差评就成了被告,张铭的遭遇冲上热搜,网友们大呼“不理解”,惊呼“以后不敢给差评了”。

据了解,张铭不服判决结果,已经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而原告文考网因为损害太大,也提请上诉。

文考网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南都周刊记者,这两天遭受了很多网络暴力,淘宝店铺所有产品因被骂迫不得已下架。对于网友喷涌而至的愤怒,文考网深感委屈,说张铭被告绝对不是因为差评,而是因为诽谤。

那么,差评和名誉侵权的边界在哪里?消费者是否有评价商家的权利?匿名评价为何会被曝光?今后,我们还能给差评吗?“并非不接受顾客差评”,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到底只是差评,还是也有诽谤。

2020年初,张铭备战考研复试时,购买了文考网价值700元的课程班。2020年4月,在知乎的“文考网怎么样”的话题下,张铭匿名评价称:“为什么要匿名?因为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怎么样,我觉得对专业的跨考来说,不可否认是个方便的好选择,是一个有利的补充。但不代表他不存在问题,包括价格确实贵、有些课程质量确实一般,特别是服务态度相当恶劣,这是真实存在的。你们与其声讨差评,不如思考思考这些问题到底存不存在?消费者有没有说的权利?”

这条评价在知乎上获得16个赞同,3条评论。

针对言论中的“虎视眈眈”“网暴”用词,张铭称,是因为文考网的工作人员多次在微信群公布给了负面评价的考生的微信账号,这些考生或会遭到“网暴”。而其他评价也是他的使用感受。

文考网相关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他们并非不接受顾客差评,“课程的主观评价,好或者不好都是可以接受的。关键是这些评价是否真实,是否真的发生在自己的身上。‘虎视眈眈’,‘网暴’消费者,完全子虚乌有。他的截图非本人真实消费经历,都是截取别人的图,断章取义罢了。张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有消费者被网暴。”

文考网澄清说,张铭口中的网暴,实际上是有一个学生因为对课程不满,但是未在犹豫期申请退课,文考网要求他支付所听课程部分费用,对方不同意,最后文考网退了学费,但是他拿到钱后到多个考研群大骂文考垃圾。

此案于2020年10月21日在广西来宾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但因距离及疫情影响,张铭最终未能出席。

事件被媒体报道后,文考网相关工作人员透露,这两天遭受到很多网络暴力,“现在真的非常糟糕。法人被问候全家,现在还住院了。我们很委屈,但是还是相信法律。”

文考网称遭遇网暴。

南都周刊记者尝试联系张铭,不过接近张铭身边的人士表示,他压力很大,不想再接受采访。

网购时代,差评是消费者反映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之一,但差评也有边界,差评和侵犯名誉权的边界在哪里?

对此,南都周刊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这个边界就在于评论是否基于真实情况,评论者是否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

南都周刊记者从一审判决书了解到,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要上有过错。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在知乎发表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要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被告张铭上述言论中“虎视眈眈在微信拉架”“被网暴”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

对此,广东至信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亚民告诉记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有监督权。一般情况下,在交易中买家基于货品本身与网店描述是否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的评级、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评论者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评论者给“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属于消费者实施的舆论监督行为。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平认为,“根据《民法典》,诽谤主要是指捏造、歪曲事实。如果消费者作出的差评所陈述的情况基本真实则不构成诽谤。”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告诉记者,诽谤涉及无中生有,侮辱则是对一个事件的评价措辞不当、定性过头,“差评是一个消费者的主观评价,只要这个评价符合他的认知,主观上没有恶意,我认为在这一点上,法律应给消费者相对较大的权利,否则,消费者时刻担心措辞稍微过重而被告。”

朱永平提醒,消费者在评价时要避免侵权风险,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评价涉及的内容要符合客观事实,不能捏造歪曲事实;二是评价的内容尽量避免侮辱性的用语词汇。

很多网友还对张铭在知乎上的匿名评价遭到曝光、起诉,感到十分不解。

据了解,因多名匿名用户在知乎上发表类似评论,文考网认为这对文考网带来了名誉和经济损失,要求知乎删除却迟迟未得到处理,遂将知乎告上法庭。不过后来知乎把相关言论删除,文考网遂放弃了对知乎的诉讼请求。

律师朱永平表示,根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朱永平进一步指出,匿名评论也受到法律的监管。如果匿名用户的评价涉嫌侵权被起诉,则被侵权方可以通过以上司法途径合法获取匿名评论者的个人信息。如果用户的差评未被认定为侵权,或司法机关并未要求平台提供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平台并无权查询用户的身份信息并提供给商家,此时用户可以对平台进行追责。

除此之外,董亚民还指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把用户的真实身份交给法庭,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看平台在用户注册时,获取用户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是否取得了用户个人的同意,或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如果平台没有取得用户的同意,擅自获取个人信息,交予法庭,则平台涉嫌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侵犯用户的隐私,不符合法律规定。

差评不易,是现在很多消费者的感受,即使是依据客观事实,很多消费者也不敢随便给差评。因为轻则可能遭到店家电话骚扰威胁,重则被曝光住址,食物中被放异物。此类情况已略见报端。

今年1月,家住济南的小英因外卖中有异物,在后续的用餐评价上附上图片和差评,结果商家却在回复中直接贴出她的详细住址。小英为了避免地址曝光,无奈删除了评价。

小英告诉记者,“你不觉得这对一个女生来说很恐怖吗?我已经把外卖地址改成模糊地址,前天还下单买了可视门铃,我还在考虑要不要换个虚拟号码。”

“消费者在差评权益上的消极性多过积极性。”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表示,“如果消费者行使了差评权,但后续保护不到位,这个差评的权利就是空的。要让消费者真正敢于行使差评权,可能未来需要在立法上做一些创新。如当商家认为消费者的差评构成侵权,可以通过一些前置的程序,引入第三方机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监管部门等,先对消费者进行形式意义上的审查,确定消费者有过错后,商家再行使起诉的权利。否则消费者给差评时就会担心商家滥用名誉权保护的权利。”

而针对消费者被恐吓的情况,宋儒亮则建议,消费者要保留证据,并通过寻找消费者协会帮助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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