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并购的“家长们”及其“家规”——国内监管机构及法规概述

说到跨境并购,部分人的第一反应是去检索研究投资地的法律法规,这个思路从一开始就是有问题的。跨境并购的主体和资金均来自于国内,而国内政府监管机构对其不会充耳不闻。因此,在行动开始、资金出海前,有必要研究国内对跨境并购的监管体系。

一、概述

跨境并购监管体系的核心构成要素是政府监管机构,没有监管机构的行政行为,再完善的监管立法也难以实施。因此,相关政府监管机构就成了跨境并购的“家长”。和其他业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多由一家机构主管不同,由于历史原因,国内企业跨境并购尚需要通过数家监管机构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所以标题用了“家长们”。这些“家长们”的职责既有分工,也有交叉。

通常一家国内企业开展跨境并购,主要涉及到如下三个部门:

(1)发改委;(2)商务部门;(3)外汇管理部门。

若涉及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还涉及(4)国资监管部门;若上市公司开展跨境并购,则涉及(5)证监会及证交所;若涉及经营者集中,还涉及(6)反垄断部门。

应该说,这些监管机构是平级的,所以并没有相互隶属、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而企业则需要完成上述监管机构的审批流程。下文中,我们将详细看下这些监管机构的职责。

与此同时,与监管机构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则是监管机关履行职责的依据,监管机构的职责亦已规定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二、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作为全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的宏观调控实施部门,其跨境并购中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

该办法对境外投资下了定义,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该办法还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敏感类项目包括哪些,我们日后进一步详细讨论。


三、商务部门

商务部的作为国家开展外商投资的指导监管部门,对境内企业跨境并购亦实施核准和备案监管,具体规定在如下法规中:

1.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境外投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2. 《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与外管局联合发文)

该办法规定了国内企业有境外投资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四、外管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的来源、兑换和汇出实施监管的部门,自然对跨境并购项目的资金来往进行监管,具体法规如下:

1.《外汇管理条例》

该条例为国内外汇管理的统领性规定,关于国内企业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须遵从于该条例。

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该办法规定了境外投资企业资金汇出和汇入及结汇的具体管理规定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相对于早先向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的操作方式,该通知改革为银行受理申请材料并根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进行审核,外管局对此进行间接监管。对此,笔者还将在关于跨境并购的具体操作流程中进行讨论。


五、国资部门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管国有企业和国有参控股企业的跨境并购,因此国资部门的相关规定也就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参控股企业。主要涉及的法规有以下两部:

1.《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该细则主要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参控股企业在获批跨境设立机构或项目投资后、外管部门批准汇出资金前的立案产权登记的条件、手续与流程。

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若跨境并购的过程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须遵循该办法的规定。

此外,关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参控股企业的内涵和外延,详见《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六、证监会

上市公司的跨境并购,因为涉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故需要受到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制。这两部办法的规制对象并不区分境内外并购重组,没有关于跨境并购的特别规定,因此此处不作赘述。


七、反垄断部门

若跨境并购行为涉及经营者集中,则需要向我国反垄断部门申请反垄断审查。根据最新的国务院机构调整方案,反垄断职能已由工商总局、商务部、发改委三家分治的局面统一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辖的反垄断局一家机构,但具体实施有待进一步行动。鉴于跨境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和国内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所涉及的流程手续并没有实质性区别,此处不予赘述。


八、总结

本文作为跨境并购实务性概要的一部分,由于时间和篇幅关系,仅对跨境并购涉及的监管部门其适用法律法规进行了概括性描述,未深入相关核准审批备案的条件、流程、手续等,日后将进行逐项补充。

此外,由上文可见,在国内企业跨境并购项目的核准上,发改委与商务部的职能有一定的重合,特别是发改委2017年底新颁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核准项目和商务部核准项目基本上都着眼于“敏感项目”。至于某些文章和书籍认为发改委侧重于“境外投资宏观调控”,商务部侧重于“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与并购”,但笔者认为并无本质区别。针对这一现状,笔者认为当前还是遵照现行规定行事。至于可能存在的重复核准问题,可能需要顶层设计来整合这两家监管机构的职能方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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