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何以成为白嫖者的春天?

吴某波与陈某霖敲诈勒索案的判决出来,余热未散,又爆出江苏女辅警许某同多名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事后索要高额钱财被判敲诈勒索罪。


差不多一样的情节和索要钱财的套路,都是抓住男方想维护自身名誉地位的心理,多次索要钱财。


只是同人不同命,陈某霖因为跟的是一位明星级的大佬,自然是不差钱,在索要了1400万的巨款后,因紧逼余下的3700万,被吴某波设计以敲诈勒索罪逮捕。但好在吴某波还有点良心,最后签了谅解书,最终陈某霖才被判三年,而且只是缓刑,罚金也才10万元。


相比之下,许某就太惨了点,陪睡了9个公职人员不说,忙乎了半天,九个人总共要来的也不到400万,最后却被判了13年的实刑,还罚款500万。


至此,全网大概是第一次为这样的小三鸣不平。虽然许某的行为确实有违公序良俗,年纪轻轻就想通过“走捷径”的方式实现财富自由,背后不仅伤害了九个无辜的家庭,而且给国家工作人员形象抹黑,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但是相比之下这个处罚力度确实是大了点,以至于很多人都无法理解:明明是男上司利用职权占有了女下属,怎么变成女下属睡了男上司最后索要钱财不成变成敲诈勒索了?


那敲诈勒索罪本身是如何界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观上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单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笔者就觉得许某的行为就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我们没有办法认定许某一开始的行为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个大专毕业的19岁的女孩,有几分姿色,因利欲熏心,走上被轮流包养的不归路,期间肯定是有拿到一些好处的。


后面随着年龄的增大,这条路越走越窄,直到有一天这九个人都想摆脱她,她再回忆这么多年的青春就这样被浪费了,自然是不甘心,因此反复索要补偿,也就是平常大家所说的“青春损失费”。虽然法律不承认这个费用,但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补偿协议还是有效的,只是看条款约定技巧的问题,这个问题限于篇幅,我会单独做一篇文章加以讨论。


其次,这个索要“青春损失费”,其本身虽然不为法律所支持,但是至少不至于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般索要这个费用都包含了情感纠葛,青春资本的损失、健康的损害等方面的补偿,并不是没有理由地去强行索要,因此不能简单认定为以非法占有目的。


最后,如果这些证据足以对9位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威胁,那只能说明他们本身就有问题。而且这种问题,别说许某可以举报,其他任何掌握了该种证据的人都有权利举报,为何将这种举报行为定义为是威胁?只是因为许某以索要“青春损失费”为目的吗?这个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是纯粹意义上的敲诈勒索呢?

而对比“赵红霞一案”,其实也有很明显的区别。赵红霞背后是有专门的人员操作,用偷录性爱视频的方式以得到某种好处为目的来对涉事官员进行视频曝光威胁,这个是典型的敲诈勒索。


而许某的案件中,其实一开始并不存在任何陷害设计。至于许某跟9个公职人员之间是谁先勾搭谁,也无从知晓。只是一个19岁的女孩,在几年时间里,先后跟9个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每个人应该都给予了一定的钱财,如果一开始就是设套准备敲诈,没必要浪费这么多时间,一开始直接录像威胁就完了。可见,许某与这9个人之间是有感情纠葛的,至少存在包养关系。


许某跟甚至跟其中的一位刘某签订补偿协议分手后,再次在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性关系,后又闹分手,许某再次跟刘某索要108万的补偿。也就是这次,刘某将许某以敲诈勒索的罪名送进了监狱。


这不禁让很多人都心生芥蒂,情侣分手,女方要求补偿,男方不给,逼得紧了,是不是以后男方都可以用敲诈勒索的罪名送女方进监狱呢?毕竟敲诈勒索罪的起刑点也不高,3000块钱足够了。如果一些女性傻乎乎以曝光跟对方隐私为威胁,去索要巨额钱财,是不是都一概可以定为敲诈勒索罪呢?


对于这个问题,究竟是否该区别对待?比如从是否构成威胁的程度上,如果只是威胁说将此事告知对方家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威胁程度?


毕竟感情纠葛的事情,不能一概从形式上加以定论。既然有感情纠葛,肯定不能一概定论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很多人只是因为得不到感情,另一方要求分手,不愿分手的一方因为挽回无望,要求对方用金钱加以补偿。这个如果对方不同意,法律肯定也不会支持的,但是如果以曝光恋情来威胁对方社会地位,那要也要从金额、手段、是否足以构成威胁等各方面综合考虑判断。


例如吴某案件中,张某霖确实多次以曝光恋情让对方人设崩塌等做威胁,让吴某波给自己巨额钱财。吴某波最终选择鱼死网破来结束这种被持续威胁状态。其实吴某波婚外情并不违法违纪,只是违反婚姻忠诚义务,违反道德,只是因为作为公众人物,人设对他的事业很重要。张某霖显然是以他的事业相威胁来反复索要巨款,而且金额已经大到超出普通人的想象,即使是要求正常的补偿,也不至于贪心到这种地步,让人不得不认定为已经达到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而反观许某的案件,其索要的金额相比之下小了很多,更重要的是她的“威胁”从本质意义上说不能算是威胁,而是一种可以检举揭发的行为。因为毕竟面对的公职人员,这类人比普通人拥有更高的社会道德标准,其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婚外情这类显然是违反他们的纪律规定的。


所以能否将这个一概认定为是“威胁”,是值得探讨的。不然为什么社会上大量流传“二奶反腐”的观念,因为这种贪色的行为往往顺带着贪腐。对这些人的曝光,实际上是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净化,从另一方面讲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正所谓色字头上一把刀,特别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他们既有更多的机会接近财富和美色,同时也面临着更高的约束和禁锢,对于这类人以举报其违纪行为作威胁来获取所谓的“青春损失费”,不能一概认定为是敲诈勒索。不然,原本保护合法法益的规定势必会变成白嫖者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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